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按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
玩笑不提醒我,我都忘了还有这个帖子了:lol:
出个难题,大家来答答,完全答对了,我送50分!
安正泰是一名私生子,其父是朝鲜人,其母是日本人,父母在中国上海认识并生下他。他出生后未获得任何一国的国籍,作为黑户长年在韩国生活,他使用一本伪造的尼加拉瓜护照在各国经商。珍妮是一位取得了美国绿卡的巴西人,她和安正泰搭乘同一艘巴拿马籍客轮从孟加拉前往美国。
途经马六甲海峡时,巴拿马籍客轮触礁沉没。安正泰和珍妮一同乘救生艇逃生,并在印度尼西亚海域强奸了珍妮,一名巴拿马海员是唯一目击者。随后安正泰将珍妮抛入海中。安正泰乘坐救生艇在新加坡靠岸,被送至尼加拉瓜大使馆。珍妮则漂流至马来西亚海域获救。获知安正泰下落后,珍妮在马来西亚表示要控告这名强奸犯的行为。与此同时,大使馆证明了安正泰的尼加拉瓜护照是伪造的。
请问,如果以上各国都可以互相引渡罪犯,安正泰应该按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审判?他又无法按照哪些国家的法律来审判?
上面题目没有人回答,50分我自己收起来了。
其实并没有正确答案,是个比较复杂的题目。
我的答案是:
本案,对安正泰不能用中国、韩国、日本的法律审判。
可以适用印度尼西亚、美国、巴拿马和尼加拉瓜的法律审判安正泰。
原因,请看葵花论坛上对我的问题的两个回答:
(1)
首先,安正泰的国籍如何确定?关于安正泰的法律地位,只有伪造的尼加拉瓜护照,没有其它的任何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所以,应将安正泰认定为无国籍人.那么,与安正泰有联系的所有因素,都不能成立对本案的法律管辖;
第二 与本案的法律管辖有关的因素如下:
1 珍妮的国籍;在本案应该是美国.
2 强奸行为地;应该是印度尼西亚.
3 还应该考虑巴拿马,因为,该国是客轮和救生艇的船旗国.
所以,本案,对安正泰不能用中国 韩国 日本 和尼加拉瓜的法律审判.可以适用印度尼西亚 美国 巴拿马的法律审判安正泰.
(2)
本案有几个问题,一是安正泰的国籍的认定,二是安正泰的伪造和使用假尼加拉瓜护照行为的认定,三对强奸珍妮的行为发生地。所以,我认为,对安正泰的强奸行为,从本案给的条件看安正泰是无国籍人,强奸珍妮的行为发生在印度尼西亚海域,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印度尼西亚有管辖权;根据属人原则,珍妮的国籍国美国有管辖权。对安正泰使用假护照的行为,尼加拉瓜有管辖权。不知是否正确,仅供参考。
哈哈 于 06-11-23 08:45 AM 写道:
高兴呀!先游街,后凌迟!!!!
让我想起了美国的“辛普森”案,法院判定辛普森杀妻,但因为法律程序有瑕疵,被无罪释放了! ...
法庭并没有判定辛普森有罪!
大满贯 于 06-11-23 13:25 写道:
-------------那可是中国华侨李昌钰翻的案啊!:D:D
还是等司法审判吧,里面的谜团确实多。。。
不要夸大李昌钰的作用吧,他只不过是大律师团利用的棋子而已!
