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客 于 07-12-23 20:11 写道: ...假设涉案人在银行有17万,但由于系统出错记录成了170元,是否可将告银行盗窃,将银行法人判个无期! ...这就是个人、法人的不同之处么?
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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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客 于 07-12-23 20:11 写道: ...假设涉案人在银行有17万,但由于系统出错记录成了170元,是否可将告银行盗窃,将银行法人判个无期! ...这就是个人、法人的不同之处么?
大海 于 2007-12-24 11:17 AM 写道: 正解,请哈哈再解释一下贪污3亿那个的判决依据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3亿元应当属这个行列了吧,再看看其它情节,判个死缓(属死刑)也没什么问题呀?当然还得看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手段,次数,赃款是否追回,等等),另外,自首立功等情节也是从轻减轻的原因 ,这两年还来有个趋势,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与国际环境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毕竟贪污受贿罪行再恶劣,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用剥夺生命权的方式来惩罚就有点不对称 [ 本贴由 夏利哈哈 于 07-12-24 11:37 最后编辑 ]
拖拉机 于 2007-12-24 11:22 AM 写道: 这就是个人、法人的不同之处么?首先,盗窃罪是属自然犯,法人不能犯这个罪 另外,即使法人能犯这个罪,错写成17元,也不会犯盗窃罪,因为它不构成盗窃罪
夏利哈哈 于 2007-12-24 11:34 写道: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3亿元应当属这个行列了吧,再看看其它情节,判个死缓(属死刑)也没什么问题呀?当然还得看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手段,次数,赃款是否追回,等等), ...嗯,也就是说盗窃17万和贪污3亿是同样的量刑了。作为企业领导或者政府官员,让他去盗窃17万确实很失体面且没有面子,不如贪污的好,3亿和17万是同样的结果,说不定人家查不出来就没事了,就算查出来,主动交还一些就可以了。牺牲一个,造福家人也未必不错的方法
大海 于 2007-12-24 12:16 PM 写道: 嗯,也就是说盗窃17万和贪污3亿是同样的量刑了。作为企业领导或者政府官员,让他去盗窃17万确实很失体面且没有面子,不如贪污的好,3亿和17万是同样的结果,说不定人家查不出来就没事了,就算查出来,主动交还一些 ...怎么会是同样的量刑? 盗窃17万(甚至3个亿)如果不是金融机构或珍贵文物,最多是无期,而贪污3个亿最高就是死刑了
夏利哈哈 于 2007-12-25 07:41 写道: 怎么会是同样的量刑? 盗窃17万(甚至3个亿)如果不是金融机构或珍贵文物,最多是无期,而贪污3个亿最高就是死刑了问题是死了吗???
大海 于 2007-12-26 08:22 AM 写道: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利用公权贪污、挪用,性质比许霆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为许霆涉案金额的2万倍,在数罪并罚之下,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突然想起一句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海还是很关注政治哦 广东这个行长判12年是有原因的,这关系到国际法中有关引渡等问题,如果是国内抓住的,估计也是死刑,但有引渡条件,无奈呀。 不仅是他,下次还有赖,引渡回来的条件估计也是有期徒刑,反正肯定不会上到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