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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互助 / 和物业斗法升级,双方又相互致函了,请煤大...
散
#31
哈哈 于 10-6-19 05:34 PM 写道: 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签署的契约还是合法的,只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那些条款无效,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谢谢,俺也是这个意思,文字表述仓促了些。
大
#32
支持维权! 弱势群体维权不容易啊。
烦
#33
看来多读点书 特别是法律方面的 很有好处
彩
#34
散人:人家对你说假话、谎话、黄话了吗?? 为何第一次恳请的时候就叫叫对方莫说假话、谎话、黄话咧?? 还有,顺便小小声问一下,泱泱怎么念了??学识太浅,离校太久,很多字不认识了。。。::3:
淡
#35
散人,请问你们公司做专业的MV制作吗? 最近有个活动,想找人拍录像,需要专业人士制作
散
#36
物业今天的回函—— 关于观海台1号小区停车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尊敬的业主: 你们于2010年6月18日递交的《关于质疑我小区停车费收费合法性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做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有机会为包括你们在内的业主服务是我们的荣幸,我们将一如既往,不懈努力的工作,持续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与全体业主一道共同将观海台1号建设成和谐美好的社区。 二、小区物业收费问题是业主十分关心的敏感问题(包括你们 提到的停车收费问题),我们历来也将继续重视和慎重对待这些问题。 三、如您所知,现行有效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发该收费【2006】052号第六条规定:高档小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对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在该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四、关于小区收费的备案问题,我们已经与市物价部门请示过,得到的答复如下:高档小区暂时不予备案,等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定(预计今年下半年出台),因此,我们目前无法对广大业主公示备案的收费标准,但我司的收费标准是阳光的,也没有对广大业主有人任何隐瞒。 五、如您所知,目前小区入住率特别低(不足20户),且存在不少拖欠费现象,物业困难不少,但是为保证小区的安全和品质,我们仍然投入了充分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以确保小区安全、绿化和服务工作的水准。 六、从来函可见,您是学识渊博,善做培训之士,既然如此,您一定知道,2002年至今,海南的物价也已经有了不小幅度的上涨,物业收费是否也可以做适当调整,是否合情合理也是值得商榷之事?适当合理的收费应该是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基本保障。 七、您当然知道,《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一定为支持我们的工作。 八、本小区车辆适度参照有关规定和考虑小区管理成本等实际情况而制定,并且交房时已明确告知包括您在内的业主。也许您当时太忙,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 总之,非常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也将进一步保持与你们的沟通,并继续咨询政府有关部门;也欢迎您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投诉。相信此事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可以秉承遵章守法、实事求是、相互体谅的原则尽早达成共识,妥善处理分歧。 观海台壹号物业服务中心 2010年6月22日 抄报:海口市物价局 备注:红字为错别字 [ 本贴由 散人 于 10-6-23 22:06 最后编辑 ]
散
#37
俺没顾得上吃晚饭,就提笔回复了,俺最喜欢打笔仗了,难得遇到一个接招的。当年蓝海物业选择沉默,聪明多了。 关于观海台一号物业服务中心6月22日来函的复函 尊敬的观海台一号服务中心: 贵司“关于观海台1号小区停车费收费问题的复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两天之内做出答复。虽然答复的理由和引用法律条文似有不妥,但我们至少看到了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向,首先谢过! 贵司第一条回复表达善意的态度,我们接受。 贵司第二条回复继续表态,将关注、慎重对待,我们感谢。 贵司第三条回复认为《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停车费,似乎隐喻:无从下手找不到参照文件从而制定收费标准,但是我们在去函中已经明确提到了——《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各类型停车场的规模,设施和管理服务情况,依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核定各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所核定的标准作为最高标准,经营者不得突破,但允许其减收或免收。