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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 / zt “机动车负全责”的逻辑问题!
勇
#1
新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在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发出“无过失赔偿”的做法。在最近的社会调查中,几乎遭到所有驾车人的反对,交管局有关人士却坚持说,机动车负全责是“以人为本”。这样截然相反的观点,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以下试着从逻辑的角度来理一理思路。 首先,“以人为本”不是无条件的。交通法规中所涉及的“行人”, 不应是广义上通常所理解的社会自然人,而应从狭义上理解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把广义的社会自然人等同于狭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这在逻辑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存在外延过于宽泛的问题。“道路交通参与者”这个概念的内涵,应该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助动车、人力车、行人等等,即所有在道路上行驶、通行的人或车辆等。而法规中所指的“行人”,带有明显的社会自然人的倾向。因此,自然会得出所谓“弱者”和“强者”的结论。相反,如果我们正确理解和划分了“道路交通参与者”这个概念,我们就会顺理成章地认为,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在法理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需要人为地划分出所谓“强者”和“弱者”的概念来。法规可以正确地要求机动车分道行驶,同样也应该这样约束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人。在这样的前提下,谁违背了“各行其道”的原则,谁就违反了交通法规,谁就理应要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只有如此,“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才能有所体现。 其次,逻辑学的三段论告诉我们,只有前提正确,推理正确,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机动车违章在人行道(或人行横道)行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等等。类似这样的推论恐怕无人反对,因为前提正确,所以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同理,行人违章进入机动车道(尤其是城市全封闭的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这样的推论恐怕就难以服众。为什么?因为前提不正确,所以结论必然出错。扭曲的诠释“以人为本”,不免会贻笑大方。
勇
#2
续:我们不妨试着按错误逻辑引申开去,来看看结果如何:行人进入铁路造成交通事故,火车要负全责;行人爬上高压线触电身亡,电管局要负全责;行人进入水库游泳溺水身亡,水库管理者要负全责;翻窗入室爬楼偷盗摔死,房主要负全责;行人进入飞机跑道被撞身亡,飞行员要负全责。好了,就这些吧,只要愿意,还能列举出更多。事实上,在那些禁止行人进入的领域或场所,如果真有人违规进入发生事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除了查明管理者事先告知义务和现场警示标志之外,我们实际可以做的也只能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设法把伤害减到最低损失降到最小而已。在当前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十分严重的现状下,只是简单的不讲条件的强调什么“以人为本”,是盲目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此举无异于为本已脆弱的城市交通火上浇油。这样做的后果,将会使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现象更加严重,城市交通秩序也将更加难以管理,甚至还派生出“碰瓷”一族来。
勇
#3
这样的局面相信谁也不愿意看到。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如何尽快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才是值得一做的大文章。 如果抛开所谓的逻辑思考,再来看一下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身份,我们不难发现,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其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说,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具有多重身份。行人可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是机动车驾驶人(不会开车者除外);机动车驾驶者也可以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人质疑机动车驾驶者离开驾驶室之后不是行人吗?我想不会。只有要求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做到各行其道令行禁止,城市道路交通才有秩序可言。当然,这样的理想状态离我们恐怕还很遥远。但这样思考的结果,有助于我们理解所谓“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不产生偏颇,有助于我们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可以采取一个较为客观公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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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没改之前还是小心为妙……
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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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的脑袋长在了屁股上面。
天
#6
SRV52900 于 04-8-26 08:36 AM 写道: 政策没改之前还是小心为妙……
星
#7
拖拉机 于 04-8-26 09:10 AM 写道: 一直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的脑袋长在了屁股上面。
不对,是脑袋和屁股换了位置!: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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