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
《纽约时报》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在1974年的盖茨诉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了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芝加哥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盖茨(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约翰·布里奇社团(John Birch society,美国一家极右的反共政治组织,为纪念约翰·布里奇而成立。布里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战略情报局[中央情报局的前身之一]的特工,1945年秋在日本投降后不久闯入中共苏北解放区,因与当地部队发生口角而被误杀。美国国内反共反华势力借机大作文章,成立了这个极右组织。该组织在60年代因不满沃伦法院的一系列开明判决,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过一场“弹劾沃伦”的运动)的月刊《美国舆论》(American opinion)杂志对此恨之入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盖茨,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这篇文章严重损害了盖茨的名誉,致使其律师业务大受影响。为此,盖茨提起诽谤诉讼,要求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盖茨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纽约时报》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盖茨胜诉。这一判决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由鲍威尔(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盖茨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公众关注(public concern)的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纽约时报》案的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纽约时报》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布伦南在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盖茨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纽约时报》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在普通法的民事侵权案子中,胜诉的一方除获得相应的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外,为了解恨或公众目的,还可以要求法院对对方处以罚款,以惩罚对方的错误言行。因为罚款可能比赔偿要大得多,因此可能会对潜在的侵权者构成一定的威慑,它可以看作是“警示性罚款”[exemplary damages]。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对罚款的要求规定了比赔偿更严格的标准。)
不过,盖茨案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
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纽约时报》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电视新闻主播克朗克特(Walter Cronkite)对约翰逊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约翰逊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约翰逊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如果我失去了克朗克特,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1972年至1974年,《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记者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和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越战失败和水门丑闻构成了当代美国社会的两大创伤。痛定思痛,一些政界要人纷纷把谴责的矛头指向新闻界,对越战和水门事件时期的“新闻失控”痛心疾首。尼克松曾经声称,我们最糟糕的敌人看来是新闻界。前侵越美军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 C. Westmoreland)引用拿破仑的名言说:“三份不友善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为可怕。”
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份“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威斯特摩兰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威斯特摩兰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不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威斯特摩兰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样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外交专栏作家布雷特(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布雷特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尼克松拉下马,把克林顿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它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
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只剩下个自哀自怜了。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随着好莱坞(Hollywood)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通俗文化的一部份。
一、不厌其烦的美国警官
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可能会纳闷: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擒获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对于很多观众来说,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吱、拒绝回答警察的审问,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没对被抓获的嫌犯哆嗦这段台词,那么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电视剧中亨特警官的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空编造,而是与美国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关系。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可能有人会问:有没有搞错啊?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啥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小姐和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都招了呢?
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被告全盘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时会与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证不用被告的供词对其本人进行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莱温斯基的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莱温斯基这种豁免权。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采用了钻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儿,主动招出他与莱温斯基之间有“不适当关系”,但没有发生严格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以此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在不知道自己宪法权利的情况下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这一规定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决。
二、米兰达案与“米兰达告诫”
1963年,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米兰达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这位莫尔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的经验。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因此,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严格地说,莫尔律师的辩护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最高法院只是泛泛地规定各州法院应为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提供律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究竟是在嫌犯被捕后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还是当警方审讯时应为其提供律师?或是在法院开庭时才为嫌犯提供律师?对于这些操作性细节,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并无详细规定。于是,检方反过来抓住莫尔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米兰达的供词属于合法证据。
庭辩结束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处米兰达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和莫尔律师不服判决,在两位著名刑事律师帮助下终于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就已开始施行类似“米兰达告诫”的规则。1964年,针对各州和地方警务人员罔顾程序、滥用权力现象远比联邦调查局为甚的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在马洛伊诉霍根案(Malloy v.Hogan,1964)的判决中宣布,宪法第5条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罪”的条款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嫌犯的“非自愿供词”在州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各州警方应如何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防止出现“非自愿供词”?对于这些细节,最高法院未予详细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样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美各州警务人员仍然各行其是,玩弄各种花招和借口继续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多数派决定,借米兰达案判决之机正式建立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地保护所有犯罪嫌犯的沉默权。
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一般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可是,在米兰达案中,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却一反常规。像耐心的老爷爷教悔调皮捣蛋、屡教不改的小顽童一样,沃伦法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在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细则。沃伦法官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亨特警官在电视连续剧中那段一再重复、令人费解的台词即是源于最高法院的此项规则。
参与审理米兰达案的福塔斯大法官(Abe Fortas,1965─1969任职)后来回忆说:“米兰达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沃伦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告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即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这一越俎代庖、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John M.Harlan,1955─1971任职)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怀特大法官(Byron R.White,1962─1993任职)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在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沃伦大法官无疑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人物。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人身怀绝技,个个身手不凡,他们有的是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有的是名震四方的大律师,有的是誉满全美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是,正如一些人批评的那样,有些大法官几十年来或身处高高在上的法律殿堂,或埋头于艰深奇奥的法理象牙塔,常常不食人间烟火。而沃伦法官的经历则极为特殊,他实际上只是一个“行政干部”出身的“外行”。(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初,当最高法院召开例行院务会议讨论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时,他让资历最深的布莱克大法官主持会议,自己只是坐在一边“旁听”。一个月后,沃伦法官才开始亲自主持院务会议。)然而,几十年来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和州长的独特经历,使沃伦对各级政府检察部门和警方内部的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对下层百姓的疾苦知之甚详、深感同情。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后,他主持做出了一系列震撼全美的重大司法判决,严格地限制警方权力,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产生了极大影响。
在其名著《普通法》一书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显然包括法律、政治、历史、社会和法官个人的经验。一般而言,司法判决并不是一个运用逻辑和法理辨明大是大非、寻求永恒真理和绝对正义的思辨和推理过程,只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之间寻求一种动态性平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皆大欢喜。实际上,在错综复杂的人类社会中,任何司法裁决都不可能满足单一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只能是一种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观的综合平衡。
三、大法官是不是有毛病?
