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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海口执法有重大变化
2004-05-10 07:52:26
人民网海南视窗5月10日消息: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海口市原有道路交通管理地方规章的部分规定将失去效力。
据海南特区报(记者陈世清 记者黄智勇)报道,由于海南省的配套地方法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尚未出台,海口目前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采用何种标准?对电动自行车是否“放行”?交通事故处理有无变化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就以上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一一加以解释。
“拖车费”、“拯救费”停收
从5月1日起,海口交巡警部门已经停止收取“拖车费”、“拯救费”,公众若发现有人仍然以交巡警部门的名义收取这两项费用,可拨打110或66796624举报。
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最高罚款200元
海口警方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多数仍按照《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执行,因为除第31条第4款外,均未超过《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31条第4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罚款200元至2000元,记12分。而《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这一行为的罚款额度是20元至200元。现在,海口警方执行的罚款最高额度为200元。
撞了白撞成历史
以往根据《海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骑车人(包括人力板车使用者)因违章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机动车骑车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通告被部分人士称为“撞了白撞”。
《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根据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5月1日起,海口警方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已经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电动自行车难放行
目前警方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今后海口准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可能性也不大。
据介绍,海口市目前市区道路不超过300公里,而且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比例很小,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处于非常落后的水平,而且这一面貌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颁布后,被禁止进入市区的外地号牌摩托车达20万辆。
如果现在对电动自行车“解禁”,一个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拥有外地号牌摩托车的海口人选择电动自行车为代步工具,使市区内的道路很快又面临超负荷的强大压力,并在主干道出现行人与非机动车长期混行的局面。
事故处理变为“二级”管理
以往处理交通事故由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全面负责。现在,在美兰、秀英、琼山、龙华4个交巡警大队配备了事故处理中队,他们负责处理各自辖区内的各种交通事故。交巡警支队的事故处理大队对各个事故处理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当事人不服各个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进行重新认定,接受事故当事人提出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申请。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已经开办
据了解,9日开始,5家保险公司的办事机构进驻海口市车管所,开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由办理车辆业务者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费用由保险公司决定,与警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