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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互助 / 求助:土地证可以法院判决过户吗?
花
#1
请教一下车友会有没有法律界的的朋友:想买一块地,事主称可以以欠款的名义要求法院判决给我,不知道这样可不可行?::32:
花
#2
图片
胡
#3
可以。
花
#4
谢谢胡子兄,随便上网搜索了一下,条文一大堆,还没搞清楚: 附:有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价格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4、《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花
#5
不知道你所“买”的土地的性质和协议是怎样写的,也不知道你们履行了什么手续。但我的观点与非常一般人一样,你既然至今还不知道办理土地转让过户的手续怎样办,显然没有履行合法手续。那就存在风险了。 如果你们的协议书上直接写的是“买卖”土地,那就什么也不用说了,因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你们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手续根本就办不了。 如果这是农村耕地就不好办了。因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那得省里批,难了。 如果是农村宅基地也是不行的。因为根据《土地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由县政府批准一块宅基地,且不得出让。如果是随房子走,也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村民,该农户出让后不能再批宅基地。这手续也是办不成的,且一旦农户反悔你们的转让则归于无效。 如果协议上写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且这地是国有土地,出让人已经有了合法的国土使用权证,这转让就是合法的,不过应该在建筑施工前到土地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你把房先盖了,属于“先斩后奏”,可能要有点麻烦,但最终还是能办下来的。 如果你们的“买卖”中存在以上任何一个违法之处,则合同无效,各自返还所得,并赔偿对方的损失。你的建房损失可找对方赔偿。 ::34:::34:
星
#6
关注
胡
#7
此地是城市中的宅基地,如果有建筑,直接过户建筑物(只要建设到25%即可),土地随建筑过户。如无,做个借款合同,以土地抵押,找法院进行裁定,到国土办理手续。
天
#8
又学到一些好东西收藏起来。。。
花
#9
胡子 于 08-5-28 06:40 PM 写道: 此地是城市中的宅基地,如果有建筑,直接过户建筑物(只要建设到25%即可),土地随建筑过户。如无,做个借款合同,以土地抵押,找法院进行裁定,到国土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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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10
还有一个问题是,这是一块空地,周围还有10多块一样分割成200M的,按海口市现在的政策,如果要盖房子是不是要这些地一起报建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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