沃伦大法官积极推动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几十年来在美国社会中一直毁誉参半。很多人抱怨说最高法院为犯罪嫌犯提供了过份的保护。美国法律给人们的普遍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而美国律师则精于颠倒黑白和钻法律漏洞,再加上美国独有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乱世用重典,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众的呼声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不但不顺从民意,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待犯罪嫌犯简直就是“爱你没商量”。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1961)案中裁定:警方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审判中一概无效。1972年,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中裁定:法院也应为被控刑事轻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人们禁不住犯寻思,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开明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对警察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和对司法腐败的高度警觉。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专制暴政之苦,不得不离家出走,漂洋过海,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才来到新大陆。当他们踏上北美大地之时并没有发现遍地黄金,生活甚至可以说是极度艰辛,但他们确实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自由,多数人通过奋斗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正因如此,他们再也无法忍受任何骑在小民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为了保护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操起家伙事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
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但是,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用脑袋瓜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弗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应当是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如果统治者和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司法者秉公判案,一视同仁,那么防止被统治者造反闹事则易如反掌。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或者“好心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当年没费啥劲儿就屠杀了6百万犹太人;中国大陆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文革十年动乱,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众一不留神就达数千万之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坏。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诸如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与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与制衡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多党竞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仍然有可能蜕变为多党勾结、三权合谋的黑暗王朝。天赋人权、限权政府等立宪原则可以在小资沙龙里吹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贪官污吏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大搞司法腐败,任意编造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小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的。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而有效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四、五权分立与现代民主
美国制宪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1791年,制宪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10条修正案,内容包括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小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应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
美国宪法的这头10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用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小民百姓免遭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公民权利的五权分立与制衡。其特点是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这种精心设计的制衡、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机制,比较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宪法只注重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但不管咋地,这毕竟是“让一部份人先民主和自由起来”,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经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正因为存在这种“有选举的暴政”的可能性,深信洛克限权政府理论的制宪先贤对可能出现的政府“恶政”非常敏感。在制宪者影响下,美国人深信,只有严格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尤其是严格限制执法和司法部门肆无忌惮地大搞司法腐败、轻而易举地侵犯小民百姓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充份保障新闻自由和普通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国家才有可能能走上长治久安、繁荣富强之路。相形之下,在中国人传统的国家与个人观念中,国家和社会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只要国家富强,社会安定,拱手放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似乎是理所当然。
不过,即使在西方国家中,像美国这样不但把普通公民的权利,而且把犯罪被告人在刑事案中的权利也明文载入宪法,而总统、国会和政府官员一天到晚战战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饱受新闻媒体和民众的指责和批评,也恐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在今天的美国,政府官员若想找碴儿迫害那些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新闻媒体和小民百姓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美国社会的特点是官权弱,民权强,新闻媒体是超强。政府官员只能遵循法律法规行事,小民百姓却可以做法律没规定的任何事情,新闻媒体是各行各业中唯一受宪法明文特别保护的特殊行业,警察和执法官员的权力则受到各种法规的严格限制。
五、杜绝刑讯逼供的尚方宝剑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严格限制执法官员的权力,这绝非偶然。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美国各州和地方警方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已成为屡禁不改的恶习。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警方经常对嫌犯威胁恐吓、打骂污辱、刑讯逼供,进行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精神折磨,不择手段地获取嫌犯口供。最高法院每年都接到很多刑讯逼供案和屈打成招案的上诉。对最高法院而言,施行“米兰达告诫”是迫不得已,只有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彻底杜绝警方屡禁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
另外,在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20世纪60年代,最高法院对平等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问题日益重视。沃伦大法官退休后在回忆录中谈到,在当年美国的司法审判程序中,“不自证其罪”只是那些有钱聘请律师的富人的一项特权,绝大多数象米兰达这样的贫困阶层嫌犯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宪法第5修正案。在米兰达案庭辩过程中,沃伦法官特别强调:“此案与吉迪恩案没有太大区别。”最高法院多数派下决心施行“米兰达告诫”,是为了使沉默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每一位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联邦法规,严格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体现出美国宪政体制的独特和精彩之处,即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由于司法部门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其最后结果是,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不能随意立法,而非民选产生的最高法院却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作为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司法部门,非选举产生和终身制使最高法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不受变化无常的民意和情绪冲动的舆论界影响,更没有义务讨好和取悦选民。当作出司法判决时,大法官可以高瞻远瞩,深谋远虑,关注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一般而言,代表民意的各级立法机构不太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制定和通过象“米兰达告诫”这种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可以我行我素,特立独行,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以司法判例严格约束和限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权力——计子孙后代之利,赢千秋万世之名。美国学者伊龙斯(Peter Irons)认为:“宪法前10条修正案,被沃伦法院变成了对抗从警察到总统的政府官员的强大武器。”
