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网海南视窗8月3日消息:
司机伤者无力支付保险公司不愿承担
7月25号我们报道了一位女孩在长堤路被中巴撞成重伤后,送往医院抢救的消息,她的病情引起了很多观众的关注,今天,记者再一次来到了海口市人民医院.
观众朋友这里是海口医院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的普通病房,被撞成重伤的女孩已经从重伤病房转到了普通病房,但是还没有苏醒过来,高昂的医药费家属已经负担不起了
据医生介绍,伤者在重症病房每天要3000多元,就算转到了普通病房一天也要1000多元,这样高昂的医药费对于一个原本就很贫穷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女孩儿目前仍处于抢救阶段,那么肇事司机所在的车队怎么说呢?
车队队长:已经交了24000了,司机都是向别人借的,中巴车扣了他也没有钱拿出来
按照今年刚刚出台的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交警部门已经向肇事车投保单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下发了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于是记者随同伤者家属和车队队长来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暗访保险公司总经理:我们不是陪不起,3万5万甚至一千万都没有问题,但这个不行,不能为你开这个例,这样作为我就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那么,伤者的抢救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呢?
不是很熟业务,就我了解的,大体应该是这样
投保人提供了相关手续,可以办理预赔(也就是需先确定保险责任,如果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可先行赔付部分费用)
但不是预付医药费。
在保险责任未确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而且国家相关配套条例尚未出台,保险公司没有预付医药费的义务。
也就是说预赔和预付不是一个概念。
[ 本贴由 地瓜叶 于 04-8-4 09:19 最后编辑 ]
一群白吃来立法,还美其名曰“以人为本”??简直是臭狗屎。反正当官的不开车,只知道用纳税人的钱不断的换新款座骑。靠!!!!
那最后还不是开车的麻烦??
唉!!最后以后都不要开车了!!
规定说发个交通事故通知给医院就得给治疗,可那个医院肯干?一时死不了的就不管了。配套的东西还没准备就匆匆实施,不负责任的政府,据我所知制定时候公安部交管局的交通管理专家都没插得上话,人大那帮没实际管理经验的就把个交通法给弄出来了,搞得全国上下交通管理部门怨声载道,乱成一团,多数交警都没想通,更别说开车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条例如下: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大家小心,最近发觉海南的高速上行人变多了,甚至还有在高速上等车的农民。根据新法,高速撞人也是司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