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2个多星期,我在海口接待的会议来了个美国化学专家,我给他的音译名叫“啊瓦斯”,啊瓦斯先生来自美国的辛辛那提,是犹太人后裔。讲课之余,我开车带着他和他的随行翻译在会议主办方中国XX协会秘书长的陪同下游览美丽的椰城风光。我驾车经过世纪大桥,让啊瓦斯看看宏伟建筑,接着到万绿园,下车步行在绿草中椰树下,体验中国人的休闲生活,再上车往西海岸走,最后去火山口公园看看死火山遗迹,一路上阿瓦斯对海口滨海风光赞不绝口。我告诉他海南还有比这更美的,有空的话应该去海南的三亚看看,那里不比美国的夏威夷差。
回酒店的途中大家在车上聊到了两国的差异,这是让我感兴趣的,阿瓦斯很不解地问秘书长为何中国人开会总是说这么多客套的话,大半天也进入不了正题,还没等回答他接着说美国人是这样开会的:在美国,会议开始前主持人会告诉每位参会的人员,一旦发生危险情况如何处置,比如发生火警,你坐的位置应该往哪个出口逃生。说完安全注意事项就直接进入会议的议题。。。
我很好奇美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就问阿瓦斯怎么样的美国人才算中产阶级,阿瓦斯说在美国年收入10万-20万美金的美国人都算是,这个人群能占到总人口的60%,这些人都喜欢住在郊外的别野。说到这里,阿瓦斯先生反问我:“中国的有钱人喜欢住在哪里?”
我觉得我的回答是非常得体的,现在想想也觉得是一绝!
我大声地说:“中国的有钱人喜欢住在美国!”
翻译把我的话传给阿瓦斯,我见他听完哈哈大笑,难道是,连美国人都这么了解中国的国情?
[ 本贴由 修歌 于 08-10-5 22:54 最后编辑 ]
首先大家要理解一下什么是导致这个土地话题的产生,另外土地私有化问题又是如何被引出来的,如下解释: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342/98/87/9_1.html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344/03/68/4_1.html
土地流转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编辑本段土地流转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歌 于 08-10-5 09:32 PM 写道:
转贴的目的只是让更多人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更多的信息。
煤大律写的东西有深度,很有道理,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他的思考能力和文化水平。
次一点的象大海这样的又转贴又能写,也很强大。
再次的就象我这样的, ...
修哥不要骂人啊,特别是在上树提了杨小凯以后。
大家其实都是在边喝老爸茶边抠脚丫子边聊天罢了,只不过我们是在网上。
所以谈不上什么三六九,其实人的很多东西都是在不断的摔打和磨练中出来的。
我还没达到很多人的高度,所以老喜欢跳出来献丑。
只要大家不觉得不舒服就好了!呵呵:lol:
菠萝蜜 于 08-10-5 08:18 AM 写道:
改革,这两个字俺的确认识,内涵却如雾里之花。也许这个词太独特,非常适合做流行语。
煤渣,我爱你!(Fans口号之一。)
密哥,我只想说一句,就一句。我们两个人的清白比白开水还要白。
蚂蚁上树 于 08-10-5 09:22 PM 写道:
被逼远走他乡的经济学家杨小凯曾经谈过大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问题,极其精辟。煤渣可去看看。
大意是,中国一天不实行土地私有,就不会有真正的MZ。法治社会也不会真正建立。
土地是人立足的根本,是私有财产的 ...
看过他的这篇文章,感受很深!
可惜中国少了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机会,虽然我们常说不在意。
蚂蚁上树 于 08-10-5 09:22 PM 写道:
被逼远走他乡的经济学家杨小凯曾经谈过大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问题,极其精辟。煤渣可去看看。
大意是,中国一天不实行土地私有,就不会有真正的MZ。法治社会也不会真正建立。
土地是人立足的根本,是私有财产的起源,连这个根本都不存在,谈什么当家作主?
只有奴隶才没有私产和土地。
农民世世代代居住繁衍耕种的土地,农民不能拥有,却只能是一个只有几十年历史代表XX的政权拥有,这是荒谬的。
十三亿中国人,只是暂时地被允许使用这个国家的土地。真是此生如寄啊。[/quote]
上树,我收藏了。早看了你这几十个字我就不费劲去写那几百个字了!:(
煤渣 于 08-10-4 23:29 写道:
猪,等你有空,天都亮了。呵呵
天都亮好几回了。
看玩了。有点粪青的味道。我喜欢。
但我也真的没办法。
煤渣 于 08-10-5 23:20 写道:
蚂蚁上树 于 08-10-5 09:22 PM 写道:
被逼远走他乡的经济学家杨小凯曾经谈过大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问题,极其精辟。煤渣可去看看。
大意是,中国一天不实行土地私有,就不会有真正的MZ。法治社会 ...
没有你的几百字,也不会有这百多字:lol:
偶只是站在大个子的肩膀上而已
:D
我终于知道你为什么叫煤渣了,你除了外表颜色与煤渣有50%的相近度(如果有人认为是80%以上,偶不反对但也不负责),还有一个最大的同质点,就是内在能量可以发光发热,随时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嘿嘿,给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