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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瑜
从草民、人民到公民
1967 年8 月,国家主席刘少奇挨批斗,被红卫兵押回办公室后,他拿出宪法,对他们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刘少奇当年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能想到宪法和公民权利,当然是因为他比较“有水平”。显然,并不是所有人危难时刻都能想到“公民”这样庄严的字眼,比如,当年窦娥跪在官府面前的时候,喊的只是:望大人高抬明镜,替草民作主……云云。显然,古时候,人们并没有“公民”观念,有的只是“草民”、“子民”、
“小民”的观念。
正是因为中国老百姓当“草民”当了几千年,实在腻味了,所以乍一听见“人民”这个概念,喜出望外,相见恨晚,直接就跟着它迈入了革命的刀山火海。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口号,到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喊的都是“人民”这个口号。如果说“草民”的形象是柔弱无助、任人宰割的,“人民”的形象却是高大伟岸、威风凛凛的。但是,一个国家有“人民”,就必然有“阶级敌人”。“人民”要专政,就必须有“专政对象”。于是,整整30 年,中国人民废寝忘食、翻箱倒柜地搜寻阶级敌人,直到把这个国家翻了个底朝天。“人民”的专政,成了建国以来无数次政治运动的理论基础。人们热血沸腾地去当家作主,却发现自己往往不过是在“人民”的名义下做了政治斗争的炮灰。刘少奇的抗议再掷地有声,也无济于事,因为那是一个“人民”的时代,不是一个“公民”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概念开始浮现。中国人逐渐意识到,“草民”地位固然要挣脱,然而那个界限模糊的“人民”概念却也靠不住,于是,人们开始把眼光投向“公民”。如果说“草民”是专制体制的牺牲品,含着自卑的眼神,“人民”是革命政治的产物,挥洒着亢奋的气度,“公民”则是法治国家的主体,脸上写着不卑不亢的表情。
什么是“公民”?
首先,显然,公民地位是就一个人和一个特定国家的关系而言的。夫妻两口子吵架,没见过手持宪法的。一个中国人在街上被抢了,肯定也不会到新西兰的法院去告状。“个体性”也是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和“人民”这个概念的“集体性”相比,它更注重每一个个体的地位,不管他多弱小,多贫困,甚至道德多败坏,作为一个公民,他都是一个权利义务的主体。
其次,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当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是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子民”、“草民”是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而“暴民”、“刁民”往往只实施权利而不尽义务。现在世界各国老百姓都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纳税人,我有权利……”,这句话,归根结底,要求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当然,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比如,我国就格外注重“生存权”,而西方国家格外强调“四大自由”。从义务上来说,缴税、服兵役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但是中国公民到目前为止,就没有参与法庭陪审的义务。
再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并由执法机关保障实施的,也就是说,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明晰性、稳定性、可保障性,也是公民地位的重要特征。在“阶级斗争”的年代, “人民”要紧跟的,不是法律,而是“指示”,而指示又经常刮旋风,这就让人民很为难。早上谁造反谁是反革命,晚上就成了谁造反谁革命。给这个谁谁谁写大字报是权利,给那个谁谁谁写大字报就是犯罪。可见, “人民”在当时只能说是一个政治地位,而不是一种法律地位。
两种公民传统: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如前所述,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责任。因为公民的这种“两面性”,历史上形成了“公民意识”的两种传统。强调公民责任的,是共和传统(republicanism),或者说“积极公民”传统。强调公民权利的,是自由传统(liberalism),或者说“消极公民”传统。
希腊城邦的“公民意识”,据说是共和传统的源头。公民作为一个词汇(citizen),起源于法语“citoyen”,而法语citoyen,又起源于拉丁语“civitas”,原意国家、城邦、或者说一个人类的定居点。然而公民意识,权利和责任相对称的观念,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在古希腊的城邦雅典,公民地位是一种特权地位,妇女、奴隶、外国人都不是公民,然而,对于享受这种特权地位的公民来说,他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公民有义务交税、服兵役,参加陪审团,但是同时,他也有权利通过公民大会参政议政、提出议案、参与立法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一个好的公民,应该既有能力去统治,也有能力被统治,这种双向的能力是一个公民的美德。”
