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白造成执法模糊 说起公路限速,省政协委员冯洪滨认为,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有关道路限速的交通法规过于原则、宏观,使得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的空白地带、模糊地带,随之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他说限速及处罚标准应该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事无巨细”,不能留下太多的解释空间。他说交警部门是执法者,违法违规就要依法处罚,而不能随意制定法规,执法者不能做立法者的事情。 冯洪滨进一步对记者解释说,在英美法系中,对某事的法律规定追求“事无巨细”,这样到了执法层面操作起来非常简单。比如说道路限速立法,什么样的道路执行什么样的速度标准,超速多少就有相应的处罚标准,规定得越详细越具体越好,到了执法者那里就是如何严格执法,而不是随意设定不同的执法标准。至于是人工执法,还是采用“电子眼”等设备执法,是执法手段问题。执法者只有执法的权力,没有解释法律和立法的权力。现在我们各个地区可以自行制定限速的标准,自己制定罚款的标准,并将罚款纳入地方财政,这本身就是一种“越权”的立法行为,与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精神不符,与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也不一致。煤渣,你可能触及到了一个重大法律课题,搞好了,全国人大会来请你去作报告的。 [ 本贴由 虎头蛇尾 于 09-1-11 21:52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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