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
#1
一朋友之前购买二手房,并和二手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二手房东和一手房东购买时未签订购买合同(但一手房东当初转让指标时与二手房东,双方在一手房东单位有盖章证明)。现三手房主需要办理房产证,房产局需要提供现住房主和一手房东签订的购房合同方能办理,但一手房东就此提出索要高额的费用。
请问:1、一手房东是否构成勒索行为?
2、是否有条文规定,现房主居住十年以上便认可为现房主为房产主人?
3、根据目前条件,是否还有其他合法办法办理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