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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论坛 / 劳动人民的《新劳动法》
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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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天空 于 07-11-19 10:21 PM 写道: 什么法其实都不重要 工人阶级的利益是谁能争取的...独立工会(同业工会、同业协会)没有这个机构工人利益只能被无情剥削...剥削!!!
哦!天空也来了啊,好久不见。 那就等虎头了,虎头再一来。 这个帖我就不像上次那样,不等米卡。 我自己就把它咔嚓了!呵呵:lol:
灰
#42
煤渣 于 07-11-19 22:28 写道: 哦!天空也来了啊,好久不见。 那就等虎头了,虎头再一来。 这个帖我就不像上次那样,不等米卡。 我自己就把它咔嚓了!呵呵:lol:
握手!我不能掌握好分寸,还是要少说话::21:::33:
煤
#43
灰色天空 于 07-11-19 10:32 PM 写道: 握手!我不能掌握好分寸,还是要少说话::21:::33:
最
#44
报名煤渣普法培训班
海
#45
蚂蚁和煤渣结上梁子好象是一种模式了? 兼听则明,李克强的前辈蔡校长教育我们,凡事要兼容并蓄。 首先,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我不同意蚂蚁的说法。 目前中国的法律对中国企业的限制仍然属于是很少的程度,把原来《劳动法》中有关合同的廖廖数语扩展成为一部全新的法律,这是中国劳动者的幸福啊!这也是中国立法者重视人权的体现。 举个简单的例子,估计很多人每年都在和公司签定1年的合同吧?好点的员工大概可以签3年或者5年,到期了就还要再谈、再签。更不要说那些临时性质的打工,他们是怎么被公司剥削,整天担心自己的饭碗了! 现在不用害怕了,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同样是煤渣所指的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非常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据说,沃尔玛等大企业曾经联名上书想延缓《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但是,中国法治的进程并不会因此延缓! 华为的做法我认为更多的是炒作。在海南,我听说南航的情况比海航还要乱吧。 其实,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煤渣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短短几个月时间,企业真正能赶走多少人呢?那些10年以上的不行了,年限短的例如小鼓那样的年轻人无所谓,只能向那些工作了8到10年的就快签长期合同的“准”老员工开刀,来得及吗? 他们为什么这么着急,其实只是想象胡子GG说的那样,把一些混日子的不合格的员工赶走。其实根本不用着急,那样的员工,到了哪里都是不合格的(除非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开始改变自己),同样法律也是不可能保护这些垃圾员工的权益的。 那些大企业的法律部的人应该是没有认真看《劳动合同法》,给了决策层错误的认识。其实《劳动合同法》除了十四条给了企业很大的限制外,在保护企业权益上也做了很多规定,比如39条、40条、47条。 最近在跟着付英老师学习这个新法,还没学完,胡说几句,最后把相关法条给大家附上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本贴由 海湾 于 07-11-19 22:53 最后编辑 ]
蚂
#46
海
#47
补充说说对企业的限制。 今年实行新会计制度以来,上市公司的业绩大大大大地上涨了,估计明年更加可怕。 要说股票的炮沫,我担心这个会变成真正的来源!大家可以去看看航天信息这只票的消息。 这,就是中国企业缺乏监管的典型体现!
米
#48
煤渣出报名贴吧 别让这么多关心自己合法权益的同学苦苦等待咯。。
彩
#49
感觉这其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政府为职工队伍谋取一份权利,而企业做经营,突然成本核算上升要接受它也需要一个过渡期.裁员只不过是一种企业对应现状的举措,将来企业也会为培养人才付出更多成本.人才的竞争也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竞争.这个新劳动法的出台,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 在外一些国家,老百姓的收入中有一部分为现在生活开支,一部分纳税,一部分做长期投资及保险,在现在进行时还有加上将来计划式;而中国的老百姓,除了吃喝拉撒自己管,大部分并连意识都没达到此境界更别说实际收入分配,几乎还没谈得上将来计划式. 有时与一些客户交流,当老板的为了节省成本随时炒掉员工不乐意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保障,做员工的只为了领到手的份钱而做事几乎无所谓是否可以争取养老医疗保险.最近在看因果律,业因果报,客观存在的规律不是一种偶然性.国家的社保体系虽然不全面却是一项很不错的基础保障机制.它把费用大部分摊在企业来承担,但劳动者却不可以因此将个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全推给企业或国家去承担哪.
煤
#50
蚂蚁上树 于 07-11-19 10:54 PM 写道: 呵,煤渣,你最近生意是不是不太好啊~怎有这么多时间整出这些字来捏~~
谁说的?我最近在和不良房产开发商做斗争,你不要回了啊!不然,告你那房地产公司,说没有给员工买社保。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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