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水帖,斑竹不要着急删哈,这是我计划中的又一个长帖子!
散人启发了我。
这个帖子,希望是把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全部在这里讨论。
先来个示范,这是我今天早上写的,大家来提个意见吧:
:lol::lol::lol:
关于要求损害赔偿的投诉书
XX市供电公司、海南XX物业公司:
本业主已收悉海南XX物业公司XX雅苑管理处于2006年6月22日回复本人的《投诉意见反馈书》,对于文中诚恳的态度本业主表示赞赏和感谢。但是最近1个多月时间内的2次不正常停电,让我重新失望,对于文中表述的真实性产生了严重怀疑!
《投诉意见反馈书》中说,除了市供电公司事先通知的每月正常一次计划检修维护停电外,本小区只是在2004年8月~9月之间因设备故障出现两次跳闸导致突然停电,这与本业主从2005年1月入住以来,平均1个月会出现1次非正常停电的印象大相径庭,最近发生的事实再次证明本业主的担忧是必要的。
2006年7月24日中午12点,本业主回家想开空调发现没电,对于这种没有事先通知但大家都习惯了的停电,本人马上打电话给物业公司投诉,几分钟后来电。但是如果我们业主不打电话,是不是就不来电了呢?
2006年7月27日晚22点50左右,更加严重的非正常全面停电再次发生!由于本业主工作需要,每天晚上都要看5-6个小时的书,停电对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苦苦等待来电未果,本业主睡着了。7月28早上醒来时发现,由于突然停电、半夜来电,导致本业主家中书房的空调、电脑和电灯重新开启,一直白白工作、耗电了一个通宵!
根据民法通说,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平权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相对和相互尊重的。作为供电合同双方的小区业主和供电公司、物业公司,应该是相互尊重、平等实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业主每月交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必须享受到合理的服务,相对方供电公司和物业公司在收到费用的同时,也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供电服务。
本小区的供电情况不正常,从2005年本业主就已经发现了,本业主家中的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和冰箱都是智能产品,需要利用内部的电子定时器进行相关功能的设定。由于总是停电,导致这些电器使用不正常,影响了功能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生活质量,频繁的停电、来电还会严重影响家中大宗电器的使用寿命!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针对供电人对用电人进行损害赔偿有下述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XX雅苑小区中,XX物业公司代理市供电公司向所有业主收费,视同合同关系中的代理和委托关系,而且小区内部的供电设备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在合同责任中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本业主对于小区发生的不正常、未事先通知的停电事故,要求XX市供电公司及连带责任方XX物业公司承担以下损害赔偿责任:
1、 赔偿2006年7月27晚因停电、半夜来电造成本业主书房空调、电脑、电灯空转通宵消耗的电费约10度8.5元。
2、 在XX雅苑小区内部公开张贴道歉信,就频繁停电、未事先通知等事项向小区全体业主道歉,并赔偿本业主精神损失费1元整。
请供电公司和物业公司务必重视本损害赔偿要求。如果处理不力,本业主保留通过海口电视台、海南电视台、海口晚报、海南日报朋友见诸媒体曝光,或者提请诉讼程序的权利。《投诉意见反馈书》还提到,XX雅苑小区是通过IC卡预购电费的,每户业主都预购了800元的电费,这在合同关系中等同于定金或者预付款,本业主同样保留要求双倍赔偿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权利!
XX雅苑是海口不错的高档小区,优雅的环境让我也为住在这里而自豪。附近还有锦绣京江、亚洲豪苑等高档小区,这个地区的经常停电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海口市的形象,我也希望供电公司和物业公司能够尽快彻底解决问题,给广大业主和海南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大家一起建设和谐社会。
此致
敬礼
业主签名:大头娃娃
2006年7月28日
挺好的!支持!让学过法的和没学过的,懂的不懂的,都来学习学习!
77说的是煤灰吧?听说我要请他,他今天都躲起来不敢见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