然而,在“权利”和“责任”当中,希腊传统更强调的是责任。在古希腊,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其它的经济活动、私人生活、乃至教育、文化艺术都围绕着政治生活展开。正是因为政治生活的这种核心性,将公共福利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是希腊公民最高的美德。对希腊人来说,公民的意义不仅仅是享受特定的权利,甚至不仅仅是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是主动去寻求、担当公共生活中的责任。
这种“责任意识”,不仅仅是为了使一个政体更加完善,同时也是对公民人格的修炼。就是说,在共和主义的传统中,公民的政治生活和道德提升互为条件。这种“积极公民”的意识,和中国儒家的“入世”观念,可以说“殊途同归”。“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所倡导的,与这种“积极公民”意识相似。只不过中国在君主专制时代,这种“入世”的观念仅仅停留在道德口号的层面,政治体制并没有给“公民”提供有效的参政渠道,而在古希腊,有选举、议政、法庭陪审等等“匹夫尽责”的制度渠道。
古希腊这种强调政治参与的“公民传统”,经过罗马帝国乃至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压制,慢慢成为一种文化的潜流,及至君主专制时代,“公民”观念被“子民”观念(subject)取代。然而,文艺复兴时代,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共和主义”的老头子们重出江湖。之后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对他们的思想去粗取精――保留其“公民积极参与”的观念,去除其“等级主义”的意识,发展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观念”。这种公民意识,在法国大革命中发展到一个顶峰。法国大革命期间,“公民”在法国成了一个流行词汇,具有口号的效果,与“参与革命的积极行动”联系在一起,与“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联系在一起。那个时候,估计叫“公民马拉”、“公民罗伯斯庇尔”,和中国49 年后叫“张三同志”、“李四同志”一样风靡一时。
然而强调公民责任的,只是“公民精神”的一种传统。与共和主义的传统不同,自由主义的传统,更强调的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责任。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公民精神”最大的敌人,是国家、强势群体或者公民多数对社会、弱者、个体权利的侵犯,所以“公民精神”的要旨,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至于公民关不关心政治,参不参与政治,是次要的问题。17、18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首先就是起源于贵族和市民对其“财产权”的保护意识。之后,“天赋人权”的内容逐步扩大,从财产权扩大到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选举被选举权、甚至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体系等等。“公民权利”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逐步从贵族和有产者向平民、妇女、有色人种扩散,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
如果以一个具体的形象来说明“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的区别,那么,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奋起抗争的“秋菊”,就是一个“自由传统”下的“消极公民”;而主动自荐、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姚立法,就是一个“共和传统”下的“积极公民”。那些既不主动寻求影响公共生活,又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所作为的人,虽然在法律上是公民,在观念上,却仍然是把自己当成了一个“草民”。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消极公民都是远多于积极公民。道理很简单,如果说“承担责任”是种树的话,享受权利则是“乘凉”。愿“乘凉”的人当然比愿“种树”的人多。而且,过去这一个多世纪,是一个政治动员的世纪。无论是法西斯主义运动,还是斯大林主义极权,都是在风起云涌的全民政治参与的情况下实现的。人们奋不顾身地积极参与政治,结果常常发现不知不觉中自己的双手沾满了鲜血。正是因此,在经历了政治总动员的暴风骤雨之后,人们也开始尽量远离政治,远离公共生活,逐步蜷入“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私人世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文化,逐步被“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个人主义文化所取代。
然而,单靠消极公民,真的能支撑起一个健康、富强、民主的社会么?1835年,托克维尔写了一本书,《美国的民主》,这本书声称,美国民主的秘密并不在于其宪法条文或者地理优势,而在于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在一个公民社会里,人们面对问题的第一个反应,不是去寻求国家或者官僚的帮助,而是通过自由的结社、联合来协商解决问题。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自发“结社的艺术”,这种“草根自治”的传统,正是美国民主的活力所在。1958 年,女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写道,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
[ 本贴由 菠萝蜜 于 06-11-19 10:27 最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