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车 于 03-7-25 10:27 AM 写道: 组织者有时也会有过失或过错,这时就会有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是否主要从这几方面来审视规则: 1、格式规则是否存在有歧义并且有作不利于活动组织者解释的条款; 2、组织者是否每次都明示规则并针对具体FB事宜尽审慎告知义务; 从技术角度上看只能通过组织者和参与者的配合才能实现了。 另外,有个小问题请教各位前辈DX,大家都知道车友会的活动是非赢利性的。假如诉讼发生,除了车友会的法律地位不予确认外,法院会支持“余额上缴”是证明“车友会具有经营性”的有效证据吗? [ 本贴由 阳光椰林 于 03-7-25 23:36 最后编辑 ]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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