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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4月1日起实施,省交警总队昨进行详细解读
6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次扣12分
为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简称新规)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交警总队对新规的重点内容详细解读。
平等 让更多残疾人
合法驾车出行
据了解,新规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增加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者申请驾驶证。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新规规定,5类残疾人可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人员,可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二是右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是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四是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等。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等。
便捷 不让群众多次往返和长时等待
简化摩托车驾照考试程序
新规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规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今后可延期办理驾照业务
新规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事由证明文件是申请人服兵役、出国(境)的证明文件,文件应当能够反映申请人在服兵役、出国(境)期间无法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起开始计算。
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可代办
根据群众的新需求,新规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在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代理人可以是自己的亲友或同事。
合并9种交通违法行为项目
新规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此外,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取消12类违法记分项目
记者了解到,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具体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逾期未换证被销证只补考科目一
新规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比如,一名驾驶人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有效期为6年计算,有效期截至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销规定,超过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按照新规,在被注销后两年内即2011年10月20日前,驾驶人提出申请并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的,可恢复原驾驶资格。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周期等调整
新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周期,根据准驾车型和年龄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为:(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二)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三)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四)其他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严格 剑指酒驾等
交通违法行为
6种违法行为一次扣12分
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一是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这样一次性记12分的交通违法记分项目由原来的3项调整为6项(另3种交通违法行为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8种情形被注销驾驶证
新规规定了驾驶证的注销制度。机动车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年龄在60周岁或70周岁以上持有不适合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等8种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补领新驾驶证后原证作废
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新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
新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