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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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师兄探讨企业工作时间的问题,我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因此企业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只要不超过44小时,就是合法的。但却被师兄批评我没学好法律,法律知识欠缺(被人批评总是不爽,特别是有意无意中带有讥笑成份的批评,更让人受不了,呵呵,幸好我脸皮厚——说好听点就是心理素质较好)。
师兄很耐心的教育我,虽然《劳动法》第36 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至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40小时的工作都算加班!
毕竟是师兄,有教育师弟的义务,拿出大量的案例,劳动争议仲裁的,法院判决的,都认定每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40小时算加班。
但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且,我始终认为,作为法律人,我不仅有权利按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律(虽然不一定正确),还有权利质疑某项法律是否违法违宪!
面对大量的案例,我仍然要说,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是合法的!国务院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
《劳动法》属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劳动法》的效力高于《规定》。师兄的所谓“国务院的规定,只要不超过44小时,规定40小时,是合法的”这种说法,我无法认同。《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使用劳动力的主体,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这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只要用人单位每周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超过44小时就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位阶低于《劳动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公然违反上位法,取消上位法赋于用人单位那4小时工作时间的权利!
如果说另外4个小时是算加班时间的话,更是荒谬,如果每周最多有4小时的加班时间,那《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每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等等的规定就是根本无法解释!
当然,作为我本人来说,我也是支持每周有两天的休息时间,支持国务院的《规定》,但就法律谈法律,我认为,要让这40小时的规定合情合法,有必要取得法律授权,或者修改劳动法。
PS: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但《劳动法》并没有作废,与新法没有冲突的地方,仍然有效!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4小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