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左右为难的最高法院
在一向标榜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美国社会,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为何会为少数族裔申请人保留16个特别录取名额呢?说起来,这个特殊的照顾措施实际上与美国政府颁布和推行的“肯定性行动”政策直接有关。
“肯定性行动”这个名词最早源自肯尼迪总统196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这个行政命令要求政府合同承包商采取肯定性行动,为少数族裔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不得有种族、信仰、肤色、祖籍的歧视。约翰逊总统执政期间,联邦政府和国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包含范围更为广泛的“肯定性行动”法案,又称为平等权益法案。简而言之,“肯定性行动”政策实际上是一项在1964年《民权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平等权益措施和法案,目的是帮助在美国历史上长期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和妇女更快地改变在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等方面的劣势地位。具体地说,就是在升学、就业、晋升、颁发奖学金以及接受政府贷款和分配政府合同时,在竞争能力和资格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黑人、印地安人、拉美裔和亚裔以及妇女有被优先录取、录用、晋升或优先得到贷款和政府合同的权利。
1969年,保守的共和党总统尼克松入主白宫,但他在推动“肯定性行动”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却令人刮目相看。后来曾在里根政府担任国务卿要职的舒尔茨当年被尼克松总统任命为劳工部长,此公在劳工部长任内开创了后来引起极大争议的硬性定额制度。根据联邦劳工部的规定,公立大学在招生时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学生,政府部门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员,一定比例的政府商务或工程合同应当优先给予少数民族或女性投标人。此外,凡是接受联邦政府资助以及所有与政府签订商务或工程合同的私营企业或私立大学,都必须提交一份“肯定性行动”计划,说明该企业或大学现有少数族裔雇员数量以及打算在多长时间内使少数民族雇员达到一定比例,否则资助和合同免谈。从70年代中期起,“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照顾范围又逐渐扩大到残疾人和退伍军人。
在民权运动声势浩大的60年代,“肯定性行动”政策得到了全美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积极响应。美国大学校园历来是自由化和激进化的大本营,而加州大学在60年代反越战、争平权的学生运动中是全美高等院校中闹得最凶的大学之一。在此背景下,戴维斯分校为了纠正种族歧视造成的危害和以往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待遇,增加医学院学生的多元性,为少数族裔树立刻苦学习、奋斗成材的榜样,特别设立了优惠和照顾少数族裔申请人的录取定额制度,结果引发了贝基诉讼案。
加州大学诉贝基一案实际上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一个极为棘手的大难题。原因很简单,这个事关联邦政府“肯定性行动”政策是否违宪的重大诉讼案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政治问题。种族矛盾历来是美国政治中的定时炸弹,稍不留神就会在社会中心爆炸,引发空前严重的社会动乱。在中国社会,重大司法问题通常集中地表现为政治问题,但在美国社会,诚如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所言,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演变成司法问题。美国社会中这种政治问题司法化的特殊国情,让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伤透了脑筋。
在美国宪政史上,曾有过最高法院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结果却引发政治灾难和社会动乱的前例,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南北战争前的的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Scott v.Sandford,1857)。当时,最高法院做出了偏向南方奴隶制的裁决,判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使国会已通过的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法案因违宪而被取消。尽管从单纯法律的角度看最高法院对斯科特案的判决无可厚非,但若从政治角度看,这一判决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坚定了南方各州依照宪法惯例捍卫奴隶制的决心,使北方和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使美国陷入了一场无法避免的南北大战。斯科特案一向被美国学者认为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糟糕的判例。前车之鉴,使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这类“政治案”时,不得不小心翼翼,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在贝基案之前,一位名叫马科·德夫尼斯(Marco Defunis)的白人学生早在1971年就已向“肯定性行动”政策发难。这位白人学生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成绩比已被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录取的大多数少数族裔申请人高得多,但却连续两年未被录取。一气之下,他便向地方法院控告华盛顿大学。地方法院于1971年判决华盛顿大学败诉,德夫尼斯遂如愿地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华盛顿大学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于1974年初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可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是,1974年2月,最高法院以德夫尼斯当年5月就将从法学院毕业,审理这种“问题已过时”的案子(Moot Case)毫无法律意义为由,回避对德夫尼斯案(Defunis v.Odegaard,1974)做出司法裁决。其实,最高法院是找了个借口故意躲避这种令人头疼的政治难题,使支持和反对“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两派人士大为失望。
可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几年后贝基案又打上门来,硬逼着左右为难的最高法院给个明确说法。美国朝野上下拭目以待,且看最高法院将如何对贝基案进行裁决。
1978年6月,在美国朝野众目睽睽之下,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对贝基案做出了一个在美国宪政史上非常罕见的双重判决(Double Decision)。由鲍威尔(Lewis Powell)大法官主持宣读的判决书包括两个部份:第一部份判决加州大学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加州大学医学院必须录取艾伦·贝基;第二部份判决加州大学有权实行一些使学生来源和校园学术环境多元化的特殊政策,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把种族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能把种族作为惟一因素。
这样,最高法院一方面判决加州大学依照“肯定性行动”政策设立的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一方面又规定可以将种族作为考虑升学申请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又反过来支持了“肯定性行动”政策。这个极为圆滑的双重判决,使坚决支持和激烈反对“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两派人士如坠云雾、无所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是法律决定,但对政治后果的慎重考虑显然对个别大法官的判决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
三、从体制性歧视到“肯定性行动”
