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种族因素。种族矛盾一直是美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曾在1992年爆发过严重的种族骚乱。在这纯粹白人只占一个名额而被告又是黑人的陪审团的审判中,其主观倾向是不言而喻的。而本案中的控方重要证人白人警探富尔曼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习惯以及对此事实的否认,又使陪审团对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都产生了怀疑。“种族牌”成为诉讼关键时刻辩方打出的影响陪审团情绪和认识的一张制胜王牌。审判后《巴黎小报》报道:这次判决表明美国仅仅是一个民族和种族的混合体,每个民族或种族只属于它们自己的集团。这种评论可能过于偏激,但每个人都承认的是:种族主义一直都是影响辛普森案的一个不可忽略不计的因素。
黑人在陪审团中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有利于辩方,那么女性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是否就可以认为是有利于控方的呢?事实上,原告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有严重的失算:他们认为因为有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黑人妇女会同情尼科尔。但实际上,尼科尔?辛普森在911求助电话录音中的哭叫声对于黑人来说不像对白人那样令人震惊。一位嫁给了白人的非洲裔妇女在给《陪审团睡了——美国当代名案审判纪实》一书的作者多米尼克?邓恩的信中提到:“我认为辛普森没有罪;我丈夫却认为他有罪。在我们8年的婚姻中,这是我们唯一一次在种族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我觉得你和我的丈夫一样,都不能像黑人那样理解一个黑人男人的愤怒。对我们而言,一个黑人男子的咆哮所带来的震惊不同于在白人社区里所带来的震惊。有时候喊叫声会伴随暴力,但更多的时候不会有暴力,伴随杀人那更是罕见,因此,对黑人来说,辛普森愤怒并不能让我们相信他有罪。”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妇女问题已被种族问题所弱化,控方的“性别牌”显然输给了辩方的“种族牌”。
另一个因素就是辛普森本人的影响。由上述对于12位陪审员的描述中可知,在12人中,有6人自称“尊重辛普森”,称辛为“我的英雄”,对辛会杀妻表示“不相信”。这种客观上存在的明星效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假设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没有50%的陪审员事先对其有明显的好感,那审判结果又会如何呢?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所指出的那样:“当一种因优越的社会地位而产生的有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占有压倒对方的 社会优势时,这种有利因素就基本上显示出来了;而当任何一种因卑微的社会地位而导致的不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处于社会劣势时,这种不利因素也就基本上呈现出来了。换言之,法的量随当事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变化。”⑦
与此截然不同的情况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以白人居住为主的圣塔莫尼卡法院进行,陪审团则由9名白人、1名西班牙裔、1名亚裔和1名黑人和西班牙裔混血所组成。这个没有一名纯粹黑人的陪审团,在加州法律只要求12人中有9人认定被告有责任即可的情况下,全体一致地认定辛普森对两为死者的死负有责任。
可见,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预先甄别、绝对回避、封闭隔离式审判)等来防止非法律因素对陪审团的不正当干扰,但只要这种陪审制度存在着,我们是无法提供一种机制保证陪审团绝对不受种族主义或其他偏见的影响的。
缺陷之二:“死结陪审团”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1995年10月2日,在辛普森案陪审团退席后,检查官、刑事司法专家,还有全美国亿万电视观众都在猜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面无表情的陪审团一定会有一个长达数日甚至数周的审议讨论过程。黑人陪审员将坚持辛普森无罪,白人陪审员将坚持其有罪,最后可能僵持不下,变成“死结陪审团”。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陪审团4个小时就完成了审议和裁决。10月3日上午10时,当法院书记官罗伯特森女士读到“本审判团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时,寂静的美国沸腾了。有报道说,几乎所有的黑人都在同一瞬间欢呼起来,而白人们则无比愤怒。
辛普森案的陪审团虽然文化层次都不高、都是法律的“外行”,但他们凭“天地良心”来作出裁决,应当说,仍完美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冗长的审判过程中,他们完全理解并掌握了证据的“无可质疑”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没有使自己成为“死结陪审团”,或者说是“悬挂陪审团”。
在美国,陪审团裁决有罪或无罪,各州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有的(如洛杉矶所在的加州)规定必须12人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其他11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达成裁决。出现这种情况,陪审团将被解散,庭审过程无效。如果公诉人再次起诉,必须要有新的证据;有的则规定必须以大多数陪审员的裁决为依据。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规定的全体一致或大多数同意,陪审团则传递给法官他们不能作出裁决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力劝他们继续努力作出裁决,而不对他们施加太多压力。如果陪审员尽了真诚的努力,仍然不能调和意见分歧,就成为了我们所说的“死结陪审团”,法官就只能宣布未决判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导致未决判决后,被告方可能要求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这项动议被拒绝,检查官可能要求重新审判案件,或认为不值得再为该案烦恼而要求驳回指控。⑧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这种“死结陪审团”是大量存在的。在辛普森案发生之前,轰动美国的梅嫩德斯兄弟弑亲案就出现了这种局面。即使曾经富有的梅嫩德斯兄弟已经承认朝他们父母的脸上、头上和身体打了那么多发子弹,那次审判的两个陪审团却还是不能下达一个裁定,以至成为了“死结陪审团”。这种犹豫不决使得很多民众一头雾水,并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产生怀疑。
死结陪审团的出现,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纳税人的钱被不断地花出去,但案件的结果仍看来遥遥无期;另一方面,陪审员们也陷入苦闷,长时间地被隔离,没有行动自由。诉讼过程的无限拖延和不断重复,使得寻求公正的审判变得如此困难。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一项制度实施的成本过高,以至于它的实行结果偏离了原本设置该项制度的初衷时,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有多大呢?