感觉大家对十多年前的案件还是有很多模糊认识。所以想转贴一些对本案件的一些评论文章。
对复杂事物的全面、正确认识,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对于美国的“辛普森”案,一直都是用来比较中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区别的案例。
要了解美国法律,就要明白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是以往的先例,美国的法律绝对不允许相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和中国的法制现实截然不同。
美国法律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就是陪审团制度,这和中国的陪审员差别极大。
陪审团在很多重要证据的认定上是起决定作用的,所以也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判决。
据说,“辛普森”案中12名陪审员中有11名认定他有罪,只有1名认为他无罪
哪怕是这样,整个陪审团的决议也只能是按照那1名陪审员的意见做出:无罪。
李昌钰确实是在审判过程中找到了控方和警方中的漏洞,但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他。
从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的道德代替法律和美国严格的程序法律之间的区别。
我这几天正在看《地下陪审团》,正好说的也是这些事情。
电影中,美国人又想用道德来代替法律,制裁那些躲过法律的罪人:lol:
[ 本贴由 海湾 于 06-11-23 16:35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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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3日 震惊美国的辛普森案发生

辛普森似乎很有把握

辛普森在自己三门加长的凯迪拉克轿车去法院听审的路上,同他的支持者相互致意

辛普森一案的诉讼人

1995年10月被刑事案陪审团无罪释放的辛普森
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血迹斑斑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当日警方传讯辛普森后将其释放;17日,辛普森驾车外逃时被捕,美国全国电视实况转播了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惊险追捕场面。辛普森被警方指控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称无罪。于是开始了一场历时474天的、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
奥伦撒尔-詹姆斯-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出身贫寒,小时候还双腿畸形,他依靠自己的个人奋斗,从一个普通的黑孩子成为弛骋橄榄球场的明星。告别绿茵场后,又出任电视体育评论员,并出演过影视剧。辛普森靠着自己的努力,成为千万富翁,还娶了个白人太太,成为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也是依靠个人奋斗改变境遇,进入上层社会的一个榜样。这样的一个知名人物与一桩谋杀案相关联之后,全美的新闻媒介该是多么兴奋!
1994年6月12日晚10:35,洛杉矶一居民施瓦布在街上遛狗时发现了一条爪子流血的狗,便把它带回家。1小时后,邻居博兹泰佩夫妇去施瓦布家,见这条狗烦躁不安便带上它去寻找主人,6月13日0:00,这条狗把博兹泰佩夫妇领到了南邦迪大街875号,见其围墙门大开,并在昏暗的灯光下发现了一具女尸。0:09,警察里斯克接到报警赶到现场,他发现了离女尸10英尺远处还躺着一具男尸,男尸脚下有一只棕色左手皮手套和一顶编织帽。里斯克认出女尸是辛普森的白人前妻35岁的尼科尔,男尸是尼科尔的白人男友25岁的戈德曼。而那条爪子受伤的狗是尼科尔的,名唤阿基塔。
4天之后,警方公布了验尸报告和化验结果,尼科尔喉管被割断,戈德曼身上刀伤达22处之多,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那只皮手套上的血型与受害者的血型相同。据此,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指控辛普森犯有谋杀罪,警方执行了逮捕。
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从明星到杀人嫌疑犯的戏剧性变化,以及黑白通婚,可能还有性的问题,这一切要素完全符合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猎奇需求,于是从1994年6月17日辛案曝光开始,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辛案因而被称作“世纪性审判”。
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当天上午,美国包括总统在内的1.5亿人都停下了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当法庭宣布无罪时,被监禁9个月的辛普森笑容满面地与他的律师们拥抱(他们是辛普森花高价请来的全美最好的辩护律师班子),而尼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则失声痛哭。法庭外,支持辛的人大声欢呼,而多数的人却惊诧不已,以至克林顿总统都亲自出面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判决。
