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 于 06-8-17 10:25 PM 写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好!以后有人找俺的麻烦,俺就让他去找俺的律师海天。:lol: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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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 于 06-8-17 10:25 PM 写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好!以后有人找俺的麻烦,俺就让他去找俺的律师海天。:lol:
虎头蛇尾 于 06-8-17 22:27 写道: 好!以后有人找俺的麻烦,俺就让他去找俺的律师海天。:lol:我们还没签约吧:D::40:
海天 于 06-8-17 10:38 PM 写道: 但本人提出异议,要求删除自己的肖像的,应该删除。 我们还没签约吧:D::40:要不要搞个签约仪式?:lol:
虎头蛇尾 于 06-8-17 09:31 PM 写道: 4-9、俺用匕首的背使劲将其敲开,鲜嫩的肉就露了出来。如果挤上芥末,倒上生抽,再开罐啤酒,小日子一定过得有滋有味。
我是咽着口水看完这图和这段文字的。::10:::2:
[ 本贴由 都市醉汉 于 06-8-18 06:47 最后编辑 ]
沙枣 于 06-8-18 11:50 写道: 虎头蛇尾 于 06-8-17 09:46 PM 写道: 找到错别字了?::40: 肯定是吃不葡萄咽口水呢!正解!::2:::2:
clever_pig 于 06-8-17 12:44 PM 写道: 给我30分钟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