在美国这样一个白人占多数和白人男性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在升学和就业这两个对每一位美国人一生命运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问题上,由美国总统和联邦政府出面颁布和推行一系列优惠和照顾黑人等少数民族的特殊政策和法案,绝不是偶然的。
美国是一个由200多个不同的种族、族裔、民族血统和文化传统组成的移民国家,号称是世界民族的大熔炉。但是,在美国历史上,“民族大熔炉”的神话主要是对白人移民而言,而少数民族(主要是印第安人、黑人和亚裔等所谓“有色人种”)的美国经历却充满了痛苦和辛酸。美国开国元勋在《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准确地说只是“所有白人生而平等”。早期美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伴随着对缺乏自卫能力的印第安土著居民的野蛮屠杀,更交织着对黑人奴隶的残酷奴役。这些历史悲剧制造了延续至今的种族矛盾和种族仇恨。
19世纪60年代的南北战争摧毁了南方奴隶制,使被奴役长达两个世纪之久的黑奴成为自由人。北方的共和党人挟内战胜利之势,在重建时期(1865—1872年,指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南方叛乱各州期间)连着通过了三项宪法修正案(第13、14和15条),试图从宪法上废除奴隶制,给予黑人公民权,并规定联邦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权利。但是,重建结束后,南方各州利用美国联邦制民主体制的独特性以及白人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强大的优势,以合法的民主程序通过了一系列种族隔离和歧视的法律,继续剥夺黑人权利。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1896)的判决中,以“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为由承认了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合宪性,使黑人在南北战争之后又遭受了长达一个世纪的体制性歧视和迫害。
20世纪50年代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和确立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1954年,在布朗诉教委一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判决南方州种族隔离的教育体制违宪。可是,南方各州对布朗案的判决进行了大规模的抵制,此后10年,南方11个州中只有2%的黑人学生真正进入黑白合校的学校学习。为了对付南方州对布朗案判决的抵制,联邦政府不得不多次出动全副武装的军队保护黑人学生进入南方州公立大学读书。
联邦政府的这些措施与当时风起云涌的黑人民权运动交相呼应。为了彻底推翻南方州的种族隔离制度,美国黑人自50年代中期始,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开展了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民权运动。黑人的斗争得到了美国主要新闻媒体的同情和积极声援,全美各大电视台经常临时中断正常节目,实况转播南方州警察对黑人示威群众施暴的场面。新闻媒体中不断出现的黑人大规模示威和警察动武的流血场景震撼了全美各界和整个国际社会,北方各州的白人纷纷集会示威,要求联邦政府和国会立刻出面干预,废除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在社会局势有可能失控和民权运动有可能转向大规模暴力的压力下,美国国会终于先后在1964、1965和1968年通过了三个被统称为“第二次解放黑奴宣言”的民权法案,从法律上彻底结束了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制度。
民权法案的通过虽然使黑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地位,但要完全铲除种族歧视遗留的恶果、实现真正意义的种族平等却绝非易事。种族歧视给美国黑人造成的恶果固然多不胜举,但其中尤以黑人在教育领域的落后所造成的后果贻害最大。与千百万怀着“美国梦”来到新大陆寻求更好生活的世界各国自由移民不一样,美国黑人是被枷锁和镣铐捆绑到新大陆来的奴隶,在长达两个世纪的奴役生活中,他们被彻底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有些白人种植园主甚至禁止黑奴翻阅《圣经》,因为他们担心,一旦黑奴读书识字,通晓了“人人生而平等”的道理,奴隶制的末日就将来临。南北战争之后,黑人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自由,但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继续遭受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之害,相当多的一部份黑人处于贫困和愚昧的深渊之中难以自拔。美国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任期1967—1991年)在贝基案的意见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黑人的经历与其他族裔群体的差别不是程度上的,而是本质上的。”美国黑人长期以来处于受奴役和被歧视的地位,被排斥在美国主流社会之外,当黑人终于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之后,不仅面临现代科技社会激烈竞争的挑战,而且判断胜负的标准皆由白人主流社会确立。美国社会一向标榜和信奉凭借个人奋斗和平等竞争去争取成功,但这种价值观忽视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巨大不平等,就好像是让一个镣铐乍除、遍体鳞伤的普通人与一个训练有素、身强力壮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同样的规则在竞赛场上竞争一样,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竞争完全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1965年6月,提出建设“伟大社会”口号和标榜“公平施政”的约翰逊总统在由黑人创办的哈沃德大学(Howard University)应届毕业生典礼上发表讲话,强调黑人仅仅争取到法律上的平等竞争地位是不够的,联邦政府应采取特殊措施对少数民族予以帮助,以求达到实质意义上平等竞争的最终目标。约翰逊总统这次讲话是联邦政府第一次公开宣布应对少数民族予以特殊照顾和优惠,从而在推动“肯定性行动”政策和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这种特殊照顾政策的实质,是要求美国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做出一定让步,在激烈的自由竞争赛跑中,允许弱势群体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路,借此改变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竞争起点极度不平等的不公正现象,达到种族和谐和社会平等的最终结果。
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发展和平等,一种制度、一个国家的兴衰、先进、落后取决于对这两个重大问题解决的程度。“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实质,是由联邦政府出面充任促进种族利益协调人这种费力不讨好的角色,通过向少数民族提供更多的提升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机会的政策,补偿几百年来对黑人等少数民族的奴役和歧视所造成的伤害,纠正美国社会各领域中令人深感耻辱和难堪的种族歧视现象,润滑美国社会中紧张的种族关系,推动美国社会向更平等的方向发展。不过,这项政策不是一个修改美国社会中竞争规则的永久性的法律规范,而是对以往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补偿,可以说是一种具有补偿性和还债性的民族政策。
在一个基本上由多数人的选票决定一切的民主社会,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少数人在多数情况下则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民主制度的真谛却恰恰在于容纳和保护少数人。由于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的推动以及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行政部门的干预,一系列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民权法案终于在美国这样一个白人占多数的国家得到通过和实施。由于民权法案的通过,白人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偏见已由道德问题急剧升格为法律问题,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商店旅馆在对少数族裔的态度以及在雇佣和晋升等问题上稍有差错,立刻就会官司缠身并被迫付出巨额赔偿,普通公民若有种族歧视的公开言行,则有可能遭受民事起诉和面临被雇主解雇、学校退学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开的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中已失去了存身之地。