受害者亲属对判决不满,又将他告到民事法院,1997年,亲属获得了3350万美元。
如今整整五年了过去了,在周遭的怀疑与谩骂中生活的辛普森已经忘却了曾在橄榄球场上的辉煌。
近日,辛普森终于敞开了沉默已久的心扉。重新站在人们面前的辛普森,话语是那样苍白:人人认为我有罪。开始我还真的不习惯,但时间一长也就……辛普森仍在为自己辩解,五年来这是他唯一要做的事。洗清一切怀疑,但这是不可能的。连他自己也知道,美国人就喜欢在茶余饭后说点什么,无所事事,只能把精力放在谈论别人的生活上。“多管闲事”辛普森说。
现在,幸福已经远离辛普森,他郁郁寡欢:“提前退休了,我没什么奢望。”对于橄榄球赛场上曾经潇洒的岁月,辛普森说:“现在一切都变成了灰色的记忆。”“现在,我要抚养两个孩子,有时打打高尔夫球。”辛普森现在极少外出,过着最简单、最有规律的日子。他的两个孩子———10岁的加斯丁和13岁的希龙是他的全部,他准时送他们上学,参加校内家长会和运动会。不过近日来,孩子的外公外婆正在争取他们的抚养权。
辛普森的生活来源呢,他没工作,靠出租加洲太平洋岸边别墅,他每月能获得6000美金的房租,另外每月还有25000美元的养老金。辛普森的妹妹雪莉·贝克经常花大量时间陪他,他的佣人对他忠心耿耿。他新交了一个女友,名叫克里斯蒂,但他对记者绝口不提。
辛普森坚定地说,他没杀他妻子和其男友,并坚持说一切会水落石出。当他走在大街上,人们便会聚拢过去,指指点点。这时,辛普森最想回家,或带孩子们看看《星球大战》。
辛普森是个高尔夫迷,但他只能到公共场地去打球,因为任何一家会员俱乐部都不愿接纳他。前几天,他在大街上还差点和一个人打起来。当时他发现不远处有个持枪人总是跟踪他,辛普森与那人吵了几句后双方便扭打起来,差点被送进警察局。
辛普森案的辩方律师谈中美法律热点
杨亮庆
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法庭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律师只能自己取证,即使是警方提供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
沉默权是一项糟糕的制度,应当减少这类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先生直言不讳地告诉笔者。3月20日在京举行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上,这位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教授做了主讲人,并于会后接受了笔者的专访。
美国也有素质差的州大法官
一般人都认为美国是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法官的素质都比较高。但德肖微茨教授告诉笔者,美国的法官制度也存在问题,甚至让素质差的人当上了州大法官。
在美国亚拉巴马州,有一位职业素质很差的法官,他同时还是一个极端的种族歧视主义者和宗教主义人士。当事人则送给他一个绰号叫“法盲”。
这位法官把《圣经十诫》悬挂在民事法庭里,按照《圣经》的条文进行审判。这侵犯了非基督徒的宪法权利,因为你不能以《圣经》里的清规戒律要求非基督徒。每次开庭前他还要朗诵一段《圣经》里的颂词,依照美国法律,他如果不改正这一做法,将被取消法官的资格。
而他非但拒绝改正,还决定参加亚拉巴马州大法官的竞选。由于亚拉巴马州是一个宗教势力很强的地区,他得到了许多信教公民的选票,并最终赢得了胜利。
这个实例说明了美国州法官公选制度的弊端,当选与否与竞选人受本州居民欢迎的程度有关。德肖微茨先生说,这样的荒唐事在中国不可能发生,因为中国法官的遴选不受公众意志的影响。
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
全世界每一位采访德肖微茨教授的记者都问过他:“作为辛普森先生的辩护律师,您认为他有罪吗?”每次德肖微茨先生都按照“惯例”回避了,但他指出,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法庭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众所周知,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德肖微茨先生和他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而中国实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规则,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也远远小于美国的陪审团。在这种有相当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尽管某些证据的获取途径存在瑕疵,法官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
“那样我的官司就输掉了。”德肖微茨先生笑着说。
“不要相信任何人”
德肖微茨先生的办公室里贴着一张纸条:“Don’t trust anybody”(不要相信任何人),这是他作为律师的职业信条。
德肖微茨曾在纽约州代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其中遇到了一个无赖证人。他打电话给德肖微茨:“如果我上庭出示有利于你方的证据,你会付我钱吗?”德肖微茨断然拒绝。这个证人接着说:“那么你能支付我从家到法院的交通费用吗?”德肖微茨答应了他:“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这段对话被证人用录音机录了下来,并做了剪辑,对话内容变成“只要出庭为辩方作证,德肖微茨先生就支付证人报酬”。由于没能索要到财物,这位证人恼羞成怒地把录音带交到了警察局,指控德肖微茨收买证人。所幸,德肖微茨自己也作了录音,这才避免了身陷囹圄。
德肖微茨坚信律师只能身体力行地自己取证,任何人,即使是警方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
“我有权拒绝告诉你我的姓名”?
