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mad::mad::mad::mad::mad:
太过分了
面对如此不顾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令我惊奇的是没有看到任何业主有异议,都是被训服的绵羊?我7号下午回到小区,想着没啥事就去问个究竟,那个主任不在,
我问物业保安:小区停车场租给人卖陶瓷,问过业主都同意了吗?
保安回我:领导决定的,我们不知道。
再问:摆摊占了小区一半的车位,我们的车停到哪去?
保安:小区停不下可以停在路边,也可以停到旁边的小区。
我:真是岂有此理,你们这是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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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冲突,仅仅是表示反对。车子就莫名被砸!
虽然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是物业的人下的手,但之前已有先例,一业主委员会的不同意这家物业公司进驻,新买的车也遭了黑手,所有车玻璃被砸得稀巴烂。
所以我有理由认为:这次以为我要挑头,先砸个天窗给个警告?再敢反对就车子底朝天?
[ 本贴由 修歌 于 12-12-10 15:52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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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花园现在的情况是,业主委员会有两拨人在为利益相互斗争
通过招标(不知是否按合法程序),海垦金典物业公司进驻,负责管理
但在管理过程中,好像是因A、B两个业主委员会团伙相互斗争干扰,很多工作无法开展,但不排除物业公司的本身失职。
此因导致小区管理无法有序实施
我想问问,像这种无法根除的顽疾,有没有政府组织出面解决?
因为靠两个团伙、物业公司和业主,根本无法解决!
要告物业,他们有责任保护业主的财务安全,不然交物业费为什么
建议车上装个行车记录仪,接车内长电 晚上停到有路灯的地方 可能可以录到谁干的。
笨豆豆 于 12-12-10 03:20 PM 写道:
慰问修哥。。。。
昨天还有人喝得醉熏熏的开着X6到我们办公室楼下来打保安,感觉黑势力不少啊!
小甲虫 于 12-12-10 15:20 写道:
要告物业,他们有责任保护业主的财务安全,不然交物业费为什么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服务公司有这个责任,在《新物业法》六十六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疏于职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贴由 小甲虫 于 12-12-10 17:44 最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