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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面的话,只能说:无耻啊!无耻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律师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但是,笔者读后却不难看出,该文主观臆断、哗众取宠,为正视听,撰文如下。
一、龚刚模“检举”李庄为“立功”不符合逻辑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据该文称:“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 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 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定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 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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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囹圄的龚刚模为了“立功”,不但不感谢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辛苦付出,不配合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辩护思路,反而“倒戈一击”,“出卖”自己的救命恩人,既不符合清理,也不符合逻辑。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庄作为辩护人,作为龚刚模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龚刚模笨得不会分不清是非,“狗急乱咬人”。即使有,该“检举”是否是龚刚模所为?是否是自愿行为?其“检举”的事实是否可靠?有无法律依据?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核实了吗?
二、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该文称:“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由该推断, 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并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过短信。但是,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传唤。照此逻辑,在李庄返回北京前,重庆市公安局已派便衣在李庄办公地或居住地设伏。否则,重庆市公安局不可能当晚就对李庄进行传唤。
没想到第二天(12月13日),李庄就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如此“高效”的办案速度,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为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们设下的一个套,而李庄律师可能就是个倒霉鬼、替罪羊。
如该文所述,12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亲自出马,说明李庄案是个大案、要案。重庆市公安局需要传唤李庄、询问证人、调查取证、刑事拘留、预审、提请批准逮 捕,等等,但是,如此大案、要案,如果事先没有经过周密部署、细致工作的话,哪来的办案神速?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天就能对李庄案查明事实,批准逮捕,让人“ 称奇”。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真不知道重庆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重庆市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书能否公诸于众?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令人怀疑。
三、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内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从时间上看,12月12日李庄人在北京,当晚被重庆市公安局拘传;12月13日,李庄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就在重庆市检察院当天批捕李庄的当天,李庄案的全部“犯罪细节”和“犯罪事实”就被中国青年报“曝光”了,而且“有鼻子有眼”,说的 跟真的一样,让不明真相者以为这就是重庆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要不然怎能把李庄的“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犯罪金额、次数、内容都说的一清 二楚呢?
李庄即使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该案仍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具体案情媒体是怎么知道的?又是谁披露的?披露案情的用意何在?是“杀鸡给猴看”、震慑打黑案辩护律师?还是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青年报用各种吸引眼球的字眼“狂轰乱炸”李庄案,无疑是给李 庄做“有罪判决”。我们知道,任何媒体都没有判决权,我国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具有审判权,媒体不是人民法院,不能在报道中使用这种已经判决定罪的言辞来报 道案件。这样不负责任的报道不但给未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的李庄造成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也给北京律师、甚至中国律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严重误导 网友、公众和其他媒体。
四、李庄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李庄的家属、律师事务所和所在的律师协会。而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检察院履行最起码的通知义务了吗?
五、李庄和龚刚模的在看守所的谈话内容不应被监听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本案中,李庄共会见龚刚模三次,每次李庄和龚刚模的谈话,都被原原本本地“记录在案”。假设这种记录是真实的,重庆市公安局涉嫌侵权,侵犯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被监听权”,而重庆市公安局该作何解释?
如果该种记录涉嫌侵权,就是违法的记录,违法的记录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更不能被媒体肆意报道。那么,未经李庄本人确认,仅凭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一面之词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六、中国青年报混淆视听、公然诋毁律师形象
据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该文混淆一个基本概念,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的叫胜诉,而经过辩护律师努力,对被告人减轻、从轻的不叫胜诉。
请记者朋友们在报道法治案件前,最好先“补习”一下法律常识,再写文章,免得丢人现眼、不懂装懂。
另据该文称:“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不知记者朋友为什么不把这位重庆政府系统官员的尊姓大名给报上来,真不知该官员确说此话,还是记者在胡编乱造。
古人云:“唇亡齿寒”。
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固然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地方,但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腐败绝不是律师所能包办的。“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为什么要把屎盆子往所有的律师身上扣?
所以,烦请这位政法系统官员在说话前,先把自己嘴擦干净了,在事实真相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之前,不要因为一人一事而打到一大片!也烦请媒体朋友们在报道法治案件时,先把事情打听清楚了再动笔,不要为了哗众取宠而丧失了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