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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 / 海南省交警总队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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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交警总队出台   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   (二)采矿业:24165元;   (三)制造业:18421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五)建筑业:17793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传说中的挨踢业吧,居然最高?)   (八)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   (十)金融业:43851元;   (十一)房地产业:2034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   (十六)教育:26889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上一年度为25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住宿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150元/1天的标准计算。(上一年度为100元/天)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C=Ct×C1×(Ih+10%)   C -- 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元;   Ct -- 伤残赔偿总额,即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C1 -- 赔偿责任系数,即年度的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民事损害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指数总和(Ih+10%)≤10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新增部分)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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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昨日,省交警总队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南经济报记者发现,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A新标准可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   制定 参照五类收入基本数据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无论是私下调解,还是走上法庭,该标准都可以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据了解,在新标准中,收入基本数据分成了五类:(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赔偿标准比过去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新标准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误工费 参照19种行业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标准》中,误工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为:(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二)采矿业:24165元;(三)制造业:18421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五)建筑业:17793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八)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十)金融业:43851元;(十一)房地产业:2034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十六)教育:26889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B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以20年为限   护理费 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   在护理费上,《标准》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医疗费,是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另外,住宿费提高至150元/天。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残疾赔偿金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具有二处以上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以其本人伤残的最高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赔偿比例,但伤残赔偿指数的总和不能超过100%。   在残疾辅助器具费方面,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外,对于丧葬费,按照我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而死亡赔偿金,则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C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增加了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作者:王蓓蓓
号
#3
晕,搞不明白
小
#4
看了..看不懂..
天
#5
看明白了。就是他的后人是可以享受他那部分的大洋滴:D。户主估计是没机会了:lol:
小
#6
这大洋..唉...再看了..还是不懂娘的
小
#7
都是开车惹的祸!
烦
#8
太少
啸
#9
小彭 于 09-9-1 08:46 写道: 这大洋..唉...再看了..还是不懂娘的
::27:::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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