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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机动车行人相撞分过错赔偿
2005-07-27 09:00:54
人民网海南视窗7月27日消息:
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机动车要负多大民事赔偿责任,去年颁布实施的交通法并没明确规定。记者从省公安厅今日向全省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下发的文件,《认真贯彻实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中找到标准答案,机动车和行人相撞要分过错赔偿。
据海南日报(记者文刚通讯员刘小平)报道:为了规范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工作,《通知》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界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调解时可参照下列情形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80%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90%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60%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30%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不超过20%赔偿责任。
另外,《通知》还对交通事故未知名死亡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则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经法医鉴定,男性死者在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女性死者在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推定为1人,抚养20年。赔偿费用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代为保存。除此以外,公安交警部门不得代收或代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
《通知》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