美国虽然标榜高度民主,号称年轻而富有活力,可是,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在裁决法治社会中难以解决的重大纠纷时,却是由非民选产生、终身任职、经验丰富的“九个老家伙”中的多数派掌舵拍板,一锤定音。但是,大法官做出裁决时必须把背景和判决的根据记录在案,昭示天下,以示对法律和历史负责。
那么,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否违背了民主原则呢?一般的解释是,按照宪法程序,大法官由民选总统提名,经民选参议院批准确认,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被解释为是一种“间接民主”,并非完全与民意脱节。另外,从原则上讲,代表民意的参众两院和各州议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司法部门的“最终立法权”形成制衡,防止出现“司法专制”或“司法独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正是美国宪政设计的精髓之一,其独到之处在于注重监督制衡而非直接民主,注重将民选政府置于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之中,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多数决定”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具体的宪政运作中,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又注意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出现“广场大民主”或“多数人的暴政”。比如,国会参议院的选举和产生程序,就与传统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理念有违。为了分权制衡,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人口小州的需要,制宪先贤当年特意设计了既有民意基础但同时又与民意保持一定距离的参议院。根据宪法,各州无论面积大小、选民多寡,参议员皆为两名。另外,与每两年改选一次的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每六年改选一次,从而使参议院与民意相对脱离,不必总是听选民瞎嚷嚷。1978年以前,美国法律一直禁止新闻媒体转播参议院开会和辩论的实况,防止选民影响参议员的独立判断,干扰参议院的政治运作,使立法程序沦为直接民主的一部份。(1978年,美国参议院就“巴拿马运河条约”举行辩论时首次允许全国公共广播公司[National Public Radio]作部份实况转播。)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执法和司法过程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证人和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为的集团。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与贪官污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稍不约束,警匪就会沦为一家,凡大规模的海关走私、贩毒洗钱、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几乎每次都少不了警方或军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普通犯罪分子的罪行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也大得多。因此,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小民百姓的宪法权利,是加强国家法治的重要环节。
此外,美国是个两亿人民两亿枪的国家,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满了危险。警察一天到晚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黑对黑、以恶报恶、滥用武力、刑讯逼供以及为侦破大案、邀功请赏而罔顾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胡作非为、滥用权力等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可是,司法制度应当是讲求理性和权威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嫌犯权利。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查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和审问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和检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辩方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从法庭轻松走脱,让在旁边扎堆儿看热闹的民众感觉倍儿痛苦。
六、两害相权取其轻
依美国法律,案犯不但有权保持沉默,而且即使最终被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在1998年财政年度,美国的贫穷线是以4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万6千6百美元划定的。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占美国总人口12%左右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1998年从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起薪3万5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3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对于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恐怕很难说清。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旦打开,今后想堵都很难堵得住,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人人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仅王子犯法应与庶民同罪,而且王子与庶民在法庭上和监狱里也应享有同等待遇。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公民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总像楚河汉界一样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所以,程序性地保护罪犯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中国文革动乱时期,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沦为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因此,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告诫”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破案的效率,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程序性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特权、任意迫害和欺压小民百姓,这是对守法公民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代议制民主政体只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常言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告诫”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规是有重大社会代价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
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米兰达告诫”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告诫”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此外,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风行,世界各国观众对美国警察每次抓获嫌犯之后高声宣读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台词已耳熟能详,使“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嫌犯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Plead Guilty),避免一场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法院审判程序,经法官批准,检方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证确凿被判有罪,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事到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米兰达告诫”的实际拥护者。
但一些忧国忧民的人士认为,“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权,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长此以往,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1968年,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广大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告诫”的高招儿。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m Ervin,Jr.)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荒谬裁决。但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照宪法,这个议案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纠正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个途径是总统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法官任命权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组成,从而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判决。1969年沃伦大法官退休后,保守的尼克松总统千挑万选,反复斟酌,最后决定任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伯格(Warren E.Burger,1969─1986任职)出任首席大法官。此公上任之初便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表示,沃伦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判决应予推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1966年的米兰达案和1963年的吉迪恩案。可是,由于这两个案例影响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一直未能被推翻。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74年,在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United States v.Nixon,1974)中,伯格大法官主持撰写法院判决书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录音带,结果“推翻”了尼克松的总统宝座。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都没想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从1993年开始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八年出现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1997年度的恶性刑事犯罪率比前一年奇迹般地下降了54%。尽管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律师免费侍候,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主儿却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失业率的降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原因,与保护嫌犯人权的“米兰达告诫”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对刑事犯罪率下降与“米兰达告诫”两者,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或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育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一、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
