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1
本人胞弟在海甸岛银谷苑买的房子,购买时出售方第一投资为吸引买房采取了返租3年的政策,租金交予银行冲抵部分按揭首付款。返租合同签署三年,未有到期后的处置条款。
去年三月是三年到期日,因弟弟不在海南,委托本人收房和管理,但返租公司不承认手写委托书,需要本人或是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弟弟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公证也无法前来收房,收房的事情就耽搁下来。公证书直到上个月才开出来,租赁公司人员带我看房,发现房间堆满其公司物品,同时客厅木地板出现大面积损坏;物业公司说交清一年半的管理费才能移交。本人就房间占用和地板维修事宜进行交涉,一开始,租赁公司不承认自己是租户,只是说自己是中介公司(后经验证合同,乙方即承租方明确指名是该公司),以到期未收房,租赁协议自动取消为由让我们必须补交管理费,同时说房内物品只是临时摆放(强调只用10多天),别的客户收房时也有房子被占用,业主理解并不追究使用时间;地板问题不属于租户的维修范围应由房东负责等理由搪塞,并说其公司一向是这样处理的,不管多苛刻的客户最后都是付清管理费后才交房。本人认为:协议虽然于去年3月到期,我没有收房确有不当,如果租赁公司不占用房子,我理当缴纳管理费。但是事实上房子被使用,产生了事实占用关系,性质就完全发生了变化,理应视为协议的自动延续,应该由事实上的使用方——租赁公司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和缴纳租金。至于占用日期,因对方无法拿出确切的使用时间证据,所以可视为是从应该交房的那一天算起。在争执未果的情况下,对方答应免除3个月管理费并给5平方米以下地板维修的费用(500元),表示这是该公司底线,如不同意可以自己通过法律解决。
此事已过了将近一个月,对方始终在拖延时间,我该如何处置,请会中懂法律的朋友们给个意见。
[ 本贴由 微笑 于 08-10-22 07:52 最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