200多年以来,美国社会从种族奴役走向解放奴隶,从种族隔离走向民权运动,从取消法律上的不平等走向对少数族裔、妇女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刻意维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
四、规则不平等与逆向歧视
但是,从严格意义的法律角度看,“肯定性行动”政策是一项“不平等”的政策。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平等可分为三种: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历史证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都是不可能的,惟一可以做到的只能是规则平等,而“肯定性行动”政策却对竞赛场上规则平等的原则进行了修改。
对联邦政府行政部门而言,为了纠正以前种族歧视的弊端,缓和社会矛盾,在一定历史时期之内,实质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可以暂时高于规则平等的原则。“肯定性行动”政策的一个主要特点,正是不拘泥于规则平等原则,以一种矫枉过正的特殊形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补偿和照顾,以求达到起点平等、公平竞争的最终结果。
可是,由于规则不平等,尽管愿望良好,理由充足,但结果实际上却是对白人的体制性逆向歧视,使白人不得不在社会生存竞争的竞赛场上为“祖宗欠的债”付出沉重代价。从就业角度看,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竞争的社会,无论申请哪一个层次的工作和岗位,申请者都会面临激烈的竞争;从升学角度看,一个学生能否被著名法学院或医学院录取,往往会决定其一生命运的兴衰荣辱;从商业角度看,能否争得政府部门的商业和工程合同,常常关系到一家企业或公司的生死存亡。然而,根据“肯定性行动”政策,白人不仅在能力和考试成绩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必输无疑,而且在能力和成绩明显高于少数族裔时也有可能败下阵来。
一些自由派经济学家认为,在美国这样一个私有制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强制施行“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照顾措施,意味着联邦政府对私有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干涉,意味着联邦政府对投标政府合同的商业活动的无理干预,不仅限制了私有企业老板雇佣员工的自由权利,而且破坏了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分配政府合同的经济机制。联邦政府手头有上万亿美元的商务和工程合同,是私有企业的最大客户,所以私有企业只有俯首听命的份儿,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这种现象与美国宪法制定者设想的那种维护私有产权和私有制经济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职能是南辕北辙的。
“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另一个饱受指责之处是,它可能会使无辜者承担补偿政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会使一些从未受到过种族歧视伤害的人凭空获益。与其它一些社会救济、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不同,“肯定性行动”是一项单纯以族裔、肤色和性别这些群体差别作为施行照顾措施标准的“一刀切”政策。只要你是少数族裔或女性,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少数族裔或女性,你都可以在竞争中受到若干照顾。相反,只要你是白人,而不管是什么样的白人,那你就成了天生的倒霉蛋,再受歧视也没人心疼。
比如,一位黑人富商是20世纪90年代从非洲摩洛哥王国移居美国的投资移民,其远祖与几百年前被贩卖到北美的黑奴根本不沾边。而一位白人工人家住北方的宾西法尼亚州,其祖先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移民美国,在南北战争时曾参加联邦军队,为维护国家完整和废除奴隶制浴血奋战,其家族成员一直是废奴运动和民权运动的支持者。而且,由于宾州早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前就已立法禁止奴隶制,所以在这位白人劳工家族史上没有任何人曾奴役过黑奴。可是,在申请进入宾州州立大学医学院的竞争中,尽管白人劳工家族世代在宾州居住并以税金的形式向联邦、州政府和州立大学交纳了大量金钱,尽管白人劳工的儿子勤奋努力、品学兼优,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高于黑人富商的女儿,但他仍然有可能在入学竞争中输给新来乍到的黑人富商的女儿。显然,在很多诸如此类的个案中,这种只问肤色性别、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一个黑人富家儿女在竞争中保留特别位置从而把一个白人劳工的儿子排除在外的现象是极不公平的。
对“肯定性行动”政策不满的不仅是白人,而且包括一些少数族裔人士。身为黑人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董事康纳利(Ward Connerly)认为,这项政策中的一些特殊照顾措施,实际上等于公开宣布少数族裔无力与白人进行真枪实刀的竞争,只能靠族裔和肤色占尽先机,这实际上是对少数族裔的公开贬低。少数族裔需要的是平等公正,而不是所谓特殊照顾和优惠。在实践中,这项政策的受惠者也有限,只是为已经进入上流社会权势阶层的一小部份黑人和白人女性提供了进一步高升的特殊方便。
康纳利提出的此类批评如今在美国政坛已逐渐成为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2001年5月,美国亚裔商会代表在白宫拜见小布什总统时,当面感谢小布什提拔华裔赵小兰和日裔峰田出任内阁部长。小布什听后立即严肃地回答:赵小兰和峰田入阁完全是因出类拔萃的能力和品德,与族裔背景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美国和世界各国的新闻媒体经常讥笑大学平均积分成绩(GPA)为C的小布什总统既不懂内政也不懂外交,其实未必如此,如果小布什总统当时稀里糊涂地顺着亚裔代表给搭的台阶往上走,那他的政治麻烦可就大了。
反对“肯定性行动”的人士认为,“肯定性行动”政策根本就不是平权法案,而是反平权法案,是对白人男性的体制性逆向歧视。这项政策不仅在入学和就业等人生大事上对白人男性极不公平,而且也容易使少数族裔滋长不劳而获和低人一等的观念。更为严重的是,这项特殊照顾政策把以族裔和肤色为基础的少数民族权利置于美国公民权利之上,损害了以勤奋努力和个人奋斗为基础的美国精神。据《华尔街日报》和美国广播公司(ABC)1992年的一项民意调查,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认为“肯定性行动”政策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今后,美国政府无需为补偿过去的歧视和不平等而给予黑人等少数民族以特殊照顾。
但是,“肯定性行动”的支持者坚持认为,仅仅实行了30余年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根本无法纠正和在真正意义上补偿对黑人长达三个世纪的奴役和歧视所造成的恶果和伤害。尽管黑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有了重大改善,但总的来说,黑人在美国仍然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黑人和白人之间在教育水平、平均工资、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此外,尽管公开的种族歧视已不常见,但白人种族主义的偏见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美国社会之中。因此,“肯定性行动”政策不仅尚未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且路途漫漫,任重道远。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加州大学在60年代曾是全美大学争取平权运动的排头兵,在70年代因设置录取定额和贝基诉讼案名噪一时,但在90年代,加州大学却摇身一变成为争取废除平权法案的急先锋。1997年加州大学董事会趁当年加州全民公决废除平权法案之际投票通过决议,宣布加州大学今后在招生、雇人、工程招标时不再照顾少数族裔和妇女,从而使加州大学成为美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废除“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公立机构。加州大学宣布废除“肯定性行动”政策一事表明,这项特殊照顾政策只是一个具有临时性和补偿性的民族政策,绝非是一个修改美国社会中竞争规则的永久性法律,它是不可能无限期地施行下去的。
