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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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
2005年3月10日,我接到了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决定书(罚单号0167392)。
事实经过:2004年5月7日6:57分,我驾驶琼A-02583号小车由西向东行至丁村路口时,在直行方向绿灯的情况下,我在左侧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被拍照,罚款300元。
4月1日我依法向海口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5月10日海口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为此,我决定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正式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在交给海口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了复议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1、由于凤翔路左半幅施工,对右半幅路面破坏严重,当时又下着小雨,路上标线根本就看不见,我在行至路口时,无法判断右半幅的左侧车道标线,目前海口好多路口,为了提高通行能力,左侧车道多为组合指向,既可左转弯、也可直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依据交通法规,在没有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快速通过路口,在行为上并不是恶意违章。
导向车道,标线不清、责任不在我,这一处罚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当时直行是绿灯,我是直行,在法理上我不属闯红灯,以此判断我闯红灯是适用法律不当。如果交警认为我属闯红灯。请提供左侧车道禁止直行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和相关证据(道路标线)。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对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交警应提出违法行为,教育放行。而不是重罚。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20-200元以下罚款。我即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又无主观恶意违章,交警凭什么从重处罚?有否依据?如果交警认为我属重罚之列,请提供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即交警不执行新交法87、90条的规定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海口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可以看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答复:2004年5月7日6时57分12秒,申请人驾驶琼A02583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翔路丁村路口遇左转车道交通信号红色叉形灯亮时继续行驶被拍照(见照片),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具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该段文字是决定书中的原文)
对照我的复议申请和交警支队的答复可以清楚地看到,交警支队只回答了我复议请求中的第一个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交通信号包括道路标志、道路标线、交通信号灯及交警现场指示。本案中现场标志没有,标线不清,交警不在,唯一的交通信号是信号灯,而我正是按照信号灯的指示行驶的。交警支队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反为我提供了诉求依据。
至于复议请求中提出的裁量不当,处罚过重的问题,交警支队之字未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给出了违章处罚的界限(20-200元),就是要求执法者,根据事实,酌情处罚。交警罚了我300元,却不说明任何理由,你是怎么依法酌情的,不说明行吗?这是一个不应该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
我在诉讼状中要求交警提供下列证据:
1、凤翔路右半幅左侧车道当时标线清楚的证据;
2、直行绿灯亮时车辆在左侧车道直行,视为闯红灯的司法解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300元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交警是拿不出这三项证据的。因为他处罚的根(法律依据)是没有的,本(事实证据)是不足的。套用宋楚瑜的一句话,那就是:根本不对。
我发表这封公开信有如下请求:
1、请求朋友们支持我,声援我,参加开庭旁听,为我加油。为营造海口良好的投资大环境而勇于同那些违法执政行为作斗争。共同创造海口法治社会的美好明天。
2、请求律师朋友帮助我,做我的法律顾问,同我一起参加诉讼和开庭。
3、请求全社会关注这件事,虽然这个案子标的很小,区区300元,但他的影响是巨大的,他关系到海口的每一个人。海口目前有数十万辆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不公正的处罚时都会心里不痛快,影响大家的情绪。如果我们团结起来,制止这种违法执政行为,那么海口的明天就会是一个和谐、法治的人间天堂。
请求网友们看贴回复的时候多一些理智,少一些漫骂;多一些智谋,少一些牢骚;多一些法制观念,少一些感情冲动;用我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实际行动同违法执政行为打一场人民战争。
我对这场官司有必胜的信心,但我也做好了败诉的心理准备,这里的原因不言自明。我愿做一个战死在前线的第一勇士,希望你们都是那前仆后继的胜利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我会把这场官司的进展情况随时在海南发展论坛上向大家通报。
再见!
【最后提示】 我本月十八日出差回内地,大约七月上旬回来,朋友们想跟我联系的最好采用短信的方式,这样省钱,我可以毫无顾及地与大家交流。我的电话:138760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