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Norma McCorvey)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给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得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却遇到了两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Linda Coffee)和萨拉·韦丁顿(Sara Weddington)。她们鼓励她向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
得克萨斯州是于1859年通过反堕胎法的。与其他州的类似法律一样,它只惩罚实施堕胎措施的人,这就给考菲和韦西丁顿出了一个难题。法律的如此规定使得孕妇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去挑战这项法律。如果孕妇不越过这个障碍,那么她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在婴儿出生后,好的诉讼前提将不复存在。
但无论如何,考菲和韦丁顿开始准备提起诉讼。她们决定控告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活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改变了这种理解。它的裁决维护了将避孕器具分发给已婚夫妇的权利。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当时曾为法庭起草理由,他关于第九修正案的论述告别引起了考菲和韦丁顿的兴趣。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二、初审法院倾向原告
1970年5月23日,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三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威——她在本案中化名“简·罗”——未被要求到庭。当时韦德(Wade)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罗诉韦德案(Roe v.Wade)。
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论证麦科威的确有权起诉的工作是由考菲完成的。代表州方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衩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得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写道,州不能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得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三、最高法院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得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得克萨斯州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法律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隐私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得克萨斯州的它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解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隐私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四、堕胎问题与美国政治
堕胎合法化一度导致了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占每年怀孕妇女总数的1/5;在每年的怀孕妇女当中,约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3万人年龄未满15岁,其中半数以上怀孕少女以堕胎方式终止怀孕。
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反堕胎人士开始有规模地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对堕胎法令的不满。这些反对人士大都是保守派或天主教徒,布什总统也是其中一员。一些反堕胎激进分子有时更象恐怖分子,不时闹出一些耸人听闻的暴力事件。比如今年9月3日因杀害堕胎医生而被处以极刑的第一人保罗·希尔,据称他在临刑前仍丝毫没有悔意,称自己会在天堂得到丰厚的报答,死得越早,便越早升入天堂。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就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支持堕胎人士大都是自由派人士,深受60年代的女权运动思想影响,认为女人有生殖自由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反堕胎人士则认为,婴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受孕的晚期,婴儿已经成型,堕胎无异于杀人。不过论辩双方在反对妇女在怀孕第3期也就是晚期进行堕胎比较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此次参众两院能顺利通过禁令的原因之一。
由于堕胎问题长期的争辩,堕胎话题也成为一道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风景线。人们常说这一案件的影响等同于美国的第2次内战。历届州长、总统选举,大法官就职,都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表态。堕胎问题还进入国会,成为预算辩论时的焦点。
自1973年以来,美国历届总统对堕胎问题的立场因受自己的党派、宗教影响也不一样。比如70年代,尼克松、福特和卡特执政时期,由于自由主义占主流,美国总统大都心口不一,表面反堕胎,实质政策实施上仍是有利于支持堕胎的自由派。到了8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占上风的里根、老布什阶段,反堕胎运动又有所得势。里根在1983年罗诉韦德案十周年之际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堕胎与美国的良心》的演说,尖锐地指出自1973年以来1500万未出生的婴儿死于合法堕胎,其数字是美国所有战争中死亡人数的十倍。到了90年代克林顿执政时期,民主党的克林顿虽然在堕胎问题上强调应“安全,合法和极少进行的”,但对堕胎仍是最大限度地支持。比如在两次参众两议院通过的晚期堕胎禁令问题上,他都使用了总统予以否决。对于小布什总统而言,无论是基于保守派立场还是个人立场,他都是一名坚决反堕胎人士。在2000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合法化的十七周年纪念日上,他向上万名反堕胎的示威群众保证“总统与你们站在同一边”,并宣布“坚决”反对罗诉韦德案的法院判决,这个判决使堕胎合法。
五、2003烟火又起
罗诉韦德案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美国的堕胎问题并没有因此更好或者更坏。但也发生了一些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最出名的当属罗诉韦德案的原告诺玛·麦科威。
在美国,麦科威的名字和堕胎几乎就划了等号。麦科威本人通过在一些堕胎诊所工作,逐渐发现堕胎对于婴儿的非人性;同时,在一个反堕胎的牧师的影响下,她的信仰和心灵就此发生转变。1995年8月8日,麦科威在达拉斯一个私人家中的游泳池受浸,从此反对堕胎。这一倒戈行动一时间成为美国头版头条,美国广播公司(ABC)还在现场转播。此后,她又成立了一个“不再柔”(Roe No More)的组织,对堕胎女性和进行反堕胎教育。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书《被爱征服》,专门讲述她从一个堕胎合法化象征标志如何转化为一个反堕胎分子的经历。在2003年1月罗诉韦德案30周年纪念日的时候,麦科威又要求上诉法院推翻过去的案子,并称自己只是诉讼的工具,当她需要堕胎的时候,压根没有人来理她。
当然,麦科威过去的辩护律师是非常不高兴看到此点的。萨拉·威丁顿说她非常后悔选择了为麦科威的官司辩护。她和另外一名当时的辩护律师琳达·考菲已经同麦科威见了面进行案件交涉。考菲对CNN记者称麦科威当年没有丝毫不愿意堕胎的意愿,至始至终她都想要一个安全的、合法的堕胎。当被问及如何看待麦科威的转变时,她拒绝回答。
当然麦科威的转变本质上是无法改变美国自由和保守两派对堕胎的分歧的,他们仍然在为自己的立场作较量。2003年提交参议院的晚期堕胎禁令报告明确地指出,堕胎是蓄意谋杀婴儿生命,对堕胎母亲身体的长期健康也极为不利。在2000年Stenberg v.Carhart案件中,美国法院否决了内布拉斯加州的晚期堕胎禁令,认为禁令语言称述过于模糊,违背了宪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并给堕胎妇女带来负担。此外,高法认为晚期堕胎在医学统计上是安全的。
此次晚期禁令的发起者参议员瑞克·桑道伦(Rick Santorum)表示法令一定能抵制来自法律的挑战。他们认为此次法令通过不过是反堕胎运动一个小小的胜利,最终的目的在于推翻1973年高法的堕胎法令。民主党人包括参议员法兰克·洛腾伯格(Frank Lautenberg)也称很有信心,相信这项违背宪法的法令将被高法予以否决。支持堕胎的组织除了在法律上对这一禁令进行千般挑刺外,还开始策划明年大选到华盛顿示威。
看来堕胎禁令已经慢慢点燃美国政坛的烟火了。正如法律专家预测的一样,这项争论在小布什总统那里未必能打住,非要闹到高法裁决不可。
晚期堕胎禁令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对美国现代史略有所闻的人都知道,水门事件引发的政治风暴使尼克松丢掉了总统宝座。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尼克松下令将白宫办公室的工作谈话秘密录音是导致他被迫辞职的直接原因。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没有白宫录音磁带的存在,尼克松很可能不会辞职下台。尼克松本人曾极为懊悔地哀叹:“我弹劾了我自个儿。”(此语是尼克松1977年接受英国著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弗罗斯特[David Frost]采访时的谈话。)
根据美方已解密的中美首脑会谈档案,1973年11月12日,毛泽东主席会见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博士时半开玩笑地问道:“为什么你们国内,对水门事件这个屁事那么在乎?”中方翻译唐闻生说她不能直译“屁事”一词,因为此语意为“放屁”。话到此时,毛泽东以及参加会见的周恩来总理和姬鹏飞外长都笑了。中方解释说,“屁事”在这里只是个比喻,意为那只不过是小事一桩。
那么,水门案这个“屁事”为啥会演变为美国宪政史上前所未有、惊心动魄的大案要案?尼克松究竟是不是水门窃听案的主谋者和策划者?他为何要下令将白宫办公室的工作谈话录音?白宫的录音系统与尼克松下台之间究竟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水门案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水门事件对美国宪政体制造成了哪些影响?所有这些问题,都要从1972年在水门大厦发生的一起窃听案从头谈起。
一、谁策划了水门窃听案?