在决定国家当前和未来大政方针的纲领性和方向性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一向处于一言九鼎的特殊地位。但是,对于“肯定性行动”政策这种敏感的政治问题,最高法院近年来引人注目地采取了一种沉默和观望的政策。从90年代初期起,全美各州地方法院挑战1978年贝基案判决的上诉案开始增多,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1年的侯普伍德诉德州案(Hopwood v.Texas,2001)。这场官司的背景是白人学生控告德州大学法学院将种族作为考虑入学申请的因素之一,致使成绩和综合能力较强的白人学生被拒之门外。1996年联邦第5上诉法院做出了有利白人学生的判决,德州大学不服判决,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德州大学的上诉,此案又被踢回下级法院重审,并于2001年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可是,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不但再次拒绝审理侯普伍德诉德州案,而且根本不解释拒绝审理此案的原因。
最高法院对挑战贝基案判决的上诉案采取沉默和观望的政策不是偶然的。大法官们深知,最高法院一言九鼎、至高无上的权威来之不易,为了避免莽撞断案引火烧身,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全局、争议极大的法律诉讼案,老谋深算的大法官们常常故意退避三舍,先让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摸着石头过河,待到条件和时机成熟之时再由最高法院出面一锤定音,这是最高法院审理影响全局的重大案例时惯用的高招儿。面对上诉法院接二连三的挑战,最高法院的沉默和观望政策还会持续多久,人们将拭目以待。
实际上,保持沉默和静观待变乃很可能是应对涉及“肯定性行动”政策上诉案的最佳办法。要知道,加州大学之所以敢为天下先,加州大学董事会的立场之所以与20年前戏剧性地截然相反,实际上与白人在加州全州人口的比例已经接近50%直接有关。换言之,由于白人在加州即将成为少数民族,白人已有同等权利要求“肯定性行动”政策的特殊照顾。
当白人不再占人口多数以及欧洲文化不再成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主流文化之时,当“肯定性行动”政策不消自灭之后,在美国这种多民族与族裔“沙拉盘”式混合的多元文化环境中,强势族裔如何与弱势族裔共处,强势群体如何与弱势群体共存,恐怕将是美国社会自立宪建国、解放奴隶、新政变法、二次大战、越南战争、民权运动六次历史性大变动之后面临的全新挑战。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爱国主义是普通百姓共同的情感,世界各国都有,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有的国家是用充满激情的口号,有的国家是用声势浩大的集会游行,也有的国家是自发地悬挂国旗。在美国,每逢7月4日独立日或其他重大场合,很多家庭就会在自家门口插上国旗表示庆祝和团结。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者劫持了美国飞机,撞毁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姐妹楼和华盛顿五角大楼,造成近4千人死亡的悲剧。事发之后,美国商店里的国旗被一抢而空,家家户户悬挂国旗,表达在国家受难之际人民的忠诚和团结之情。据统计,“9·11”之后,美国商店出售的国旗至少有两亿面之多。
在美国,没有其他任何象征能比国旗更为重要和扯动情感的,连美国的国歌都是以颂扬国旗为主题。这首《星条旗永不落》(the star-spangled banner)是作者弗朗西斯科(Francis Key)爱国情感的自然流露:在1812美英战争之初,弗朗西斯科被英军俘虏,囚禁在英国的军舰上,当他看到海岸堡垒上美国的国旗在英军猛烈的炮火中依然高高飘扬时,触景生情,心潮澎湃,一气呵成这首不朽的歌曲。因此,在一般美国民众看来,国旗象征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代表了国家的团结和伟大,为此,美国50个州中有48个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正因为美国人视国旗为神圣的象征,因此,世界上反对美国的人们也常常以焚烧美国国旗为乐事,表达他们对美国外交政策和生活方式的不满和愤怒。见到此情此景,美国人虽然痛心疾首,但也无可奈何,因为那毕竟是发生在世界其他地方的事情,美国管天管地,也管不了其他国家民众的放火焚旗。
不过,就是在美国的地盘上,也有一批对自己政府不满的美国人以焚烧国旗作为表达自己观念的方式,来批评和抗议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他们知法犯法,目的就是维护他们所认定受美国宪法第1项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
一、约翰逊扯旗焚烧 惹上官司
1984年8月,共和党在美国西部得克萨斯州(Texas)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现任总统里根(Reagon)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连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里根对内实行“杀贫济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外扩军备战,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他的这些内外政策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猛烈批评。
对左派人士来说,共和党大会也是他们表达不满和愤怒、吸引民众和媒体眼球的大好时机。一群号称是“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的团体百十号人,在其领导人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的率领下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他们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的口号,一边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其中的一位随手拔下一家银行门前的国旗给约翰逊——本来,这面国旗是为了庆祝共和党大会而悬挂的。当他们示威来到市政厅前,约翰逊将一瓶煤油倒在了这面国旗上,他的伙伴则用打火机将其点燃。这些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开心地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口痰。”
当时有不少旁观者在场,但面对狂热亢奋的示威者,他们敢怒不敢言。等到示威者散去后,一位叫丹尼尔·沃克(Daniel Walker)的旁观者才小心翼翼地收拾起被焚国旗的残片,伤心地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
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得克萨斯的一项州法,该法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venerated object)——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而且也包括得克萨斯州旗、公共纪念物和墓地。除了阿拉斯加(Alaska)和Wyoming两个偏远州外,当时美国其他47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有类似的地方法律。
那么何谓亵渎呢?该法的定义是:行为者明知其破坏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看到和发现其所作所为的人,仍一意孤行。
因此,此案的关键是必须有人出来作证,声明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伤害了他们。检查官很容易就找到了沃克等目击者作为证人,他们明确表示,焚烧国旗是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为此他们心痛不已。约翰逊立马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2000美元罚款。
约翰逊和他的伙伴当然不服,便将案子上诉到得克萨斯的刑事上诉法院(the Texas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s)。在法庭上,约翰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振振有词:“我烧国旗时正是里根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不管你是否同意,当时没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论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地表达(我们的看法)。这完全是一个姿态。我们有新的爱国主义,不是没有爱国主义。”
出乎达拉斯地方检察官的意料,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定罪,而且接受被告辩护律师的看法,认定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乃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应该受到宪法第1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约翰逊焚烧国旗,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这项得克萨斯州法!
