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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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在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发出“无过失赔偿”的做法。在最近的社会调查中,几乎遭到所有驾车人的反对,交管局有关人士却坚持说,机动车负全责是“以人为本”。这样截然相反的观点,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以下试着从逻辑的角度来理一理思路。 首先,“以人为本”不是无条件的。交通法规中所涉及的“行人”, 不应是广义上通常所理解的社会自然人,而应从狭义上理解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把广义的社会自然人等同于狭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这在逻辑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存在外延过于宽泛的问题。“道路交通参与者”这个概念的内涵,应该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助动车、人力车、行人等等,即所有在道路上行驶、通行的人或车辆等。而法规中所指的“行人”,带有明显的社会自然人的倾向。因此,自然会得出所谓“弱者”和“强者”的结论。相反,如果我们正确理解和划分了“道路交通参与者”这个概念,我们就会顺理成章地认为,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在法理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需要人为地划分出所谓“强者”和“弱者”的概念来。法规可以正确地要求机动车分道行驶,同样也应该这样约束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人。在这样的前提下,谁违背了“各行其道”的原则,谁就违反了交通法规,谁就理应要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只有如此,“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才能有所体现。 其次,逻辑学的三段论告诉我们,只有前提正确,推理正确,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机动车违章在人行道(或人行横道)行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等等。类似这样的推论恐怕无人反对,因为前提正确,所以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同理,行人违章进入机动车道(尤其是城市全封闭的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这样的推论恐怕就难以服众。为什么?因为前提不正确,所以结论必然出错。扭曲的诠释“以人为本”,不免会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