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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 / 海口交警是土匪吗????
波
#61
最最的草 于 08-3-14 10:33 写道: 维权的路是漫长的。。。。。。。。
这种事最耗时间的 再次慰问草 :):):)
c
#62
中国人维权太辛苦了。。。。几乎要放弃家庭,放弃妻儿,放弃事业。。。
艾
#63
clever_pig 于 08-3-14 13:12 写道: 中国人维权太辛苦了。。。。几乎要放弃家庭,放弃妻儿,放弃事业。。。
你说的是维权吗?是hejiu吧:lol:
五
#64
:lol:
恋
#65
北方 于 08-3-11 10:50 写道: 草啊,你真是苦命的孩啊,对你的遭遇表示慰问. 可是,即使你恨交警,你也不能侮辱土匪吧,海口的交警怎么能和土匪相比呢,那是对土匪的侮辱.正如日本人不能说他们象猪一样,猪已经抗议了,所以千万不能让土匪知道你这么 ...
顶起 不过觉得还是加三字:大部分 比较合适
巧
#66
找媒体帮忙可能会快些,比如直播海南等等,呵呵
号
#67
吃罚单,看我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出生年月:****年**月**日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上海******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公安**分局*******《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星期*)午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沪*****”小客车停放在***路处的**数码科技广场卸货区边,上楼取东西。事隔二分钟,回到停车处时,发现本人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已被贴上一张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黄单子)。一位交警正拿着相机开始对我的车子拍照。 那位交警不听我解释,他已完成拍照,拔腿就走。我说:“你能不能听我把话讲完再走?” 我想,如果我在此违章停车属无道理的行为,那么道理在手的交警应该向我指出,在商场大门台阶口,为何不能停车。这位交警只是反问一声:“这里可以停车吗?”然后态度生硬地发动摩托车,以最快速度离去。待我转身再看车前挡风玻璃处,那张黄单子没了。那天风大,可能被风吹走了。 我以为这里是归交警*中队管,于是马上来到*中队。因我提供不出黄单子,*中队民警无法处理这事。于是我打“110”,接警警官答应帮我查找归口部门,并以手机短信方式把联系电话告诉我,但至今我未收到过一条信息。 翌日,我来到交警*中队,一位姓* 警官接待我。回答我的意思是:抄告单一经开出,就证明我违纪事实成立,除非我人没离开车子。这种解释无法让我口服心服。试想,如果这里确实不能停车,而驾驶员确实停车了,作为交警看到了,应该让他尽快开走。而现在,驾驶员在此停车,人在,属合法停车,交警不管。人一旦离开车子,便是违章停车,要接受罚款。 在此,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 本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本人认为这里是处于卸货区边,可以临时停靠车。事实上,这里天天(不!每小时)有车临时停靠装卸货物,民警不是不知道。更何况本车所停时间不长,本人只是上楼拿些东西,几分钟光景。如果这里确实不能停车,影响行人走路,各位驾驶员不知道情况而将车误停在此,超越装卸区,作为交警部门理应竖起一块禁停提示牌,决不能靠单一的以罚代管手段处置。这位交警不回答我的疑问,且态度非常傲慢,不象一个人民交警的样子。何况现上海公安**分局内部正上下开展“五个一”活动,他这样做就更没道理了。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也未让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 此举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而不是交给随之到来的当事人(本申请人),终引起《通知书》被风吹走,此举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问题。这种做法对于当事人在该民警未离开之前赶到,并且在当事人愿意配合民警工作,不管是否可以停车,先主动撤离的情况下不适用。假如当事人再晚一步到,又看不到被风吹走的那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4、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进行取照,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本申请人认为:交警对****年*月*日午间**时**分,当事人将车牌为“沪*****”小客车停放在***路处的**数码科技广场卸货区边一事,其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 此致 上海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后语: 我视此举为一种公益诉讼;也视作一个公民在行政机关面前争取合法权益受保护的行为。确实,我这样一个个部门跑,不说每次在衙门口老实支付停车费,所化出去的时间和精力远超过接受200元罚款的代价。耗大于得。况且,能不能得;有没有我想要得到的果,还是一个未知数。我想,即使输了,一无所获,我也心甘。毕竟,作为一个公民,我对行政机关一切由他们说着算的那种权力无限庞大的行为,尽了自己一份监督之力。虽然这力是极其微弱和苍白的,却是从我患难良知的港湾喃喃出发的。
苏
#68
前几年报纸曾经报道过,打官司只为赔一元钱!不为钱,只为争一口气!
椰
#69
草啊草。。。你维权如何了
最
#70
椰子郎 于 08-3-17 20:39 写道: 草啊草。。。你维权如何了
交警太忙了~~在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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