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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到底想干什么?
杨支柱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在深圳代工厂普遍存在的劳工“超时加班”问题,台湾制造业巨头——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士康” ),以行将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索赔 3000 万元为由,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的房屋、汽车和存款,首开大型企业诉请查封、冻结记者和编委个人私有财产的先例。
如果富士康真想获得 3000 万元的赔偿,就应该告报社,因为记者和编委的职务行为构成侵权的话报社是责无旁贷的,而中国大陆的记者和编委个人却不可能有 3000 万元的赔偿能力。如果富士康真的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它还应当防止损失扩大。像富士康这样的大企业发出的声音还是有许多媒体乐意传播的,富士康完全有能力通过迅速组织有力的反批评来防止商誉损失的扩大。能够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措施,即使报道失实富士康也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富士康未采取上述对自己有利的措施并非处于疏忽,其总裁郭台铭称起诉记者是一种“创新”。舆论认为,富士康的“创新”之处除了起诉无赔偿能力的个人而不是有赔偿能力的报社之外,还包括索赔额的巨大 (这是中国大陆迄今索赔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和诉前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诉讼保全。富士康利用中国法律的缺陷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地点起诉被告 (媒体侵权不选择被告所在地而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意味着至少在中国大陆任何一家法院起诉都可以) ,而且不知道以什么理由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7 月 17 日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后至今没有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必须起诉,起诉后七日内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五日内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这一切都似乎表明富士康的目的不在追求胜诉,而在追求诉讼过程对被告个人生活的干扰和对被告的心理折磨。
进一步证明富士康这一目的的事实还包括富士康将编委翁宝列为被告,这也是一个“创新”。富士康起诉报道作者或者报社只需要证明报道的基本事实失实就可以胜诉,但它要起诉编委获胜则需要证明记者的不实报道是故意的并且编委有教唆记者做出不实报道的行为,否则不可能证明并没有在报道上署名的编委构成共同侵权。富士康不会不知道这种证明的难度。起诉编委的合理解释是富士康并不指望胜诉,它指望的乃是诉讼过程对该编委的折磨。起诉一个本来与报道无关的编委,可能意味着不怕承担败诉损失的富士康想起诉谁就起诉谁,想冻结谁的财产就借法院之手冻结谁的财产,至少意味着富士康将来可能在起诉记者本人之外还起诉责任编辑、部门主任编辑、值班编委和总编。这确实会对所有的媒体从业人员产生一种寒蝉效应,至少会将新闻变成旧闻,或者使富士康获得对关于它的负面报道的事实上的审批权!有媒体从业人员称富士康这次诉讼行为是诉讼恐怖主义,我认为是有道理的。由于富士康实施的这种诉讼恐怖主义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确实有编委教唆记者进行不实报道的可能,而被告财力不抵原告诉讼请求正可以成为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团结起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阻止富士康对这类行为的重复和其他企业对这类行为的效仿。
富士康告记者和编委而不告报社,也可能是因为估计到报道基本属实,对胜诉没有信心。除了恐吓媒体从业人员让富士康摆脱负面报道外,富士康可能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转移舆论对富士康“超时加班”问题的注意力。事实上,随着人们对记者和编委个人命运的关注,富士康转移舆论注意力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了。由于对胜诉没有信心,在恐吓和转移注意力的目的基本达到以后富士康可能会跟疲惫不堪的被告和解。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媒体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三项措施对富士康的诉讼保全行为进行回击。
第一,坚持调查富士康所辖企业的劳工状况,不使富士康转移注意力的目的得逞。
第二,第一财经日报用报社的财产为被告的责任财产担保,立即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个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而以查封、冻结报社的财产来替换代。
第三,结案前给被诉记者和编委长期放假并照常发工资,支持他们把官司打到底,拒绝和解,使富士康彻底败诉,免得它以后故技重施。
我并不认为《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的报道就一定属实,我也不认为富士康在劳工保护方面做得比同一地区、同一时代的其他企业差。如果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不实损害了它的名誉,我还真不知道应该相信谁。但是放过有赔偿能力的报社而起诉没有赔偿能力的记者,甚至株连到编委,实在是太过“创新”了,而且这种“创新”是新闻自由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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