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舅子今天下午驾车途经明珠广场,当时他正在最里面的内车道直行,突然从南宝路窜出辆摩托车,虽紧急刹车但仍撞在一起,所幸除车辆刮坏撞凹点外双方人员均都没什么事,但接案处理交警拍完照后就拖人上车送到海医附属医院作酒精测试(NND,验个血就360元,贼贵:mad:),而且通知将车拖走,想请教下懂行的同学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不?如果检测证明不属酒后驾车,那检测费用和拖车、保管费用谁出?
[ 本贴由 libin 于 07-4-19 16:08 最后编辑 ]
我靠,滥用职权,目前好象还没有什么条例来约束,,:cool:
[ 本贴由 五福捧寿 于 07-4-19 19:11 最后编辑 ]
首先,该事故是否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你们双方可以私了,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其次,对事故当事人酒精测试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接触、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呼气有酒精气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当事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我的理解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个要求的,没必要一定进行酒精含量检验。
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 本贴由 鬼火 于 07-4-19 21:23 最后编辑 ]
谢谢楼上诸位兄弟,我问过小舅子,说当时JC简直就象土匪,一面拖人上车,一面通知拖车,根本不问也不让双方协商,说是怀疑酒后驾车,先去医院检测了再说。事后询问海医的朋友为何一项验血这么贵,友人答说是交警部门长期定点在此检测,价格也是他们规定的,与院方无关,估计这验血和罚款一样有提成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