水门大厦地处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西北区风景秀丽的波托马克河畔,由一家五星级饭店、一座高级办公楼和两座豪华公寓楼组成。大厦正门入口处有一个小型人工瀑布从高处飞流直下,水花飘舞飞扬,使整个建筑群有了“水门”的美称。
水门大厦与市区15街的麦迪逊饭店齐名,是美国上层权势社会的象征之一。大厦距国务院和肯尼迪国家表演艺术中心只有两条街,离白宫、国会大厦和五角大楼也很近。公寓楼里的住户大多是内阁部长、国务院高官、参众两院议员和白宫高级幕僚。水门事件中的两位重要角色——尼克松竞选班子的主管、前司法部长米切尔(John Mitchell)和尼克松的女秘书玛丽·伍兹女士(Rose Mary Woods)恰好也是水门大厦的住户。而办公楼的第六层当时是美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总部。
1972年6月17日凌晨,水门大厦的保安偶然发现从地下车库通往大厦的门锁两次被胶布贴住,他便立刻报警。当时正在附近巡逻的警车恰好需要加油,警方只得传呼两位便衣特警支援。由于特警身着便服,所以没有引起望风报警人的注意,结果,警方出其不意地抓获了五个潜入民主党总部安装窃听器和偷拍文件的嫌犯,其中一位名叫麦克德(Jams McCord )的嫌犯曾是中央情报局特工,现任尼克松总统竞选班子(Committee to Re-elect the President)的安全顾问,另外四个伙计是反卡斯特罗的古巴流亡分子。后来的调查发现,负责遥控指挥这次行动的人物居然是白宫特别助理亨特(E.Howard Hunt)和尼克松竞选班子的法律顾问利迪(G.Gordon Liddy)。
那么,尼克松究竟是不是水门窃听案的幕后主谋者和策划人呢?30年后的今天,历史学家和水门事件专家已经可以比较肯定地回答:第一,尼克松不是这起窃听案的直接主谋者和策划人;第二,尼克松从未批准对民主党总部进行窃听的任何密谋或行动计划;第三,尼克松事先对水门窃听案一无所知,他本人在《迈阿密论坛报》上首次得知水门窃听案,当时感觉这是个玩笑。
从案发现场分析,水门窃听案的具体策划者和指挥者是一帮既无美国政治常识又缺乏基本间谍技术训练的傻冒儿。
首先,对美国政治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政党只是一种极为松散的组织,所谓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总部实际上只是一个负责对外公关的事务性部门,绝非党和国家的领导中枢。在水门大厦总部,民主党的竞选班子从未召开过与竞选战略有关的会议,民主党总统肯尼迪和约翰逊执政期间决策内幕的绝密文件更不可能会存放在这里,试图在此地安装窃听器和偷拍绝密文件纯粹是弄错了目标。多年之后尼克松一直都在纳闷,这帮蠢货怎么会对这个毫无情报价值的目标搞窃听?([美]尼克松:《尼克松回忆录》[中译本],中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5页。)
其次,既然要潜入警戒外松内紧、素有“豪门大厦”之称的水门大厦玩政治窃听的脏活儿,那就应当派出一位训练有素、象特工007那样的谍报高手。谁料想,策划者派出了由五位生手组成的浩荡队伍。他们不但撬门扭锁的手艺糟到极点,而且还犯下了用胶布贴住门锁的低劣错误。当便衣特警把他们堵在屋里后,人数占优的这五位仁兄惊惶失措,乖乖地束手就擒,一点儿反抗或越墙而逃的举动都不敢有。
最后,既然窃听行动由白宫幕僚直接指挥,就该有个脱身之策,绝对不能暴露白宫幕僚涉嫌的丝毫马脚。可是,麦克德的身份是总统竞选班子的顾问,在另外两位案犯身上又搜出了白宫助理亨特的私人电话号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案发之时亨特和利迪正在与大厦隔街相对的约翰逊旅店(Howard Johnson)遥控指挥,见大事不妙,他们立刻仓惶出逃,竟然遗留了文件箱和连号的百元大钞。《华盛顿邮报》记者根据百元大钞线索持续追踪调查,终于发现这些钱源自共和党的政治捐款和竞选经费。
总之,水门事件留给后人的感觉是:鬼迷心窍、胆大妄为的白宫幕僚犯下一堆令人难以置信的低级错误,最后把国家最高元首也拖下水,淹得半死不活。
那么,尼克松手下的白宫助理和顾问何以胆大包天策划和施行这起荒唐的窃听案?尼克松一向以精通谋略权术著称,为什么任用这帮傻冒儿充任白宫助理和顾问?此外,既然尼克松最初对水门窃听案一无所知,为何又会丢掉总统宝座?还有一些人义愤填膺,在案后高声质问:“这个骗子是咋当上总统的?”
所有这一切,都要从尼克松的个人经历、他的越战政策、白宫幕僚班子以及美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入手分析。
二、“这个骗子是咋当上总统的?”
