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那是“以人为本”,行人违章不处罚,到是司机的不是?????看看海口的交通,新法实施后成什么了?????三轮车到处都是,行人违章更是大胆。
制定法律是要与国人素质同步的,素质达不到就会起反作用。反正当官的自己不开车。
小逸 于 04-6-24 02:54 PM 写道:
如车屁股被助动车撞坏或被行人脚踢之,切不可停车与之理论,应加速绝尘而去,可免除被打还要罚款之尴尬。 ...
小样!得意不是?回头就弄你一个肇事逃逸——终身禁驾!
要么一年不给你饭吃,要么要你一次吃完一年的饭,这就是中国的政策特点。没看过新法,但照上面的说法,我建议大伙搞个汽车拍卖会,把手头上的车都卖了吧,你开不起车的,真的!撞一下可以得四十多万,很快中国会出现撞车专业户这个行当,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需要钱的人太多了,不怕死的也太多了。想自杀的人选择去撞车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你能保证你不去撞别人!你能闪得过专门来撞你的人?
:mad::mad::mad::mad::mad:
唉。。。又怕,又气!
遇到违规的行人,我觉得应该学习一个同事的做法:指着行人骂:·¥#……—*……¥%……·#¥·—#·……—(·—!·#¥%,不然不解恨。不过现在开车好累,集中精神,不防别的,就怕行人。
北京市交通安全条例做了重大修改,非常人性 了。仔细一听,原来是在高速公路和封闭的快速路上,如果发生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机动车赔偿的部分如果超过保险额,在超出部分可以低于60%,低到多少没有说。理由是:机动车的通行权不能与人的生命权相比,所以即便是机动车没有任何责任,也要赔偿。然后欢呼:我们的法规多人性呀!
我在这里想问个问题,既然是通行权不能挑战生命权,那么在高速公路和封闭的快速路上,非机动车是连通行权也没有的。开车的人都知道,在高速公路和封闭的快速路上,汽车的时速一般都在80公里/小时以上,而在这样的速度下,处理紧急情况稍有不慎,就意味着车毁人亡,也就是说,非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在连通行权都没有的情况下,用他的愚昧挑战了机动车的生命权和财产安全。我想问一下,我们的法规究竟是在保护什么?非机动车的生命有生命权,机动车驾驶员的生命就没有生命权吗?乘车人的生命就没有生命权吗?如果在高速公路和封闭的快速路上,机动车为了躲避行人而车毁人亡,行人却安然无恙或只是受伤,那么,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的生命由谁来赔偿呐?清注意:他们是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付出了生命代价!!!我们的法规对这一点应该如何解释呐?行人在犯法的情况下,在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失去生命,就有人给他高额赔偿,而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剥夺了生命,或几乎被剥夺了生命,我们的法规却依然认为他应该进行赔偿,而且是高额的赔偿!!!别忘了,这种处理方法与“人的生命权最重要”是背道而驰的,而这恰恰是我们立法的依据!
我听说北京的交通安全法规是容许提意见的,我不知道应该在哪里发表我的看法,只能先贴在这里,哪位DX知道应该贴在哪里,我愿意用真名发贴。
请大家帮忙积极转贴到各个汽车俱乐部论坛或市委,人大,交管高层等相关地方。呼吁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希望早日取消不平等条约。
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
其实每个人都有走路的时候,即使你是职业司机。但新法的条款是明显的不够合理,法律应该以公平合理为本,而不是照顾弱势群体(其实谁是弱势群体还真不好说),照顾弱势群体是另外的一项政府工作,不能用法律的形式来强加于普通民众的头上。我倒觉得:政府把整治交通安全和民生福利等一大堆的社会问题冠以“以人为本”的美名转嫁于民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