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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法定监护人可以改我么?"我看相当难或是不可能
阿村 于 07-1-15 09:09 写道: 有没有哪位XDJM有办理过类似情况的?指点指点~~ 帮顶的都有分送,送完即止。3年前办过,那时候只要法定监护人是海南的户口是很好办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内地老师的责任心很强; 2内地管理比这里严厉得多(内地的学生是比较怕老师的,海南可要民主多了); 3内地的教材和这里差异很大,教学也不同步,来这里要适应一段时间,实际等于浪费了好几个月的时间; 4如果要转来,你要变成法定监护人这点可能会颇费周折。 谨慎考虑哦。。。。
香奈尔 于 2007-1-15 13:33 写道: 海南的教育比起内地还是差很多的啊, 管理也没有内地的严格, 建议阿村谨慎考虑!!嘿嘿,我也是这么想的,不知道阿村觉得如何,海南的教育比内地差太远了,考虑清楚
周周 于 07-1-15 10:11 写道: 户口很好转的,2000多点
海南招生公告 致初中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根据教育部遏制“高考移民”现象、规范全国高考秩序的有关规定,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6月23日颁布海南省新的高考政策(即琼府办[2005]70号文件。可登陆‘海南省考试局’查询),规定此后所有在海南省参加高考的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须具备在琼三年以上(含三年)正式户口,参加海南中招考试并修满三年高中课程即可取得当年高考报名资格。 焦作新教育中心(教社证字08073008号)作为海南中学东坡学校、海南国科园实验学校、海口景山学校、海南昌茂花园学校(在2006年海南省高考成绩文、理各前200名学生中,海中、景山、国科园三校共分别占有50人和105人,可点击校名上网查询。)授权焦作市唯一合法授权招生机构,秉承“以严格按政策招生为方针、以三年诚信服务为宗旨、以孩子考入理想大学为目标”的工作理念,认真做好每年户籍、学籍办理,寒暑假往返机场接送,假期补课辅导以及中考、高考事宜等一系列工作。 我省今年高考报名人数比去年增加6万人,达到78万人,而高招计划尤其是重点大学计划比去年增幅有限,河南高考压力在进一步加剧。2006年我省高考一类、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与海南省相比仍然高出150分至180分之多。因此,您不要让孩子高考时再去挤“独木桥”,您应慧眼独具地引导孩子走向外地低分线录取上理想大学的绿色通道。海南省历年高考分数线为全国最低省份之一,近几年外省(含我省)在海南参加高考的学生,中等成绩便可考入国家二类本科大学,中上等成绩学生可轻松考入国家一类本科甚至国家重点大学。海南省于2007年又将成为全国高考自主命题省份,届时高考政策将更加优惠。 今年我市首批已报名的近80名学生在海南中考成绩优异,有望近半数学生将获得学校免交建校费、免交三年学费或减免学杂费等各项奖励。学习成绩中等且自我管理能力差的学生,融入一个管理严谨且颇具人性化的新的育人环境,会自觉承受锻炼和快速进步、成长。 下半年根据户口指标,按计划在我市继续招生。分期办理100名初中各年级学生户籍迁转、学籍注册等相关手续。优惠办理期限至8月31日。 家长朋友,您的一次明智引路,将会使孩子学习有成,终生受益。海南招生-----机遇就在身边,您帮孩子把握住了吗? 您不必担心孩子缺乏自理和自控能力,要让他们告别父母娇宠,去融入一个新的大家庭学会自理,养成自立。 您不要轻信任何与海南省现行高考政策相违背的“许诺”,切莫拿孩子前途命运侥幸去赌,免得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遗憾无穷。 网上新发布消息:海南省将进一步围堵高考移民,并按照“琼府办(2005)70号文件”严格审查新入户海南并在琼开始就读初中,高中学生的学籍和户籍,对“空挂学籍不在琼就读”或“蓄意更改入户日期”等新的造假行为将重点清查。 为了方便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海南招生政策和报名办法,海南招生授权焦作地区联络处将从2006年7月15日(周六)起,于每周六上午9时在焦作市职工中专学校(民主路职工体育馆南侧)召开海南招生咨询会。敬告家长朋友且莫错失难得政策机遇,今年上海、天津对外省招生工作已经全面叫停,海南招生优势也非永存不变。因此,谁能把握机遇,为孩子的未来做出明智选择,谁就能成就孩子一生的梦想! 顺祝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报名地址:海南招生授权焦作联络处(民主路职工体育馆一楼自考报名站) 电话:2902810 2234026 13513828189 1394966993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5〕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 (二)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三)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四)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其第二款规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在我省的人员,现已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考报名时,已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可以在我省报考;未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或者未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第五条 人事部门、驻琼部队和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打击买卖户籍的违法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学生应当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