在地方检查官和普通民众看来,这一判决简直就是颠倒黑白、为虎作伥。但这些法官却振振有词,搬出了41年前最高法院在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Barnette一案中的裁定。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表达的形式,受到宪法第1项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因此政府强迫公立学校的学生向国旗致敬就是违反“言论自由”。同理,焚烧国旗也是一种表达,自然应受宪法保护。
不过,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得克萨斯州法违宪,而且这一问题毕竟涉及到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神圣情感的大问题,众怒难犯,还是推给联邦最高法院的好。因此,他们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州法是否合乎宪法。这就给了检方一个申诉的机会。
二、言论自由绝对 焚烧国旗无罪
五年后,这个官司才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
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达拉斯的地方检察官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得克萨斯州法之所以要制裁焚毁国旗这类行为,是因为它们严重冒犯了(offense)无辜者的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breach of the peace);二是“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得克萨斯州有着义不容辞的维护之责。
为约翰逊辩护的律师名叫威廉·肯斯特勒(William Kunstler),此公一向以为左派辩护而出名。他辩解说,约翰逊和他的伙伴所进行的示威完全是非暴力的,他们也没有向目睹焚烧国旗的路人挑衅,怎么就能说他们这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做法对这些人构成了损害?这完全是欲加之罪。
在这一案件的法庭内部讨论中,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开明和保守两派泾渭分明,意见针锋相对。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等3位开明派大法官坚持“言论自由”的绝对性,斯科勒(Antonin Scalia)虽然是保守派,但却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等4位保守派则强调焚烧国旗不是一种言论表达,而是一种有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由于两派意见尖锐对立,1988年刚刚由里根提名任命的大法官肯特(Anthony Kenndey)投下了关键的一票:他站在了开明派一边。最终,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通过了维持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原判的决定。
25年前,就在同一个法庭,布伦南大法官就《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New York Time Co.v.Sullivan)一案起草了著名的判决书,这次,在其大法官生涯即将结束之前,他再次成为言论自由的守护神。在由他起草的多数意见中,布伦南非常巧妙地区分了“言论”(speech)和“行为”(conduct)之间的不同,因为对美国政府来说,限制有害行为要比限制有害言论容易得多。因此,他首先强调约翰逊的亵渎虽然也是一种行为,但却是一种“表达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他引用以前的案例说明,它“带有足够的交流万分而成为宪法第1和第14项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但在“表达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和“纯粹表达”(pure expression)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奥布利(United States v.O'Brien)案中裁定:“如果同一行为中既有言论成份又有非言论成份时,而且政府有充足的和重要的理由来调节非言论成份时,对宪法第1修正案的自由可加以偶尔的限制。”据此,得克萨斯州认定约翰逊的焚旗行为包含了一种有害的非言论成份,必须加以限制,因为他完全可以不采取这一亵渎行为来批评美国。
针对这一说法,布伦南指出,得克萨斯州不能因为焚旗所包含的有争议性的内容或者仅仅因为造成对他人的冒犯,而以这种“偶然调节”作为限制言论的借口。既然是焚旗所表达的政治信息而非焚旗本身伤害了他人,因此,它实际涉及的就是言论,而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宪法权利,因此,对它的任何限制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而根据最高法院1969年的一项判决,只有那种煽动他人立即进行无法无天暴行的言论才能根据美国诉奥布利案的先例加以限制,而约翰逊的所作所为显然没有到达这一地步。
至于控方律师所云得克萨斯州有义务保护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布伦南表示,在民众的情感中国旗的确有其“特殊的地位”,但约翰逊的行为“将不会对我们的国旗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所激发起的情感构成危险”。他还引用70年前霍姆斯(Holmes)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 v.United States)中所表达的异议,声称“没有人会认定,这样一个无名之辈的这一姿态会改变我们民族对其国旗的看法”。
布伦南用一句话概括了他对公众自由的看法:“如果存在着一项支撑宪法第一项修正案的根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因为社会感到某种观念激进或不能接受(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就可以简单地禁止其表达。”根据这一原则,“州政府防止扰乱治安的公共利益并不支持这项定罪,因为约翰逊的行为并未威胁扰乱治安。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象征的愿望,亦不足以支持其对(约翰逊)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因此,我们维持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在保守派的反对意见中,几位大法官更多的是用情感而不是逻辑来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是位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老兵,对国旗有着神圣的感情。据当时在场的记者报道,布伦南在宣读多数意见时,坐在旁边的伦奎斯特多少有点怒目而视。在其反对意见中,伦奎斯特用整整6页的篇幅,从美国革命到越南战争的历次战争所产生的爱国主义诗歌和文学中摘引资料,考察了国旗在美国文化和传统的重要性。
伦奎斯特指出:“200多年来,美国国旗作为我们民族的象征,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这一特性使政府有理由禁止约翰逊焚烧国旗这类行为”。接着,他就从美国革命一路谈起,谈到1812年战争、南北战争、一战二战、韩战越战等历次战争中国旗的作用,最后,他用充满感情、带有诗意的语言描述了国旗的神圣:“不论是和平还是战时,国旗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从国会山到数以千计的地方法院和市政厅,在战舰、飞机和军事基地上,国旗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存在。两面国旗安插在我们法庭的显著位置。在每年的阵亡官兵纪念日(Memorial day),无数国旗被安放在死去亲人的坟墓上。根据传统,国旗覆盖在美国阵亡官兵的棺木上,然后交给其家属……国旗鉴别着合众国的贸易船只,且无论国旗飘扬在何处,联邦法律都保护着我们的商业。”因此,“没有任何其他的美国象征受到和国旗同样普遍的荣誉”。“不论他们具有何等社会、政治或哲学信念,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对它表示着一种近乎神圣的崇敬。”在他看来,“约翰逊公开焚烧美国国旗并非是阐述任何观念的必要部份,同时却可能煽动扰乱治安。……这种抗议形式深深触怒了许多人。得克萨斯州法律允许所有其他形式的象征性言论以及一切可以想像的口头言论来表达他对国家政策的深切不满”,但他却选择了公开的焚旗,因此,约翰逊的所作所为不仅不是一种值得保护的言论,而且“无异于口齿不清的鼓噪或叫嚣”,“应用于本案的得克萨斯州法律应受到肯定”。
另一位二战老兵出身的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Stevens)平时很少表示不同意见,此时也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在独自提出的异议中动情地指出:国旗所代表的象征并不只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它还“标志着选择这个象征的社会观念以及激发这些观念茁壮成长的特殊历史。它象征着勇气、决心、以及把十三州的雏形变成世界大国的天然智慧,象征着自由、平等机会、宗教宽容和其他类似的民众的良好意愿”,因此,“作为象征,国旗无价”。他还把国旗与美国人的爱国激情联系起来,历数了美国前辈先哲为国旗的荣誉而奋斗的事例,声称“如果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值得为之奋斗的话——我们的历史证明它们是值得的,那么,国旗作为这些观念所具有力量的独特象征,值得我们保护免遭不必要的玷污就是不证自明的”。
大法官肯特投下了多数票中关键的一票,他也特别写下为自己行为辩解的补充意见:“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作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作,是因为他们是对的,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他无奈地承认:“本案最能显示运用司法权力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国旗历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对法律、和平及维系人类精神的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肯特的感叹反应了美国知识精英对言论自由原则近乎宗教般的顶礼膜拜,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自由象征——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而不能有所例外。
