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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公民宪法启蒙系列之四:浅谈公民的人身权利
作者:曹思源 来源:作者赐稿
公民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护?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含义与人权相同,都是与生俱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本人出生在中国就是中国公民,享有公民权。由此可见,公民权利是生而有之,并非某个人、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所恩赐,也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的。
但是,对于公民权利(或人权)的具体分类与表述,不同文件各有一些差异。
我国宪法第二章列出的公民权利有十八个方面。在此之前,有一句概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则列于宪法第一章。
而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了十四项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列了十一项权利,二者相加共计二十五项。
为了便于把握,我们综合上述三个文件及当代宪政潮流,概括出公民权利二十项,其中人身权利九项,政治权利六项,司法权利一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四项。
这二十项公民权利的内容及其维护,分述如下:
一、生命权(或称生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的宪法都没有写进保护公民生命权的内容,许多人压根没有这方面的常识,以致于文化大革命中不少地方发生了“群众专政”,不经司法机关审判,开个群众大会,就决定把所谓的“坏人”给杀了,造成一片“红色恐怖”,人心惶惶。
如果说文化大革命的恐怖太久远,二十多年后的恐怖事件更是记忆犹新:2001年2月20日晚上,34岁的卞礼忠应徐承平之约,来到福州旧车交易市场的一间办公室谈判,却被事先埋伏的5名刑警的150发子弹所射杀。当时媒体报道说是“刑警围歼劫匪”。五年后真相大白:刑警竟是凶手,“劫匪”却是受害者。2006年5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徐承平被判死刑;另外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目前世界上七十多个国家的宪法都对生命权(或称生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加以保护,我们有必要了解并引为借鉴。
例如: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生命。死刑只能因罪大恶极作为特别惩罚措施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
菲律宾宪法规定:
对在押犯或被拘留者施加折磨肉体、精神或侮辱性的刑罚,或使用低于标准的非人待遇的服刑设施,应受法律制裁。
孟加拉宪法规定:
禁止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违反本条规定就是依法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
任何人都不受刑讯、残酷折磨和惨无人道的虐待。禁止对人进行强制性医学和科学试验。
乌克兰宪法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任意夺去生命。国家的义务是保护人的生命。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
任何人不得遭受拷打、不人道待遇或虐待。
尼加拉瓜宪法规定:
生存是人类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
中国自古以来都说“人命关天”,但在某些人眼里,“人命不值钱”。据《楚天都市报》2006年6月14日报道,2005年武汉发生最大刑事案件是10名流浪汉被杀,杀人者是他们的同伴官、陈二人。杀人的流浪汉怎样看待被虐杀的10名流浪汉呢?他们对检察官说:“这些人的命不值钱。”呜呼!他们心中没有生命权。
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但是,宪法中的这一条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我国从上到下流行“隔离审查”,对于被怀疑为有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的人,不经司法程序便把人关起来进行审问,实际上是有组织有领导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人身自由权作出了规定,并且表述得非常突出。例如: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
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乃是社会和国家的崇高价值和目的。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丹麦宪法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丹麦国民,不问其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血统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由于公民人身自由十分容易受到侵犯,所以许多国家宪法在这方面的防患性规定比较具体。如:
俄罗斯宪法规定: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留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巴拿马宪法规定:
对于在作案现场被发现的罪犯,任何人都可予以捉拿,但应立即将其送交当局。不得将任何人拘留二十四小时以上而不交有关当局处置。违反此项规定的公职人员可受到解雇处分,并接受法律为此而规定的刑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传统的隔离审查换了一种说法,叫做“双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交待。采用这一措施以来,确实处理了一些贪官污吏。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双规”措施是把“双规”对象隔离起来,不许回家,不许与外界联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显然违法。不管“双规”是谁制定的,也不管制定“双规”的初衷如何,问题在于违法行为与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发现腐败贪污的嫌疑,合法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么拘留,要么逮捕。拘留或逮捕,一是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批准手续,二是有法定的时限,三是由法定实施主体执行。而所谓“双规”,与此三条任何一条都不符合,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之列。
因此,“双规”措施决不可再继续实施下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打击和制裁贪官污吏。
实施“双规”处理贪官污吏,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现在中国的预审工作水平之低,预审工作较为薄弱,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只好先把他关起来,然后再去找证据。取消“双规”,严格依法办事,这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还要顺便说一下,即使“双规”只针对共产党内的贪污腐败嫌疑人,也不是政治文明行为。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享有公民的全部人身自由权利,党的组织没有权力剥夺他的公民权利;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最高处分。从党内最低的纪律处分到最高的纪律处分,都没有“双规”的地位。
“双规”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怎么还能生存?
