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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省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解决全省农村摩托车不办牌照、无证驾驶问题,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效打击盗抢摩托车和利用无牌摩托车“两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按照省委政法委的部署和安排,省公安厅决定从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4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摩托车集中办牌办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期间,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摩托车入户登记:
(一)对我省有正当来源的农村无牌无证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先纳入、后规范”,“先注册、后补税”的原则进行集中登记办牌办证;对具有驾驶技能的农民按“直接报考、专场考试”的原则,集中办理核发摩托车驾驶证。
(二)2009年8月31日前,省内常住人员已购买尚未上牌的摩托车(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的,凡主动申请办理摩托车牌证的,缓缴车辆购置税。外省在我省暂住人员,不列入集中办理牌证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但其他手续符合要求的摩托车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1、车辆公告过期或撤销,经录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系统允许办理的;
2、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经录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系统允许办理的;
3、购车发票遗失但有发票复印件的,或没有发票复印件但有辖区派出所或两名农村亲友的证明(证明财产所有权)的;
(四)集中办理牌证的摩托车应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凡没有参保交强险的不得办理登记。
(五)集中办理牌证的摩托车,无上线检测条件的,由查验员实行人工查验,不收检验费。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车管业务窗口和汽车、摩托车销售点,或者在乡镇、农场派出所设点直接受理摩托车上牌业务,对具有摩托车驾驶技能报名考领驾驶证的农民直接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驾驶证。
(七)农村摩托车驾驶人体检可由县级卫生医疗机构委托乡镇一级卫生医院代检,体检结果加盖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
(八)对涉嫌盗抢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属于车辆已有登记记录且使用年限已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或者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发现有走私嫌疑的,移交海关部门处理;对已办理牌证的摩托车,被刑侦部门破案定性为被盗抢车并追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撤销登记。
二、专项行动期间,办牌办证的收费标准:
(一)摩托车入户登记的收费标准为牌证费95元(由交警部门收取上缴财政);交强险费65-100元(由保险公司收取,专项行动结束后恢复为80-120元)。
(二)考取摩托车驾驶证的收费标准为110元。
三、下列情形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二)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其牌证,扣留车辆,并处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