尼克松1913年生于加州,自幼家境贫寒,但始终勤奋好学。他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从中学毕业后同时被哈佛和耶鲁大学录取,但因家境窘迫,只得就读于家乡的三流学府威特尔学院(Whittier College)。
大学毕业后,尼克松获得全额奖学金,就读于著名的杜克大学法学院。1937年,他以法学院前三名的优异成绩毕业。当尼克松踌躇满志申请华尔街著名律师事务所和联邦调查局的律师职位时,却吃了一连串闭门羹,他只好回到西部老家,屈就在家乡小镇上的一个三流律师事务所里。
当时的联邦调查局绝对是挑花了眼。尽管貌不惊人,但尼克松绝对是一个心雄万夫、野心极大的人物。二战期间他参加海军,屡获嘉奖,官拜少校。1946年,33岁的尼克松刚刚脱下军装,缺乏从政经验,但却冒险决定竞选国会议员。在当时美苏冷战和保守思潮高涨的背景下,他采取指责民主党对手是“新政共产党人”的竞选策略,以微弱优势获胜,成为当时最年轻的众议员之一。1950年,尼克松故伎重演,经过一场指责对手亲共和带有强烈人身攻击色彩的激烈选战,他赢得了国会参议员的席位。
在尼克松早期政治生涯中,反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在众议院,他大力支持杜鲁门政府的遏制战略,积极参与调查共产党人渗透和颠覆美国政府的活动,在著名的希斯间谍案中一举成名。(希斯[Alger Hiss]曾任美国国务院官员,民主党人,于1948年被指控是华盛顿特区美国共产党间谍网成员,曾向苏联提供国务院机密文件。后因伪证罪被判刑5年。)在参议院,他一度追随麦卡锡参议员推行臭名昭著的麦卡锡迫害活动。
1952年,年仅39岁的尼克松赢得共和党提名,出任艾森豪威尔将军的竞选搭档。1953年,他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二个最年轻的副总统。(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副总统是布莱金瑞奇[John Breckinridge],他36岁时出任布坎南总统[James Buchanan,1857-1861任职)内阁的副总统。)
与深受克林顿器重的戈尔(Albert Gore)和在小布什(George W.Bush)内阁中权倾一时的切尼(Richard B.Cheney)这两位副总统不同,尼克松在艾森豪威尔政府中倍受冷落。在八年副总统生涯中,他的角色大致相当于国务院礼宾司司长。作为总统的外交特使,尼克松迎来送往,马不停蹄,先后出访过53个国家,获得了丰富的国际事务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经验。1959年他出访莫斯科时,因与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进行了著名的“厨房辩论”而名声大振。(1959年访苏期间,在莫斯科“美国住房展览会”开幕式上,尼克松与赫鲁晓夫在“厨房展厅”进行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因这次辩论,尼克松赢得了“勇敢面对”苏联领导人的声誉。)
1960年,尼克松出马竞选总统,经历了一次令人心碎的失败。大选前夕,他与民主党候选人肯尼迪进行了美国总统选战中第一次电视直播辩论。当时,收音机前的多数听众认为,才思敏捷、思想深邃的尼克松略占上风,但电视机前的多数观众,尤其是女性观众却一致认为,家世显赫、哈佛毕业、形象英俊、风度迷人的肯尼迪占居了绝对优势。一个月后,尼克松以微小劣势败北。在普选选票中,肯尼迪得票率为49.7%,尼克松得票率为49.5%,两人只相差千分之二。共和党的选举专家认为,尼克松实际上是输在新闻媒体搞的电视辩论上了。林肯总统其貌不扬,若搞电视辩论,他恐怕也是输多赢少。
大选刚结束,就传出了民主党舞弊和重复投票的丑闻。在当时共和党的传统地盘伊利诺伊州和得克萨斯州,肯尼迪获得的选票居然大大超出这两个州民主党登记选民的人数。面对选举舞弊的传闻,尼克松比2000年大选时的戈尔有风度得多,他坚持不同意重新计票。在其名著《六次危机》中尼克松写道:“如果我要求重新计票,新政府的组织以及旧政府对新政府在职权上有秩序的移交就可能推迟数月,整个联邦政府内部局势将乱成一团。……依我看来,将会在全国造成无法估计的和持久的损害。”(尼克松:《六次危机》[中译本],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28页。)
可是,新闻媒体并不赏识尼克松的君子风度。美国新闻界历来是“自由化”的大本营,基本政治立场属于中间偏左,而尼克松是极右派,靠反共成名,并一度积极支持麦卡锡,与新闻界结怨极深。尼克松也缺乏里根和克林顿那种擅长与媒体打交道的天赋,在当时的媒体笔下,尼克松以擅长权术著称,被封上了“狡猾的迪克”(Trick Dick)的恶名,其言谈举止也常常是主流媒体和脱口秀节目挖苦的对象。
两年后,尼克松竞选加州州长之职,再次一败涂地。由于连遭败绩,而且面对充满敌意的媒体,尼克松黯然神伤,不得不退出政治舞台,在纽约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宣布退出政坛的记者招待会上他愤愤不平地向媒体表示:“今后不会有个叫尼克松的人让你们踢来踢去了。”
当时多数观察家认为,今生今世“狡猾的迪克”将与政治无缘了。但实际上尼克松只是暂时偃旗息鼓,暗中仍在积蓄力量,谋划东山再起。1968年,他抓住民主党总统因越战政策失误而大失民心的良机,冒险出山,打出了结束越战、从重打击刑事犯罪、恢复法律和秩序的旗帜,再次出马竞选总统。凭着屡败屡战的韧性和高瞻远瞩的谋略,他终于险胜民主党对手,登上了总统宝座。
虽然攀上了权力的顶峰,但尼克松的内心深处却总有一种不安全感。作为一个职业政客,他一生中相当多的一部份时间不得不花费在其本人深恶痛绝的各种竞选活动中。他虽然靠竞选出人头地,但历次竞选期间经受的巨大精神压力、目睹的世态炎凉和媒体对他的刻薄攻击和讽刺挖苦,以及一度连遭败绩的惨痛经历,都己成为他心中永远的痛。
另外,尼克松的口才和仪表平平,缺乏伟大人物那种举重若轻、超凡出众的个人魅力(Charisma),而且早年还有被联邦调查局和著名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的尴尬经历。这些因素和经历对他的性格影响颇深。当年深受尼克松提携、重用的基辛格博士曾在回忆录中多处描述了尼克松既刚愎自用、过份自尊又优柔寡断、自负自卑的性格。曾在尼克松的竞选班子中出任首席经济顾问的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也注意到,尽管尼克松是自威尔逊总统(任期1913-1921,曾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以来智商最高的美国总统,但这位总统大人平时的谈吐行事却不够自信。