这一判决出乎很多法律专家的预料,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政传统和对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越来越充份的趋势,票数不应该如此接近。可见,这一表决实际上反映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沃伦(Warren)法院开明派大法官逐渐退休,由共和党政府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开始占上风,有关判决逐渐朝限制个人权利和联邦政府权力方向摆动。国旗案一年后,布伦南大法官退休,接着,1991年黑人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也退休,沃伦时代最终宣告结束。由于卡特(Carter)总统运气不佳,没有机会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从尼克松(Nixon)到布什(Bush),4位共和党总统一共任命了10位大法官,而克林顿(Clinton)在8年任期中才有两次任命的机会。现在的大法官中有6位是共和党任命的。
在烧国旗问题上,开明派大法官为何要向广大民众的爱国主义热情泼冷水呢?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爱国主义常常走火入魔。想当年,德国法西斯和日本法西斯都是在强烈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激情上产生的,无数的罪恶和暴行也都是在爱国主义和国家至上的狂热情绪中进行。因此,在焚烧国旗问题上,冷静和理智显然应当高于激情和狂热。
三、民众哗然 结成同盟争取修宪
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失效。尽管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应受到的尊敬。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行为,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但这些措辞根本不足以平息美国护旗爱国主义者的愤怒。自60年代位置祷告案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判决引起民众如此强烈的愤怒。报刊上刊登了数千封群众的批评信,新当选的乔治·布什(George Bush)总统——另一位二战老兵——建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定,众议院通过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议案时无一人投反对票,参议院也不分党派,通过了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两党联合议案,对此,只有三人反对。在美国最大的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American legion)等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下,国会两院又很快通过了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禁止对国旗进行任何形式的亵渎,而不论此举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冒犯。
但就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天(1989年10月30日),已经获得自由的约翰逊再次焚旗,以身试法——不过这次不是在得克萨斯,而是在美国政治心脏国会大厦的台阶上!但他一不留神却迟了一步,落在了一位来自Seattle的艾奇曼(Eichman)女士及其伙伴后面。有最高法院判决的撑腰,艾奇曼等人根本不怕被捕。而且,这些激进派知法犯法的目的,就是要让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
案子很快上诉到最高法院。尽管有民众和国会的压力,最高法院依然我行我素,1990年6月11日,在美国诉艾奇曼(United States v.Eichman)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票数判决《国旗保护法》无效,重申其焚旗合法的立场。
这样一来,美国的那些护旗爱国者惟一的希望就寄托在用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上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他们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国旗。就在这一判决宣布的十天后,护旗派议员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提出了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但均因没有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而失败。
在美国,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谈何容易!它不仅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且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四分之三州批准。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只有4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
1994年8月,笔者亲眼目睹了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全国性爱国民间社团在国会山下庄严宣誓、成立美国公民护旗同盟(the citizens flag alliance)的情景。他们发誓要在全美范围内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说运动,促使国会通过这一修正案。
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一项保护国旗的修正案,而且,他们的努力还在国会里获得了积极的回音。但最终,仍然无法通过国会参议院这一关。1995年、1997年和1999年,众议院先后三次以312比120、310比114和304比124票的微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修正案,但参议院的投票结果却差强人意,令护旗派大失所望:1995年的投票是63比36,离三分之二多数仅差3票;1997年该修正案未能列入讨论议程;而2000年3月的投票则是63比37。尽管是老太太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并不善罢甘休,声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
四、民众与精英较量 民主与法治平衡
以美国公民护旗同盟为主体的护旗派都是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他们很认真也很简单地把事务分成好和坏、对与错。因此,在该同盟的组成名单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团体,基本是一些传统的退伍军人、劳工、移民和妇女组织。盖洛普的民意调查也显示了这一点:在被调查的人群中,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则有60%反对这样做。
那么,护旗派的对手又是什么人呢?他们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尽管他们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作法得当,但他们却相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判决。这些人恰恰是美国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主导潮流的知识分子。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权,他们非常理性地接受国旗被践踏、遭污损的现实,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
因此,就阶层构成而言,这场轰轰烈烈的护旗运动实际上可以看作民众与精英的较量。
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但是,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在于,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独裁,而且也要阻止多数的暴政。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不是它的民主,而是它的法治——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极为具体地规定了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法律程序。以宪法修正案为例,它首先必须在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里经四分之三州批准。
护旗派难以实现其目标,说明美国政治的精英性,但这并不能否认美国政治的另一个特性,即它的草根性。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有关平等权利的宪法修正案(equal right amendment:ERA,平等权利修正案,又译男女平权修正案)的命运则证明了后者力量的强大。
美国社会中女权主义力量之大、势头之猛、冲劲之足,令人咋舌。仅以最能够反应社会变迁的语言为例,不仅中性化的chairperson代替了chairman,而且出现了用女性历史herstory代替实际上不分性别的history、用中性化的humankind代替mankind的现象。女权主义者对传统妇女角色的挑战深得知识分子的支持,但他们打造的“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尽管早在1972年就由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是,到法律规定的1982年6月各州批准的最后期限内只争取到了35个州的批准,离所需要的37个州仅差一步之遥。女权主义者和他们的支持者十年的苦苦努力前功尽弃!显然,美国广大民众还是认同于传统的妇女观。
焚烧国旗案非常典型地凸现美国宪政的若干特点:
首先是司法和立法的制衡。最高法院可以裁定焚旗合法,从而导致48个州地方法律失效,但国会可以通过联邦法律表明立场;在最高法院判处该法违宪后,国会可以寻求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法院判决。
其次是国会内部的制衡。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是联邦和州的制衡。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必须经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是精英和民众的制衡。大众以“量”取胜,但精英则以“质”见长。在ERA(平等权利修正案)中,精英虽经苦战,仍无法获得四分之三多数;而在护旗案中,它却可以轻易获得三分之一的少数而占据上风。
最后,在争取宪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不可以成败论英雄。昨日的ERA(平等权利修正案),今日之护旗运动,都是极有影响的政治社会化进程,它使无数人认识到男女平等权利之重要、言论自由之珍贵、国旗之意义,学习到美国宪政法治的动作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合法后,很多人猜测这下子美国国旗一定遭殃倒霉了,出售星条旗的商店肯定发财了。但信不信由你,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啥意思?
