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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昌江县周正凡律师2004年3月28日在海秀路开车时,被一交警拦住,告知他压双黄线构成违章,滞留驾驶证副证,并罚款200元。周正凡提出申辩,称其没有压双黄线,将海口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一元。4月1日,海口中院在下达终审判决后,组织申诉听证,听取周正凡的新意见。
交通违章受处罚
驾照被扣后,周正凡于3月31号去秩序科交了罚款,领回驾驶证副证。但他认为,交警支队对他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在执法程序上严重违法。首先,他当时就根本没有压双黄线,更不用说违章了;第二,执法交通警拒绝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处罚行为不成立;第三,交通警在执法及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只有一个人执法,在凭证上也只有一名交通警签名,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因此,他将交警支队诉之法院。
一审:交警支队处罚并无不当
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警支队在现场执勤时由一位交警执法的行为没有违法。而本案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认定被告对周正凡的处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被告海口市交警支队于2004年3月28日因原告交通违章而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采信执勤交警证言维持原判
周正凡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交警支队处罚他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中院认为,周正凡驾驶车辆压双实线,那是瞬间之事,因我国目前对交通巡逻警察没有配备齐全装备,如照相机或录像机等,凡是对违章的事实现场立即进行拍照或录像。故目前这方面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很难举出证据佐证。
但是,本案中,执勤交警及配合巡逻的两名联防队员见证,周正凡有违章的事实存在,且他未能举证证明,该执勤交警有无中生有的情形。故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相信其执勤人员的执勤行为,对他作出罚款处理,并非不当。一审法院采信交警支队提供的该执勤交警提供的证词,作出维持处罚的判决,也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处理违章应注意留证
周正凡违章被罚后将交警支队诉之法院,法院两次判决他都被判输。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我们却发现,在周正凡向二审法院提起的上诉中,有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认为交警支队处罚他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而二审法院支持交警支队的理由是,目前交通巡逻警察没有配备齐全装备,对违章的事实现场无法留证,因而只有采信现场交警的证言。这就给我们的交警部门提了个醒,即如何在处理违章时留证,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当前,我们交警部门的装备的确还不齐备,但留证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不应只有拍照或录像这两种,交警部门多开动脑筋,其实就能发现更多留证的方法,比如请目击群众作证等等。(记者李传华 实习生黄锦缕) 来源:海口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