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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是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已经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草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28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海南人大网站(www.hainanpc.net)提出意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42661,电子邮箱:zhfgc@hainanpc.net。
三、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四、请省内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使的;()
(三)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四)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七)违反规定超时驾驶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五)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七)机动车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九)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十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第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四)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避让的;()
(七)机动车载物违反长、宽、高装载规定或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八)机动车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悬挂明显标志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十)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盲人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拖拉机载人或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的;()
(十六)客运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除外)违反规定载货的。()
第八条货运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附载作业人员时未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的;()
(二)货运机动车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以外的人的;()
(三)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载人的;()
(四)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货运机动车车厢内附载6人(含6人)以上的。()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的;()
(四)路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离车的;()
(五)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或者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六)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七)路边停车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八)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十条机动车牵引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二)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四)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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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六)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车辆载人(驾驶人除外)的;()
(七)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八)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九)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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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十一)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十二)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十三)牵引摩托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服从交警指挥或者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三)超越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的;()
(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而超车的;()
(五)超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七)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八)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九)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十)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不按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三)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含)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使或者停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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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但未超过规定最高时速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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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