由此看来,不让吃的饽饽才是最香的饽饽——古今中外似乎都是一个理儿。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
回首往事,1992年洛杉矶市发生的震憾全球的黑人大暴乱事件,就与新闻媒体报道罗德尼·金(Rodney King)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
一、震惊全美的无罪判决
1991年3月3日,堪称美国当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国为首的联军提出的停火条件,海湾战争正式结束,美军以148人阵亡、458人负伤的代价,取得了重创伊拉克军队42个师、一举收复科威特的空前胜利。
同一天,在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过程被人偶然摄入录像镜头,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诉。
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短短几十小时内,54人“阵亡”,2328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物被焚毁。瞅着那浓烟四起、满目疮夷的景象,令人整个儿感觉是置身于刚刚遭受过猛烈空袭的中东古城巴格达。
实际上,当得知无罪判决结果时,绝大多数美国人都深感惊讶、意外和愤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4名警察野蛮殴打罗德尼·金的录像画面经ABC、NBC、CBS全美三大电视新闻网和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反复不断地播映,已经深深地印在了美国人的脑海中。民意测验表明,在看过电视录像的观众中92%的人认为白人警察有罪。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噩耗后,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George Bush)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4名白人警察。
要说这事可真是有点儿怪了,既然看过电视新闻的绝大多数美国人,包括老布什总统,都认为警察恶迹昭彰,那为何以随机抽样方法从洛杉矶地区居民中挑选出的陪审团会一致裁决被告无罪呢?难道由10位白人、1位亚裔和1位拉美裔组成的陪审团那天全都吃错了药吗?难道陪审团在法庭上看到的录像画面与其它人在电视新闻中看的不一样吗?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陪审团在法庭审判时看到的录像的确与绝大多数美国人在晚间电视新闻中看到的录像画面不一样。在法庭上播放给陪审团看的证据录像中有罗德尼·金在拒捕过程中攻击警察的镜头,而三大电视新闻网播放的电视录像却把不利于金的镜头和画面全给掐掉了。换言之,新闻媒体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已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预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证据,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恶贯满盈,罪责难逃。因此,无罪判决一出,空前大祸从天而降。
二、借酒耍疯的超级壮汉
在美国,刑事审判是公开进行的,任何人均可以旁听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每一次开庭,重大案件的全部原始档案在结案后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开的金案原始档案和当事人的回忆,此案的背景和案发过程其实并不复杂。
罗德尼·金1965年生于洛杉矶市,从小酷爱体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职业选手水准,但学习一塌糊涂,中学没念完就退学当了建筑工人。罗德尼·金其人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身板儿强壮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气比原公牛队悍将、NBA篮板王罗德曼(Dennis Rodman)还要邪乎。
金的身板儿到底有多强壮呢?这恐怕要跟两位著名的黑人篮球明星比较一下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球技出神入化、人称“空中飞人”的原公牛队后卫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体重195磅;体壮如牛、绰号“邮差”的爵士队强力前锋卡尔·马龙(Karl Malone)身高2.08米,体重260磅。相形之下,罗德尼·金身高1.88米,体重250磅,浑身上下一点肥膘儿都没有,全是结结实实的疙瘩肉。经过与两位大牌球星的这番对比,如果有位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把罗德尼·金描述为一个超级强壮的大汉,恐怕没人会否认吧?
金的野牛脾气到底有多邪乎呢?这也要举个例子才能让人有点儿感性认识。1989年11月某一天,他拿着一张价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济券来到一家美籍韩裔老板开的杂货店买一包口香糖。那位韩裔老板一看是食品救济券,死活就是不卖,两个人为这点小事儿越吵火气越大,最后金勃然大怒,干脆就把这家杂货店给抢了,结果因抢劫罪被判入狱两年。
入狱后,金表现特别好,是监狱里的模范犯人。1990年12月,狱方同意他假释出狱,监外服刑,条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狱后找了一份建筑工的活儿,重新干起了卖力气的老本行。起初他还能控制自己,但时间一长,架不住酒肉朋友热情相劝,禁酒的假释条件逐渐忘到脑后,他重开酒戒,经常开怀畅饮,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与他的两位黑人哥们儿在一起看了一场棒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他一边看球一边痛饮,总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气的金东倒西歪,硬撑着驾车送哥们儿回家,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飞驶。已经喝迷糊了的金一点也没觉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辆加州公路巡逻处的警车。警车中的女巡警辛格(Melanie Singer)立刻拉响警笛,驱车紧追。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的序幕就这样拉开了。
当时,警灯闪烁,警笛嘶鸣,女巡警勒令金立刻停车。金的哥们儿在车内连声高叫:后面是警察,快停车!可是,罗德尼·金却跟没听见一样,借酒耍疯,玩命飞车,企图逃脱追捕。看来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个有案底在身的假释犯,酒后驾车被警方抓获后肯定不会有好果子吃。可是,一个头脑完全清醒的人应当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脱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释罪犯酒后驾车并试图逃脱警察追捕,将被重罚。金本人后来对记者解释了当时拒不停车的原因,称自己在狱外大碗喝酒、大块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狱。
至于超速驾驶一事,金狡辩说他当时并没注意看车速表,凭感觉,车速大约在时速80英里左右。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证时说,金当时的时速大约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这个车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道,美国陆军装备的眼镜蛇式武装攻击直升机,在满载兵器和弹药时的最高速度为时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时速为65英里。
在法庭审判时,金本人没有就超速驾驶、拒不停车等问题出庭宣誓作证,这是其律师给支的高招儿。律师担心,在酒后超速驾车和拒不停车两件事上金并不占理,出庭作证肯定对他不利。至于后来挨打的经过,自有录像和医生报告为证,警方无法抵赖。如果金本人出庭为挨打一事作证,虽然有可能得到陪审团的同情,但被告律师肯定会借机盘问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释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来,捎带着把金证词的可信度贬得一钱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证,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师不得随意向陪审团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三、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
在辛格警官穷追不舍之下,金慌不择路,驱车拐进了市区的一条小路,谁料想,前方一辆大卡车已把路堵得严严实实。他试图弃车而逃,但警方早已布下了天罗地网,天上直升飞机盘旋轰鸣,地面2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金已是插翅难逃了。
辛格警官跳下警车,持枪在手,喝令无路可逃的逃犯立刻俯首就擒。那两位黑人哥们儿吓得魂不附体,连滚带爬,趴在地上只敢喘气,不敢吱声,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老老实实地等着警官给戴手铐。但金却不想束手就擒,借着上来的酒劲儿,他迷迷糊糊地感到这回恐怕是闯下大祸了,这么多警察围上来,天上还有直升飞机盘旋,再怎么折腾也难逃法网了,干脆破罐破摔,借酒耍疯,把警官气晕一个算一个。面对辛格警官的厉声警告,金毫无反应,时而原地摇摆跳舞,时而向空中的直升机招手致意,并扭动臀部模仿性交动作,嘻皮笑脸地挑逗渐渐逼近的辛格警官。辛格警官气得七窍生烟,继续举枪向前,试图制服桀骜不驯的金。
就在这时,站在辛格警官身后不远的孔恩(Stacey C.Koon)警长突然大吼一声:“停住!”原来,孔恩警长是洛杉矶市警察局刑警队的人,他从辛格的臂章符号上辨认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训练,恐怕无法制服五大三粗、无法无天的拒捕醉汉。此外,在嫌犯手中无刀无枪的情况下,警方是不能轻易动枪的。
听到吼声后,辛格警官回头一瞅,见是孔恩警长和他身旁的鲍威尔(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难而退,收起枪支退下阵来。
孔恩警长一挥手,4位警官将金团团围住,步步紧逼。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4人蜂拥而上试图将这个醉汉一举擒获。但金面无惧色,静候与4位警官的贴身格斗。经过一番徒手较量,4位警官竖着走过来,横着飞了回去,其中数肚皮已发福的鲍威尔警官跌得最狼狈。
孔恩警长见状大惊,在警告无效后他启动了高压电警棍,想一举将金打翻在地。照常理,这五万伏电压的高压电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头号壮汉、身高2.20米体重320磅的湖人队中锋侠客奥尼尔(Shaquille O’neal)恐怕也会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长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转瞬之间就站了起来。孔恩警长惊呆了,慌忙中再次启动高压电警棍,但金却像刀枪不入的外星人一样,不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
鲍威尔警官见高压电警棍竟然都无法制服金,不由得又惊又怕,恼羞成怒,他顺手掏出金属警棍没头没脸地向金的头部和身体凶狠地打来,另外两位警官随后也参加了这场野蛮的殴打,并用警靴猛踢金。在旁边指挥的孔恩警长一个劲儿地高喊“不要打脑袋”、“打身体的关节”!根据警方的内部规定,不到万不得已之时,应尽量避免重击嫌犯的头部,以求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可能由此导致的巨额赔偿。可是,参与殴打的几位警官仍然劈头盖脸地瞎打乱踢。