对于即将来临的1972年总统选举大战,尼克松疑神疑鬼,焦躁不安。一方面,他极想连任总统,以美国历史上首位干满两届副总统和两届总统的身份主持1976年美国独立二百周年庆典;另一方面,他又缺乏战而必胜的信心,对竞选连任的前景忐忑不安。尼克松左右的亲信知道,1960年大选以千分之二差距“险败”,对尼克松身心伤害极深;1968年大选以微小差距“险胜”,同样使尼克松胆颤心惊。为了确保在1972年大选中获胜,他的竞选班子决心不惜任何代价,寻找能够击中民主党候选人要害的重磅炮弹,以求增加竞选胜利的保险系数。
三、“沉默的大多数”和“管子工”
美国深陷越战泥潭是影响尼克松连任的最大障碍。越战失败不仅削弱了美国的国际战略地位,而且引发了国内的分裂和动乱。声势浩大的反战示威、规模空前的黑人种族暴乱、激进失控的校园反政府运动与因军费浩大而引发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相互交织,使美国社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无序和混乱。在1968年向尼克松移交这个烂摊子时,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忧心忡忡地说:“当前国内外的各种问题,也许比林肯以来的历届总统面临过的问题都要严重。”
尼克松是位现实主义政治家,崇尚实力地位,他结束越战的方针很明确,那就是“先打再谈、体面撤军”。在他看来,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谈判桌上同样得不到。只有施加强大的军事压力,才能迫使对手回到谈判桌上,接受对美国有利的停战条件。用他自己的话说:“法国曾为留在越南而战,美国却为撤出越南而战。”(尼克松:《不再有越战》[中译本],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可是,这种“先打再谈、体面撤军”的战略必然会引起国会、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在美国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甚至高度机密的外交政策也是通过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来体现的。除了总统、白宫幕僚和行政机构之外,其它各种力量如国会、政党、利益集团、新闻媒体、民意、思想库等同样参与或影响决策。这种宪政民主体制的明显弱点是极易泄密、相互扯皮和决策效率低下。法国著名政治学者托克维尔认为:“在指导国家的对外关系方面,民主政府绝对不如其它政府。”(〔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译本],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60页。)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1916-1939任职)也曾指出:“1787年制宪会议奉行分权原则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要杜绝专权。”
作为政界老手,尼克松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弱点洞若观火。为了尽快摆脱越战僵局,他独断专行,铤而走险。1969年2月,尼克松连招呼都不向国会打一声,下令秘密轰炸北越在柬埔寨的军事基地和军用公路“胡志明小道”,悍然将越战扩大到柬埔寨。柬埔寨当时的国家元首西哈努克亲王巴不得美国空军早点儿把北越军队炸走,所以对美军狂轰滥炸一声不吭。而北越自知在中立国建立军事基地理亏,挨了炸弹却也不敢声张。这样,这场不宣而战的秘密战争开打几个月后才被《纽约时报》于1969年5月9日曝光。尼克松如此目中无人、大胆妄为,把参众两院议员们气得死去活来。
轰炸事件曝光后,引发了国内更为激烈的反战抗议浪潮。尼克松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派遣数万美军大举入侵柬埔寨,彻底扫荡北越的后勤基地。更有甚者,他后来冒着与中国和苏联摊牌的风险下令对北越进行大规模战略轰炸,封锁北越领海,切断来自中国和苏联的军事援助。前任总统们十几年来不敢任意胡来的事,尼克松一夜之间几乎全干了。这一系列战争升级行动激起了全美各地空前绝后的反战高潮,大学校园里瓦斯弥漫、警棍横飞,国会两院中争执不休、吵成一团,一些国会议员强烈要求弹劾“战犯”尼克松。
新闻媒体当然更不会放过尼克松。1969年4月1日,国家安全委员会向尼克松提出了结束越战的几套预案,其中包括一项单方面撤军的参考预案。五天之后,《纽约时报》就透露消息说美国正在考虑单方面撤军。对南越阮文绍政权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北越军民则士气大振。同年5月1日,《纽约时报》又泄露了美国战略核力量的国防机密,其中包括美国战略导弹系统的各种改进方案。尼克松对泄密恨之入骨,他告诫白宫幕僚:“切记,新闻界是我们的敌人。”
更要命的是,1971年6月,国防部前雇员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出于反战目的,将工作之便获得的一批美国越战决策的绝密文件捅给了《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这些文件清楚地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问题上误导和欺骗了美国人民。由于这些文件涉及国防机密,联邦司法部心急如焚,要求联邦法院立即下令禁止新闻媒体发表绝密文件。司法部认为,公开这些绝密文件,其后果将是增加美国军人的伤亡,破坏盟国之间的合作,极大地增加与敌方谈判的困难并延长越南战争。
可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中以6比3三票之差拒绝了司法部的请求。在法院判决书中,大法官斯图沃特(Potter Stewart,1966-1986任职)有针对性地指出:“与议会制政府的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宪法独立性。”“由于缺乏宪法在其它领域中的制衡机制,对国防和外交领域的政策和权力的唯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开明的公民团体。只有具备必要信息和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斯图沃特的结论是:“尽管我认为政府行政部门关于秘密文件的观点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但我不能说文件的透露会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立刻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结束越战问题上尼克松扮演了一个难度极大的角色。他既要进行大规模军事冒险,又要通过艰难的外交谈判促成停战和撤军,同时还要应付国内反战运动、新闻媒体的抨击、政府内部的泄密和坚决维护新闻自由的联邦最高法院。面对内外交困、腹背受敌的局面,为了稳住阵脚,缓解危机,尼克松采取了两项影响深远的措施:一项是向“沉默的大多数”(Silent Majority)直接呼吁,另一项是下令建立白宫的反间谍班子─“管子工”(Plumbers)。
