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少 于 11-2-13 14:37 写道: dan但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仲裁时效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 另:07年中旬签过一次一年期的合同,现在还可以双倍赔付吗?问题在于,从法律上你如何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有确切的证据吗? 没有的话,就要从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赔偿的时候开始计算时效了。 双倍赔付是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因此,双倍赔付的起算点最早是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最多11个月 如果你是2007年6月份签订的一年期合同,到2008年6月份到期 那么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到6月的双倍工资赔付 而仲裁时效计算从2008年7月开始计算,最多一年,截止到2009年7月 也就是说,针对这个一年期合同,2009年7月份以后你再提起仲裁的,就已经失去胜诉机会了 总体来说: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其实很多劳动者都有机会去提起劳动仲裁,去获得双倍的工资赔付,包括工资很高的离职者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将会得到额外的11个月工资补偿,这还是比较可观的数字。 2010年1月以后,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委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理解不同,出现了很多不一样的裁决标准 在诸多协助企业进行劳动仲裁的律师的努力下,2010年5月份以后,海南全省的仲裁委都统一成了上面的标准 这也是法律公平保护所有人权利的表现。 [ 本贴由 海湾 于 11-2-15 21:31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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