三、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是每个公民安身立命的基础。一个毫无财产或财产权得不到承认的人,要么饿死,要么任人摆布。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保护私有财产或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这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天经地义的常识。
然而,我国宪法却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不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思想前卫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反复多次提出了在宪法中载入保护私有财产的建议。笔者先于1989年4月在中国《法学》月刊第4期撰文,后又年复一年进行院外活动,通过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每年都失败了,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但在失败的同时,每年都有所进展——赞成私产保护入宪的人、单位和部门逐年增多。据2004年3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002年一项社会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民间的呼声终于在各级政府、执政党机关、立法机关产生了积极反应。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宣告公民私有财产权成功地写进了根本大法。
这当然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可惜美中不足的是,还没有确立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请看现行宪法: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却只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这里,那道“神圣”光环不见了。如果说,“神圣”二字是不恰当的,那么公共财产为什么还要保留那不恰当的“神圣”呢?
若要追根穷源,请问公共财产是哪里来的,还不是由公民的钱逐渐贡献出来形成的吗?我们完全可以说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母产”,而公共财产则是“子产”。现在唯独“子产”神圣得很,做贡献的“母产”反倒低一等,岂不是本末倒置?
我们前面提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常识,现在不妨摘录几个国家的宪法条文,看看这一法律常识是如何体现的。
阿塞拜疆宪法规定: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受到国家的保护。
财产可以分为国家财产、私有财产和地方政府财产的形式。
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同样保护它们。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财产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私人的。吉尔吉斯共和国保证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它们的平等的法律保护。
卡塔尔宪法规定:
个人与集体财产权受到尊重。
科威特宪法规定: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
私有制同其他所有制一样不可侵犯并受国家保护。
哥伦比亚宪法规定:
各区域单位的财产和收入是它们专有的财产,享有与私人财产和收人相同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虽然已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情况还是十分严重。
例如:全国不少地方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质上也是侵犯农民工的私有财产权,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及子女上学,社会反响很大。2005年6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到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时,在建设领域共清退拖欠农民工资333.7亿元。
许多城镇房屋拆迁中的问题更为突出。有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甚至抓捕抗拒拆迁当事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新华网曾报道:湖南嘉禾县违法拆迁强使160多名公职人员被调离工作、开除公职;中国青年报还报道了南京39岁的男子翁彪因不满野蛮强制拆迁而点燃汽油自焚,留下妻儿、老父无依无靠的悲剧。2005年1月9日凌晨,家住上海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179弄62号,年逾古稀的朱永康和李杏芝老夫妇竟然被拆迁公司派人纵火活活烧死。据新华社上海2005年10月8日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原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孙勤、员工王长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该公司另一员工陆培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情况说明,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密不可分。
四、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各国宪法多有规定,而且比较具体,对于我们今后真正落实这一宪法原则很有参考价值。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
住宅不容侵犯。未经住户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住宅或在其中停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只有在制止即将发生的或开始发生的犯罪行为,为抓获罪犯以及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方可未经住户同意或司法机关的批准进人住宅或在其中停留。
马耳他宪法规定:
非经本人同意或父母行使监护权外,不得搜查任何人的身体、财产,也不得擅自进入私人住宅。
巴拉圭宪法规定:
住宅不受侵犯。除了执行主管司法当局决定或为防止危急犯罪以外不得强行进入住宅。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
任何住宅均是不可侵犯的处所,夜间未经居住人同意不得进入;昼间只有凭主管当局签发的书面指令方可进入,但遇有现行犯罪情况时除外。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
住宅不受侵犯。仅在经居住者同意、有法院命令、发现罪犯正在作案、或住宅面临破坏危险、人们受到严重威胁时,方可进入。
在西方,住宅不容侵犯的原则深入人心,历史悠久。十八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经说过: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可以踏进这所房子!
后来便流传一句名言:穷人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然而,在我们周围,侵犯住宅权的事情却时有所闻。据2004年6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安徽省潜山县公安局内部价码是,抓到一个卖淫嫖娼的,罚款3000—5000元。于是,三名没有任何手续的协警(联防队员)在5月16日夜半三更突然破门而入,到一居民家抓卖淫嫖娼,结果一无所获,却把13—16岁的一家三姐弟打了个半死。事后,夜闯民宅行凶施暴的三名协警逍遥依旧。
“以罚养警”是这一类案件频显的制度性根源。一些地方侦察办案经费靠自筹,警员福利靠自罚,这使撞进民宅、乱打乱抓的查黄扫黄的非法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05年5月,辽宁兴城市的2名警察与1名“线人”,在午夜翻窗闯入私宅抓嫖,将女主人吓昏;9月的一天晚上,在未着警服、未带证件的情况下,辽宁本溪一民警,与“线人”王明权为抓嫖,用脚踹开少女媛媛的房门,王跳至床上,用刀卡住女孩喉咙,媛媛当场被吓昏。
怎样才能遏制住此类侵犯民宅乱抓嫖乱罚款的歪风呢?光靠群起而呼难以撼其“抓罚冲动”的根基,亟须强化对执法权的约束和监督路径,并一举根除“以罚养警”的制度性痼疾,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才能真正确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