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美国也提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德肖微茨认为两国司法改革的走向是恰好相反的。
中国学者不断呼吁,应切实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在美国,犯罪分子正因为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已经越来越不把警察和检察官放在眼里了。法律强调充分保障罪犯人权的代价,便是当今美国犯罪率的上升。
如引起我国法学界激烈争论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赞成派明显占了上风。美国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国家,德肖微茨先生却说:“这是一项糟糕的制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他的一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傲慢地呵斥检察官:“我有权拒绝告诉你我的姓名。”
所以,德肖微茨教授认为美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而中国却应在原先的起点上,逐步增加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走到一起”,他做了一个双手交叉的姿势。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祝贺中国在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中国青年报》 2001年3月26日
陪审团的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的缺陷
时间: 01-10 08:33 作者:王佳 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被捕后,申辩自己是无罪的,并聘请了由全美最好的律师所组成的被人称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原告方面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自此,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为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900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5万页;出庭证人126人次;出具证据1115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1000人,此案因此被称为“世纪审判”。①直至1995年10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世纪审判”虽然已过去将近10年,但辛普森案中的一系列故事性元素仍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异族通婚、爱情、情欲、谎言、仇恨、名气、财富、美丽、占有、着魔、虐待配偶、偷袭、伤心的孩子、最残忍的挥刀行凶和所有用金钱能买来的“正义”,如同烟花般迸射在人们眼前。迥异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结果也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以理解。许多人不约而同地产生了疑惑: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就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判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并要巨额赔偿?这两个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
但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说,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都是符合逻辑和合理的。至于结果实质上的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和社会大环境的多种因素。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要求不同②,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不同,都对结果的不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此案中,导致两个裁判截然不同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
下面,本文就将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入手,分析当今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陪审团审判的保障。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11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下列之权力:
1、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
第七条 民事诉讼之陪审团审判。
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20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
缺陷之一:陪审员的种族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于宪法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征。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④充当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见。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即使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⑤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余力,希望选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人员。由于辛普森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运动员,长相帅气,虽出身寒微但靠自身奋斗而神话般发迹,深得美国黑人、橄榄球迷和青少年的喜爱和崇拜;尼科尔则是一名漂亮的白人少妇。根据这样的情况,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公诉人方面则希望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12名陪审员终于确定了。12人的情况如下:
1.黑人妇女,50岁。她是个叫卖贩,自称最初听到辛普森被指控时,感到“震惊、懊丧”。她说,由于“基于后天努力”的成就,她尊重辛普森先生。
2.黑人妇女,25岁。她是一名飞行值班员,偶尔在电视上演出。
3.男人,52岁,兼有美洲印第安人及爱尔兰血统。他是个水陆两用车领班,自称父母间的暴力“给我很深的印象”。他说,辛普森“是我的英雄”。
4.南美裔男人,32岁。他是个货车司机,曾谈及辛普森说:“如果他干了这事,我无法理解原因。这等于自寻死路呀。”
5.黑人妇女,37岁。她是个邮递员,自称当听说辛普森被控犯罪时,她“怀疑为什么”他会这样干。
6.黑人男子,48岁。他是赫尔茨租车行的雇员,辛普森曾为该车做过广告。他说,当听说辛普森是嫌疑犯时,他“只是无法相信”。
7.黑人妇女,38岁。她是一个受雇的采访员,自称避免谈及此案。
8.黑人妇女,38岁。她是个环保问题专家,父亲曾是警察,而她则想成为律师。
9.黑人妇女,52岁。她是一个店员,曾在电视上看过6月17日辛普森和警察在南加州公路上的追逐。
10.南美裔妇女,38岁。她是个信件投递员,自称曾遭受过男友的虐待。
11.白人妇女,22岁。她是一个保险申请核查员,自称母亲曾遭到父亲殴打,而她还是婴儿时父亲便离开了家。
12.黑人男子,46岁。他是个急件递送员,自称如果辛普森犯了此项罪,他会“非常吃惊”。⑥
12人中,8人为黑人,2人为中南美裔人,1人为印第安人,纯粹的白人只有1人,而且是年仅22岁的年轻女性。12人中,8人为女性,4人为男性,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这一陪审团的构成,显然比较符合辩方的理想,很多人甚至觉得,在陪审团就座的那天,辛普森就已经赢得了官司。在这种组成中,至少有两个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