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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车主请注意:昨天起海南车辆管理有新规
2004-06-23 08:21:05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23日消息:
海南省交警总队昨天出台《关于当前车管工作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衔接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今后海南省对机动车辆的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
车辆年检周期有变化
在现有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内的机动车,办理年检时,对登记营运性质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月未满5年的(属提前办理的,以上周期检验有效期之月计算注册登记年限,属逾期办理的,以办理之月计算登记年限,下同),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
对登记为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月未满10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0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对登记为小型、微型非营运的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月未满6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6年的,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超过15年的,签注6个月检验有效期。
对登记为摩托车的,距注册登记之月未满4年的,签注2年检验有效期;超过4年的,签注1年有效期。在公安部未有新规定前,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暂使用2004版检验合格标志。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签注1年检验有效期。
在国家未修改机动车报废标准和公安部未有明确规定前,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规定年限的,仍应按原规定办理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的检验和签注有效期按上述规定办理。国家修改机动车报废标准或者公安部有明确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先买保险再办车管业务
各车管部门5月1日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转出登记等车管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法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计算机系统提供录入保险功能的,还应将保险信息录入计算机。未有录入保险功能的可暂不录入,但改造后必须录入。对未提供有效保险凭证的,应催请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并在其提交规定手续后方可办理。
省交警总队明确,各车管所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
省交警总队要求,全省交警部门不得越权对机动车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机动车所有人持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测单的,应给予受理业务登记,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更不得指定修理厂修理机动车检测不合格项目。
“无主”单位车辆可复活
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单位但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破产,机动车申请人在办理有关登记业务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提交有关身份证明的,对公司注销和破产的,出具工商局开具的注销、破产证明,撤销或重组的,出具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车管部门一律不再核对原单位公章。
车辆可以异地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后,可在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所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转移转入和变更转入登记业务。
琼北和琼南车管所辖区的市县交警大队,可按本条意见办理市、县辖区外规定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三轮和四轮低速载货汽车转由交警管理
三轮汽车、四轮低速载货汽车,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其他登记业务。三轮汽车核发原农用运输车号牌,四轮低速载货汽车核发汽车小车号牌。
琼北和琼南车管所三轮汽车登记业务延伸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并按延伸业务规定将车辆档案移交辖区车管所管理。
车辆报废制度更为规范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年限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机动车所有人在未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前,直接到车管所或交警支、大队申请注销登记的,应通知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到场回收报废机动车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期满2个月前,车管所和交警支、大队应采取有效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可将报废机动车信息交给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和交警支、大队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公告该机动车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使用性质营运的车辆在回收企业解体时,车管所应派人到场按规定进行监督,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解体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车辆的强制报废,车主只需到回收企业办理,将车辆和相关的证件交给回收企业即可。
来源:海南日报 6/23 作者:卓上雄 罗小芸 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