同时,海口市物价局也在2002年下发的《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价字[2002]58号 签发人:邢福昌),文件中第一款第三条明确规定:(三)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停车场,以及住宅区、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和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此看来不知道是复函的捉刀人有意回避呢,还是行业性遗忘,停车费已有明确规定,并要求有海口市物价局的批复。(由于本人分管过物业公司,深知物业收费有行业性遗忘的特性,不怪贵司,是行业惯性,请勿见怪!) 贵司回复第四条表述了小区收费备案的问题已请示过物价部门,非常抱歉,我们在去函中未提及小区物业费的收费问题,感谢贵司额外回复。 贵司回复第五条陈述了入住率很低,存在难收费问题,但依然保持了小区的服务,此点我们认同,一并感谢! 贵司第六条回复中认为我是学识渊博之士,善做培训,所以提到了海南物价上涨,询问物业收费可否做适当上调?感谢对我的鼓励和认同,如贵司需要培训、企业管理、发展战略、营销策划等问题咨询,我当以最优惠价格提供优质服务。 目前,我暂时就第六条的问题继续免费做培训吧:《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规定: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由此可清晰可见:贵司属于前期物业,也就是建筑单位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如要上调收费标准,贵司须等我们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之后,而且还要保证我们业委会继续选定贵司作为我们的物业服务公司之后,才具有征询是否可以上调物业收费的法律主体。没有业委会,或业委会没有选中你,现在提这个问题是否超之过急了?是否缺乏提问的合法主体? 既然谈到了服务的法律主体,另外请两个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贵司是如何进到我小区的,是通过招标还是经过批准?有无证明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继续请教贵司,贵司的物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可以提供查看,是几级资质?贵司在我小区的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人员是否都取得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贵司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人数是否达到相关资质规定的人数要求?可否查验?谢谢! 贵司第七条回复主要是提醒我,业主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也觉得我一定会支持你们的工作。言下之意,我没有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哦,不不不,贵司定不会如此官僚,也不会不去自己的财务问问就落笔!定是着笔操刀之人故意把贵司置于不仁不义之地,故意让我们嘲笑贵司领导不了解情况,连自己的财务收支情况都不知道就“善意提醒”,哎,影响领导无所不知的光辉形象,其心可诛啊!我家不但全额缴纳了物业费,连6月份的都提前交了,贵司财务还只出具了收据,没有提供发票。贵司以前听说过主动提前交物业费的业主吗?是否应该给我家发一个好业主奖呢? 贵司第八条回复又再次说停车费在前期服务中约定了,说我当时也许太忙,没有提出异议。贵司真是料事如神啊,我当时真的太忙,谢谢体谅啊!现在才弄明白贵司要收我的停车费超过了海口市的规定标准。就算我当时有空看完约定,对此没有异议,但在民事合同中,其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该规定于1993年9月2日修改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其它理由已在本回复的第一条中引用过法律条文,不再赘述。 贵司最后欢迎我向有关部门了解和投诉,共同妥善处理此事,并期望我们秉着实事求是、互相体谅的原则处理分歧。我表示接受和同意。 现重申我的要求:贵司如能出示停车费收费许可,我立即缴纳停车费,如果没有,请继续通知门岗放行我家车辆两部。 在此期间,新闻媒体对我们两家的来往信函非常感兴趣,我们也觉得合适时候,或者在我家的合理要求被无理拒绝后,可以在媒体上探讨此事,促进我省、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成长。让我们在相互讨论中一起不断学习法律条文,一起成长,共筑观海台一号美好家园! 业主: 贵司在回函的最后条款是:报送海口市物价局 那我也准备——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纠风办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物价局 海口市物价局 抄送:海南省电视台《胖哥说法》 海南省电视台《直播海南》 海南在线投诉栏目、发展论坛 天涯自驾车友会《会员互助》栏目:D:D [ 本贴由 散人 于 10-6-23 22:59 最后编辑 ]
至
#38
合理维权,友情支撑! 散人,加油!!!
散
#39
不知道打完这一仗,自己会不会被强迫学习完所有物业的法规,呵呵
地
#40
这家物业真斯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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