“沉默的大多数”是尼克松发明的政治术语。按照尼克松的保守观点,那些鼓噪抗议、反对越战的人其实只是美国社会中的少数人。这些反战分子焚烧国旗、拒服兵役、诋毁上帝、放任自流、吸毒乱交。由于新闻媒体的撑腰,他们游行示威、大喊大叫,让人误以为是美国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但实际上,大多数美国人并不希望国家陷入一败涂地、分裂动荡的局面。可是,由于媒体的片面报导,大多数美国人处于沉默之中。尼克松坚信:“我制定的政策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了满足大喊大叫的少数人。”([美]莫尼卡·克罗利:《冬天里的尼克松》[中译本],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为此,1969年11月3日尼克松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他呼吁:“伟大的同胞们!沉默的大多数!我请求你们的支持。”“让我们团结起来争取和平,让我们也团结起来避免失败。我们应当懂得:北越不能使美国失败或丢脸,只有美国人自己才能使美国失败或丢脸。”(《尼克松回忆录》,中册,第57页。译文根据英文原版有所改动。)这次电视演说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在听过演说的美国人中尼克松的支持率高达77%,白宫还收到了8万多封表示支持的电报和信件。民众一定程度的支持,为尼克松实施“先打再谈、体面撤军”战略赢得了回旋余地。
自恃赢得了“沉默的大多数”的认同,加上后来在外交领域的重大突破和停战撤军的初步成果,尼克松有点儿得意忘形,自认为可以超越党派束缚,直接与民众对话,赢得大选胜利。在筹备1972年大选时,尼克松一反常规,抛开了传统的共和党助选机器,自己筹建竞选班子。事实证明,尼克松此举不但使自己在党内树敌众多,而且为水门窃听案埋下了伏笔。参议院水门事件调查委员会主席厄尔温(Sam Ervin,Jr.)认为:“如果尼克松总统将竞选连任的任务委托给共和党的助选班子,那就不会有水门事件。共和党的班子能够分辨,像水门窃听这样的行动已超出了政治的范围。可是,尼克松却把控制竞选的大权交给了自己的亲信。这帮人除了是他的心腹之外,在政治和政府事务方面几乎毫无经验。”
“管子工”是白宫反间谍班子的代号,因其任务是调查泄密原因和堵塞漏洞,故名。尼克松认为,泄露政府的外交和军事情报都是通敌叛国行为,必须认真调查,严厉惩处。可是,由于新闻媒体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所以调查的重点只能集中在政府部门。出任总统后,尼克松无视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保护国家安全为名下令对涉嫌泄密者进行大规模电子窃听和信件检查。1971年6月,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中败诉后,尼克松大发雷霆,下令白宫幕僚可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下,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对泄密行为进行监视和打击。“管子工”成立后,大肆调查涉嫌泄密者的各种线索,肆无忌惮,不择手段。他们曾经夜闯艾尔斯伯格心理医生的办公室偷窃医疗档案,企图寻找证明艾尔斯伯格是共产党间谍的罪证。更有甚者,“管子工”还暗中策划,打算在自由派思想库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ion)投掷燃烧弹,然后趁乱找回丢失的政府机密文件。但由于风险过大,战绩平平,“管子工”于1971年底宣告解散,其部份成员转到尼克松的竞选班子当差。半年之后,正是利迪和亨特这两位原“管子工”中的干将在水门事件中惹出了弥天大祸。
利迪是律师出身,打过韩战,当过检察官,干过联邦调查局特工,受过一点儿驾驶飞机、低空跳伞、擒拿格斗之类的训练。亨特是中央情报局特工出身,曾负责秘密召募和训练古巴籍雇佣军,参与过1961年的“猪湾入侵”军事行动。(1961年4月,中央情报局装备和训练的1400余名反卡斯特罗的古巴流亡分子乘美国运输舰在古巴南海岸的猪湾[Bay of Pigs,又译吉隆滩]地区登陆。这次军事行动在登陆短短两天后被彻底击败。)但是,利迪和亨特都没受过真正的间谍训练,也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比如,他们主持的偷窃医疗档案行动采取的手法竟然是破窗而入、砸开保险箱瞎翻的“业余”手段。
利迪和亨特虽然见识短浅、武功平庸,但却是野心勃勃、胆大妄为之徒。他们名义上担任竞选班子的法律顾问和白宫特别助理,实际上负责搜集民主党对手情报和实施特种行动。由于《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安德森(Jack Anderson)在专栏文章中泄露了一些机密,利迪和亨特便谋划了几套暗杀安德森的具体方案。由于白宫高级幕僚担忧引火烧身,这项暗杀行动最终没有付诸实施。
1972年1月,在联邦司法部长办公室,利迪向司法部长米切尔、白宫律师迪安(John Dean)等人提交了搜集情报和打击对手的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窃听民主党人电话,偷拍秘密文件;雇佣妓女勾引民主党竞选班子成员和总统候选人,用隐藏的摄像机偷拍淫秽场面,以此讹诈对手和换取情报;打击那些在幕后组织示威、破坏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民主党人士,把这些危险人物秘密绑架到拉丁美洲国家。听完这个荒谬绝伦的计划,即将辞职出任竞选主管的米切尔表态说:“希望你回去想想,拿出一些更现实的方案。”遭到上司否决后,迪安让利迪又制定一套新的方案。在新计划中,利迪删去了不够“现实”的部份,保留了窃听和偷拍文件的行动。
不过,利迪虽然制定了窃听和偷拍文件的计划,但他并没有锁定水门大厦。利迪后来在回忆录中声称:“我知道,我从未选定将水门大厦作为窃听目标。我一直认为这是个很傻的想法,因为有其它更好的选择。”
究竟是谁策划和下令闯入水门大厦搞窃听,至今仍然莫衷一是、众说纷纭。20多年之后,经水门事件专家考证,幕后策划人是白宫律师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