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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已经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草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28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海南人大网站(www.hainanpc.net)提出意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42661,电子邮箱:zhfgc@hainanpc.net。      三、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四、请省内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使的;()      (三)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四)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七)违反规定超时驾驶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五)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七)机动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九)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十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第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四)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避让的;()      (七)机动车载物违反长、宽、高装载规定或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八)机动车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悬挂明显标志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十)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盲人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拖拉机载人或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的;()      (十六)客运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除外)违反规定载货的。()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的;()      (二)货运机动车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以外的人的;()      (三)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载人的;()      (四)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货运机动车车厢内附载6人(含6人)以上的。()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的;()      (四)路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离车的;()      (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六)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七)路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八)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十条机动车牵引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二)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四)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      (五)大、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六)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车辆载人(驾驶人除外)的;()      (七)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八)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九)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      (十)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十一)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十二)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十三)牵引摩托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服从交警指挥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三)超越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的;()      (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而超车的;()      (五)超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七)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八)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九)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十)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不按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三)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含)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使或者停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      (八)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但未超过规定最高时速50%的。      ()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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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机动车学习或者实习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      (二)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三)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五)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六)实习期内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八)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车辆违反载客、载货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含)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含)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一千元罚款。()      非特种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行为人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有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驾驶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超载、载货或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超载、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四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在设置停放地点时,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在没有设置停放地点时,非机动车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四)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七)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驾驶两轮畜力车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畜力车并行的;()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未在道路右侧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四)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四)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二)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或者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十二条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行人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五)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六)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七)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八)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第三十三条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六)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七)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八)行人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九)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十)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十一)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第三十四条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二)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四)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五)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时跳车的;()      (六)乘车时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对在本省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其它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六年月日起施行。      注明:       1、在草案给予罚款的行为的每一款项后面,都印有一空括号。请你在空括号内,填上你认为比较适合的罚款具体数额;如你认为该行为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的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可以给予警告不予罚款的行为,请填上符号O;如你认为,对该行为的罚款在实践中难予以执行,请你填上符号×。       2、可直接在报纸刊登的草案上或者将草案复印填上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来函应在信封贴邮票处标注“2006-1道路交通立法意见”,免贴邮票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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