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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互助 / 如何诉讼劳动监督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妞
#11
煤渣 于 08-5-23 09:42 PM 写道: 如果劳动监督部门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不要劳民伤财的去打什么行政诉讼,那东西不好玩。 实在闲的无聊,才向那两网友(大满和小香)一样去搞一下。 不知道你那个案件是什么时候 ...
谢谢渣渣大律师::21: 没交社保是97年-99年的事,当时当事人并不知道单位没有给自己交纳社保,因为没有签劳务合同和工资条,只有工资银行卡.工作两年后离开时也没有什么手续.后来当事人也没有自己交纳过社保,只是在最近迁移内地的社保进海南时才发现(当事人94年就由内地调入海南,当初调入的单位在海南参保,但是当初没有劳保手册,当事人97年跳槽进入的这家单位). ::27:::27:很复杂 不知道能否看明白? 劳动监察的超过时效的推论是以离开单位的时间开始算,这个时间是否合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新劳动仲裁法中提到的"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我的理解应当是从当事人在最近迁移社保之日起计算 [ 本贴由 妞妞 于 08-5-23 23:51 最后编辑 ]
小
#12
楼上的说的没错,只要“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没有超过20年 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别忘了隔一段时间就去骚扰仲裁机构,保留申请凭证和有关证据,这些就是重新计算一年仲裁时效的依据!
妞
#13
顶上来
沙
#14
给劳动者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之日计算。目前海南司法实践中单纯没有购买社保的也多是这样处理的(同事做过两起这样的案件)。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似乎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我知道广东高院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就有这一条“ 第十一条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我认为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阿
#15
帮顶一下...
煤
#16
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不用花一分钱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全免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都将大大节约劳动者维权的金钱和时间成本。 部分争议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姚正华说,在举证责任方面,发生劳动争议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资、加班费等方面出现争议,应由单位提供工资条等相关证明。   这部法律还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据了解,目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首先要交20-50元的立案费,此外还根据案件标的及复杂程度收取300-1000元左右的费用。“新法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据介绍,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据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争议的解决规定了繁琐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争议解决要拖好几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被侵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劳动者如对裁决不服可在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仲裁时效性延长至1年   根据现行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法同时引用了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也从时效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60日减至45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30日缩短至不超过15日。   新闻链接哪些情形可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妞
#17
煤渣 于 08-5-26 11:06 PM 写道: 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不用花一分钱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些什么便利和权益保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全免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都将大大节约劳动者维权的金 ...
::21:共同进步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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