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新老车友回家!本站为历史数据展示站点,如需发布内容请关注后续小程序。
会员互助 / 关于出场费的问题
大
#1
海口启动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于15日起试行 中国·海南 www.hainan.gov.cn 时间:2009-01-14 15:19:34  来源:南海网  字体:【大 中 小】   近两年,海口交通事故均超过万起,其中适用程序处理的占到80%左右,随着车辆的快速增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拥堵现象日趋严重。记者13日傍晚采访了解到,为最大限度地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事故处理,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改变传统模式,新成立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该中心将于1月15日起对外开展服务。   减少往返奔波理赔服务“一站式”   据了解,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是一个设有交警、保险、仲裁、维修等部门的服务窗口,集“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功能于一体,能为当事人提供“进一个门,办所有事”的“一站式”服务,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速度更为迅速,减少民众往返奔波之苦,提升工作效能。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交通事故与机动车辆理赔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当事人对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不便的问题颇有意见,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不足,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面对轻微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问题,急需建立一种新机制,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方便当事人快速理赔提供保障。对此,海口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在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后,制定了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在全市推行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并将于今年1月15日起试行。   为加快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便民措施的落实,海口交警支队会同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在海口市经营的8家保险公司,依托海口金鹰公司新建200平米服务大厅,组建了“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统一模式、统一流程、统一服务、统一管理,形成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与以往办法的主要区别: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人员伤亡,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当事人轻微受伤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才能自行协商的限制。   减少理赔纠纷二十一种情形负全责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追尾撞前车的;二、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三、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过的;四、逆向行驶的;五、车辆运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的;六、不按规定倒车的;七、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八、违反规定掉头的;九、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十、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十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不让左转弯车先行的;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十三、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十四、不按规定会车的;十五、不按规定超车的;十六、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十七、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不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十八、不按规定装载货物的;十九、不按路口导向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二十、违反规定驶入专用车道的;二十一、溜车的。不符合以上21种规定的,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减少交通拥堵拒不撤离处罚200元   交通事故是引发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快速增长,大量的小碰擦事故已成为市区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停在道路中间等待处理,极易造成车辆拥堵,影响了群众的工作、生活出行。   《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后,只要发生符合其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海口市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在24小时内持《记录书》或相关证据材料按约定时间到海口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交警事故处理窗口进行登记确认盖章手续。保险公司凭盖章的《记录书》及时给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新《办法》施行后,大部分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快速撤离现场,能有效的解决以往由于车辆滞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   按照新规,凡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予以200元罚款。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本贴由 大海 于 09-2-28 18:48 最后编辑 ]
大
#2
http://www.gov.cn/fwxx/sh/2006-11/06/content_433533.htm 海口交通拥堵多数是由轻微事故造成,而车主在发生事故后,迟迟不撤离事故现场,导致车龙排起长队。小事故频频造成大堵车,海口交警借鉴北京、广州经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12月1日起,对22种交通事故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海口交警发布的这份通告说,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在海口市城区道路发生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一律按照“一定位、二撤离、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警方在通告中明确,发生以上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用石头、砖块等随手工具,快速在事故车辆轮胎与地面最小接触点描画“T”字符号,固定事故现场;现场定位后3分钟内立即自行撤离,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为保证简易事故快速处理,警方承诺,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的,可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报警起5分钟内拒不定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拖移事故车辆至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等待处理,并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警方郑重声明,对于发生物损事故后能够快速撤离的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减轻或免予相关的处罚。事故中即使没有责任一方,只要不主动撤离现场,民警也将按一般处理程序处理事故,扣留当事人的驾驶证和车辆。 海口警方强调,对妨碍、阻拦民警撤离事故现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予以拘留10日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海口交巡警支队已对路面执勤民警进行全面培训,使其全部具有事故处理资格,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单靠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处理事故。 海口警方郑重向市民承诺,每天8时至22时,路面执勤民警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5分钟内出警。市区白天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夜间10分钟到达。 定位有两种办法 若对事故责任确实有争议立即定位有两种办法。 1:用粉笔、石笔或尖锐的金属在轮胎的外缘与地面的接触点划T型定位; 2:用数码照相机或带摄像功能的手机,拍摄正前、正后、侧面的图像。“定位后,首先撤离,双方再自行协商,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再报警。”(记者 文刚 特约记者 陈世清) 22种违法行为当事人要负全责 据海口交巡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过的; 4、逆向行驶的; 5、车辆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的; 6、不按规定倒车的; 7、掉头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8、违反规定掉头的; 9、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不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13、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14、单方面发生事故的; 15、不按规定会车的; 16、不按规定超车的; 17、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18、准备进入环行路口时不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19、不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20、不按路口导向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的; 21、非许可车辆驶入专用车道的; 22、溜车的。
大
#3
大海 于 2009-2-27 12:14 写道: 海口启动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于15日起试行  按照新规,凡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予以200元罚款。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新《办法》施行后,大部分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快速撤离现场,能有效的解决以往由于车辆滞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 我想问一下这个200元罚款是否属于乱收费,另外什么叫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下那该不该撤离现场,如果不撤离交警是否就要罚款。如果罚款,交警的正常工作是什么? [ 本贴由 大海 于 09-2-27 12:19 最后编辑 ]
老
#4
大海,仔仔太可爱了,给你当两天小时工如何?免费哟!