在整个殴打过程中,警官们乱棍齐下,连打带踢,重击已倒在地上的醉汉金,远远超出了适度动武的范围。虽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动,按规矩将双手放在背后,但此时金不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晕头转向,他拒不服从命令,一直不停地滚动。这样,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记警棍之后,金总算清醒过来,告饶说:“求求了,别打了!”并趴在地上不再动弹。警官这才停止殴打,上前给金戴上手铐,并立刻叫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急救室抢救。
金酗酒驾车,违规超速,耍蛮拒捕,警方若适度使用武力将他打翻擒获,本在情理之中。可是,4个白人警察执法过当,凶神恶煞地集体痛殴一个黑人醉汉。据事后统计,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钟两下的频率劈头盖脸地乱舞横飞,这种棒打脚踢、定要打得当事人皮开肉绽、筋伤骨断、鲜血迸裂、奄奄一息才遂心称快的做法可谓过恨过毒。在常人眼中,当年白人三K党徒私刑黑人也不过如此。
警官们做梦都想不到,殴打的过程竟然被人用摄像机偷拍了。原来,距殴打现场约30米处有一栋公寓楼,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经理住在二楼。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飞机的轰鸣和刺耳的警笛吵醒,从窗户中,他看到一帮警察围住了一个黑人,出于好奇,他拿起几天前才购买的一架索尼牌摄像机来到阳台,偷摄了一段时间总共为81秒钟的实况录像。这段录像既没拍摄到金扭动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画面,也没拍摄到4位警官与金徒手格斗时横着飞了出去的丢人场景,更没拍摄到孔恩警长先后两次启动高压电警棍试图制服金的镜头。不早不晚,这段实况录像恰好从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开始,到警官给不再动弹的金戴上手铐后结束。短短81秒钟录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间成为全美国最出名的业余摄像师。
四、有罪推定的新闻媒体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给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偶然拍摄到一段警察打人的录像,问警方是否有兴趣看看。谁知道,接电话的警官鬼迷心窍,竟然表示毫无兴趣。主动靠过去的热脸蛋却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气之下便给CNN洛杉矶办事处打了个电话,但却没人接电话。为保证录像画面的新闻时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决定主动送货上门,驱车把录像带送到了洛杉矶市的地方电视台KTLA。
这可真是天上掉馅儿饼啊!正为收视率下跌发愁的KTLA电视台如获至宝,大喜过望,当机立断高价卖下录像。经总裁拍板,编辑们把长度为81秒的原始录像删剪编辑为长度68秒的电视画面,即刻大张旗鼓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同时将这一删剪过的录像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在两周内反复播放达数百次之多,使金被殴事件成为震撼全球的头号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CNN总部在录像播出三个星期之后才知道KTLA提供的录像带删除了至关重要的部份,副总裁特纳(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后重播这条新闻时应把被删剪的部份补上。说来也巧,笔者当年正在美国大学读洋书遭洋罪,平时极少看电视,但有一天在学校的学生活动中心等人时极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闻中有金拒捕的画面,总共也就是两三秒钟时间。可是,三大电视网和KTLA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仍然照播不误删剪过的录像。
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新闻和娱乐节目都是免费的,KTLA电视台的节目在洛杉矶地区也不收费,但CNN的电视节目却只有那些已购买了有线电视节目(Cable TV)的观众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阶层一般很少有人花额外的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而且,普通美国民众生活节奏紧张,即使花钱购买有线电视节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赛实况、专门频道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名片,每天认真收看CNN新闻的观众并不多,更很少有人会注意警察打人录像的微小差别。因此,真正知道原始录像被删剪一事的美国人可以说微乎其微。
甚至就连老布什总统也被蒙在鼓中。与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点上班,下午3点下班)的里根总统不一样,老布什总统宵衣旰食、事必躬亲,加上曾出任美国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和中央情报局局长的经历,新闻媒体便讥讽他是“国务院中国科科长兼中央情报局首席情报分析员”。老布什整天瞎忙,自然不会有闲功夫关注金案详情,更不会留意CNN新闻节目中电视画面的微小变化,所以才会在得知无罪判决消息时大发雷霆。
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飞车、借酒拒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报导,一不留神竟然演变为白人警察无故殴打手无寸铁、善良无辜的黑人这种全球震惊的践踏人权事件。4位白人警官随即被捕在押。在检察官帮助下,罗德尼·金趁势以刑事罪起诉洛杉矶市警察局,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求总金额为5600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平均每挨一记警棍价值百万美元。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道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惟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自然要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力。
经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证明媒体的报导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Wentura County),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2%。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猜测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儿,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导。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宣布四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
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瘫痪,四分之一的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动数万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隐姓埋名的陪审员辩解道:“金显然是一个危险的嫌犯”,“同车的两位黑人遵纪守法,但金自始至终都在拒捕,所以警方别无选择”,“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殴打事件的过程”,“警察并不是天使”。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陪审员接受媒体匿名采访时说:“如果仔细看录像的慢镜头,很多时候警棍并没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伤害不是那么严重”,“警察的所作所为属于依法行事”。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Lyndon B.Johnson)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做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 Jeopardy)的宪政难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具体地说,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做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做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州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经济或伤害赔偿。
那么,为什么老布什总统敢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United States v.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特殊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团体的压力,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惩罚。这样,尽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党徒,他们涉嫌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联邦法院在政治压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绝为涉案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吭,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的问题。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
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 King v.City of Los 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
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压力下作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判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
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票对孔恩诉美国案(Koon v.United States,1996)作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说,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L.Black,1937—1971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z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 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何个人好感。 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康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