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美来323存在产品缺陷让消费者惊出冷汗(资料图片)
人民网海南视窗9月27日专讯(梁杉):
近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消费者与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海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海汽公司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赔付11万元。
消息一经传开,不仅是广大海南马自达汽车的广大消费者,就连海汽公司都为之惊出冷汗。
以上被法院判决为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汽车是“海马HMC7180型”轿车,即“海马323款”轿车。据海汽公司内部透露,目前,该型款轿车已出厂的数量巨大,如果该型号汽车被认定存在设计缺陷的话,那后果不堪设想,不说索赔,仅仅要召回数目庞大的汽车,就让海汽公司不寒而栗。
为此,为了打赢官司,海汽公司决定上诉,试图通过更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挽回目前对海汽公司的不利局面。当然海汽公司更多的是考虑在汽车市场上,全力维护其良好的信誉力、影响力以及市场份额占有率。
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儋州人民法院的定论让海汽公司惊出一身冷汗,面对媒体和公众,海汽叫苦连天,不断喊冤!
那到底是不是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呢?海南“海马”真的很冤吗?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一审的前前后后。
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由儋州两院驶向海口,在其途经美洋路段时,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致使朱某右胸第六肋骨骨折,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9292.68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3次开庭审理。2004年4月10日,由海汽公司提出,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华南理工大学失效分析网点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并出了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认定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海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是朱某本人超速驾驶汽车,发生严重追尾事故,其未系安全带从而产生撞击力致死。为此,海汽公司于2004年5月19日,对《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2004年5月22日,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对海汽公司的异议书进行回复声明:对“海马HMC7180轿车”事故车辆座椅进行检测,实验结果、对事故原因的推论等技术结论是以大量实验论证为依据,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检测经验为保证,因此是客观、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
就此,儋州法院认为,海汽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由于该产品有潜在不合理的危险,即未对座椅滑槽线设置保护措施,违反了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217《关于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设计规则》的要求,因此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04年8月2日,儋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汽公司赔付朱某家属11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消费者朱某的家属认为比较合理。据检测专家组的成员向其代理律师透露,在各种小汽车型号中,全国一共有15个型号的小汽车存在类似的座椅设计缺陷,数量达到100-200万辆之巨,如果不能及时召回,不敢保证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据悉,针对儋州法院的一审判决,近日,海汽公司已经提交了上诉状,二审将于近期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海汽公司坚持认定的一点是: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事实认定错误,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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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
#1
独家报道:缺陷致人死亡,海汽冤吗?
2004-09-27 07:55:58
福美来323存在产品缺陷让消费者惊出冷汗(资料图片)
人民网海南视窗9月27日专讯(梁杉):
近期,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就消费者与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海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海汽公司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赔付11万元。
消息一经传开,不仅是广大海南马自达汽车的广大消费者,就连海汽公司都为之惊出冷汗。
以上被法院判决为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汽车是“海马HMC7180型”轿车,即“海马323款”轿车。据海汽公司内部透露,目前,该型款轿车已出厂的数量巨大,如果该型号汽车被认定存在设计缺陷的话,那后果不堪设想,不说索赔,仅仅要召回数目庞大的汽车,就让海汽公司不寒而栗。
为此,为了打赢官司,海汽公司决定上诉,试图通过更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挽回目前对海汽公司的不利局面。当然海汽公司更多的是考虑在汽车市场上,全力维护其良好的信誉力、影响力以及市场份额占有率。
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儋州人民法院的定论让海汽公司惊出一身冷汗,面对媒体和公众,海汽叫苦连天,不断喊冤!
那到底是不是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呢?海南“海马”真的很冤吗?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一审的前前后后。
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由儋州两院驶向海口,在其途经美洋路段时,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致使朱某右胸第六肋骨骨折,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9292.68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3次开庭审理。2004年4月10日,由海汽公司提出,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华南理工大学失效分析网点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并出了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认定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海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是朱某本人超速驾驶汽车,发生严重追尾事故,其未系安全带从而产生撞击力致死。为此,海汽公司于2004年5月19日,对《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2004年5月22日,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对海汽公司的异议书进行回复声明:对“海马HMC7180轿车”事故车辆座椅进行检测,实验结果、对事故原因的推论等技术结论是以大量实验论证为依据,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检测经验为保证,因此是客观、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
就此,儋州法院认为,海汽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由于该产品有潜在不合理的危险,即未对座椅滑槽线设置保护措施,违反了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217《关于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设计规则》的要求,因此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04年8月2日,儋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汽公司赔付朱某家属11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消费者朱某的家属认为比较合理。据检测专家组的成员向其代理律师透露,在各种小汽车型号中,全国一共有15个型号的小汽车存在类似的座椅设计缺陷,数量达到100-200万辆之巨,如果不能及时召回,不敢保证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据悉,针对儋州法院的一审判决,近日,海汽公司已经提交了上诉状,二审将于近期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海汽公司坚持认定的一点是: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事实认定错误,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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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经传开,不仅是广大海南马自达汽车的广大消费者,就连海汽公司都为之惊出冷汗。
以上被法院判决为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汽车是“海马HMC7180型”轿车,即“海马323款”轿车。据海汽公司内部透露,目前,该型款轿车已出厂的数量巨大,如果该型号汽车被认定存在设计缺陷的话,那后果不堪设想,不说索赔,仅仅要召回数目庞大的汽车,就让海汽公司不寒而栗。
为此,为了打赢官司,海汽公司决定上诉,试图通过更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挽回目前对海汽公司的不利局面。当然海汽公司更多的是考虑在汽车市场上,全力维护其良好的信誉力、影响力以及市场份额占有率。
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儋州人民法院的定论让海汽公司惊出一身冷汗,面对媒体和公众,海汽叫苦连天,不断喊冤!
那到底是不是产品缺陷致人死亡呢?海南“海马”真的很冤吗?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一审的前前后后。
2003年9月7日,消费者朱某驾驶一辆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由儋州两院驶向海口,在其途经美洋路段时,因天黑路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与前车保持必要距离,致使小轿车追尾撞到同一方向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的尾部后挡板。轿车左前座椅前移,将未系安全带的朱某强力挤压在方向盘与座椅之间,致使朱某右胸第六肋骨骨折,后经儋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认为,驾驶者的死亡是海汽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于2003年10月21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索赔619292.68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3次开庭审理。2004年4月10日,由海汽公司提出,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华南理工大学失效分析网点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并出了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认定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海汽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海南马自达HMC7180轿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并无缺陷,是朱某本人超速驾驶汽车,发生严重追尾事故,其未系安全带从而产生撞击力致死。为此,海汽公司于2004年5月19日,对《检测报告》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2004年5月22日,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研究所对海汽公司的异议书进行回复声明:对“海马HMC7180轿车”事故车辆座椅进行检测,实验结果、对事故原因的推论等技术结论是以大量实验论证为依据,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检测经验为保证,因此是客观、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
就此,儋州法院认为,海汽公司生产的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由于该产品有潜在不合理的危险,即未对座椅滑槽线设置保护措施,违反了机动车设计规则CMVDR217《关于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设计规则》的要求,因此该座椅设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04年8月2日,儋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汽公司赔付朱某家属11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消费者朱某的家属认为比较合理。据检测专家组的成员向其代理律师透露,在各种小汽车型号中,全国一共有15个型号的小汽车存在类似的座椅设计缺陷,数量达到100-200万辆之巨,如果不能及时召回,不敢保证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据悉,针对儋州法院的一审判决,近日,海汽公司已经提交了上诉状,二审将于近期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海汽公司坚持认定的一点是: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事实认定错误,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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