维
#5
老乐 于 09-2-27 12:50 PM 写道: 大海,仔仔太可爱了,给你当两天小时工如何?免费哟!
天,海娃的海飞丝都达到这种层度了
大
#6
老乐 于 2009-2-27 12:50 写道: 大海,仔仔太可爱了,给你当两天小时工如何?免费哟!
::21:::21:,小时候的照片了,现在捣乱多了
小
#7
大海 于 09-2-27 12:17 写道: 新《办法》施行后,大部分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快速撤离现场,能有效的解决以往由于车辆滞留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 我想问一下这个200元罚款是否属于乱收费,另外什么叫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下那该不该撤离现场,如果不撤离交警是否就要罚款。如果罚款,交警的正常工作是什么?
首先要了解快赔快处机制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提高效率啊! 所以不是必要的情况下,交警不会罚款的,这样反而降低了效率。 这种情形下的罚款取决于交警的自由裁量权,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其主要工作当然还是为了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矛盾、双方也都接受公平的处理结果。 这种自由裁量权,交警其实不敢轻易使用,除非是证据特别确凿。 一旦罚款了,就有可能因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成为被告,后面的事情更加麻烦! 我举个真实例子: 去年,自从文明路上那个桥封闭修理之后,白龙路白龙新村旁边那条小路就变成了单行线,一开始天天都有警察在那里抓车,在海南中院和检察院宿舍上班、居住的人因此很不方便,要绕很大的圈子从海府路、和平路、文明路才能到达目的地。 有一天,有个中院的法官因为逆行被抓了,也被开了罚单,他很窝火,于是躲在旁边的树丛中,终于让他抓住一个机会,刚才抓他的交警放走了一辆同样逆行的特殊号牌的车,于是这位法官跳出树丛,把这位交警抓了个现行 后来的结果就是,交警认错,法院搜集到的所有罚单都被免了,从此那条路也再也没有看到交警了,每天下午下班的时候,那个路口仍然会成为塞车瓶颈………… [ 本贴由 小虾米 于 09-2-27 15:38 最后编辑 ]
大
#8
小虾米 于 2009-2-27 15:37 写道: 首先要了解快赔快处机制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提高效率啊! 所以不是必要的情况下,交警不会罚款的,这样反而降低了效率
我的意思是如果交警坚持要罚款200,是不是属于乱收费 ::32:::32:::32:
大
#9
这个条规的目的我也是可以理解的,表示支持,但是我感觉其中的很多条款其实是要市民分担了交警的工作,比如画线拍照保留现象什么的。知道很多条款的出发点都是很好的,但是可惜都是要建立在有一定素质的市民基础之上的或者建立在双方能够协商基础之上的,这个在很多时候是行不通的,其中的罚款更是表明如果你们解决不了,需要交警出面,那就要给钱,我就是这个感觉。
小
#10
自由裁量的意思就是规则比较模糊 只要交警认为你阻碍了快速处理机制,就可以启动罚款 如果被罚人认为交警是乱罚款,就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 这是很困难的 所以说,自由裁量权完全取决于法官和执法者心中的秤,如果法官和执法者本身素质不高,那么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就是很危险的事情
← 返回 1510 阅读 · 20 回复
本站为只读浏览站点,原帖内容原样保留,不支持回复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