缺陷之三:陪审义务的逃避履行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
没人否认,在像辛普森案这样的长期审判中,这项义务是十分繁重的。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隔离的陪审员们的生活是很困难的。他们与家人、朋友和工作隔离,而且每天还要受到好几次训诫, 不许谈论他们共同的唯一话题。事先录制好的电视节目由助理们监控,所看的报纸上所有的有关审判的报道都被剪除。在1995年7月10日,辛普森的“梦之队”开始审判中的“被告方主讼”之前,本案的陪审员们已经被隔离了约200天,而这种隔离还得继续下去,直到诉讼的终结。
这种被隔离的痛苦再加上酬劳的微薄,使得挑选陪审员成为了一项艰巨的工作。伴随着刑事审判对陪审员数量要求不断增大的是候选人逃避义务情况的日益严重。据统计,美国在接到陪审员候选通知书的人员只有大约一半的人按时到庭;而这些到庭待选的人中还有很多人在回答问题时故意说自己不能公正地参加本案的审判,以便逃避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何家弘教授在《陪审义务的难堪》一文中曾经描述了1990年他在芝加哥刑事法院旁听陪审员挑选过程的情况。那是一起枪伤警察案的审判,因此法官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多与警察有关。当法官问到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时,其回答令人大吃一惊。
法官问:“你对警察有无偏见?”
“有!”
法官对如此直率的回答大概也缺乏心理准备,所以停了一会儿才继续问道:“你能否保证自己对本案做出公正裁决?”
“不能!”
“为什么?”
“这属于个人隐私。”该男子对此早有准备。法官犹豫一下,但还是宣布他不适合担任本案的陪审员。此人不无高兴地走出法庭。⑨
对于这类狡猾的陪审员候选人,法官们甚感头疼,但也没有好的办法来加以阻止。
事实上,陪审本来被视为美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后来因为放弃该权利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才变成了义务。但相对于陪审制度的前两项缺陷,这一问题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只要陪审员的报酬高于美国人的平均收入,自然就会有很多人要求主动承担这项义务了。这也是价值规律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观察,陪审团这种保证“受同类人审判”的制度,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张扬。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但在上述所提到的陪审团制度的缺陷的影响下,民主的审判却容易偏离公正的方向。民主与正义,孰轻孰重?如何在坚持民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实质的正义,是陪审团制度自我完善和改进的方向。
① 许玉镇 刘小楠:《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法理学思考》,载于《河北法学》1999年第一期,第8页。
② 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要判定有罪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而民事裁决建立于“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证明责任上,只需要原告提供的证据使陪审团确信辛普森对受害者之死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负责任的可能性。
③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沉默权,陪审团不能因此对其作出不利推断;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要否定原告的主张必须提供相信的证据证明。
④ 参见[美]爱伦?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8页。
⑤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2款,“一罪不二罚”原则。
⑥ 王达人 曾粤兴:《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146页。
⑦ 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著《司法社会学导论》,《外国法译丛》1996年第2期。
⑧ 参见[美]爱伦?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8页。
⑨ 何家弘:《域外痴醒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257-258页。
中国不能作出“辛普森案”一样的判决
时间:2006年06月28日 08时44分 作者: 刘品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一段媒体关注的山东济宁“女播音员猝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颇为蹊跷。民事庭审调查表明,“女播音员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穿胸罩和裤头”、她“是在患有高血压及脑血管硬化基础上,受某些引发血压升高的因素诱发,发生血管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但是,被告人却坚称两人当晚“隔门交谈”,并一概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和争吵。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侵害行为和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死者亲属的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5月28日《海峡都市报》)。
对于这样一份判决,很多人提出了质疑。有人将它与10年前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相比,提出“床上死了女播音员的副市长显然比辛普森命好,他不仅在刑事上无罪,而且还不用在民事上掏腰包”。并追问道:“我国对刑事官司和民事官司证据的要求,有时也是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一致的,就是在这近乎一样的法律文化观念下,为何辛普森刑罪可免,赔偿难逃,而副市长就能刑事、民事官司双赢呢?”(5月31日《检察日报》)
诚然,笔者并不赞同前述判决结果。不过,有关质疑亦值得商榷。以下便是对“质疑者”的质疑。
质疑者的主要逻辑是:美国法律对刑、民事官司的证明标准要求不一样,前者“一定要确凿无疑”,后者则“大可不必那么苛刻”,因此美国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消除疑问时推定辛普森无罪,而在民事案件中大体上能够证明“杀人事实”而判决巨额赔付。与此相似,我国的刑、民事证明标准亦有区别,现有证据虽不足以“确凿地证明副市长对女播音员实施犯罪”,但指控证据显然比“隔门交谈”的辩解更有说服力,因而即便副市长未被提起刑事指控,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貌似合理,实则不然。
刑、民事证明标准是否一致,关系到证明标准选择一元化还是二元化道路的问题。美国刑事法律设置了很高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证明标准要低得多,一般表述为“证据优势”。用数学概率来表示,刑事控方通常需要90%以上的证明,民事原告只要证明其主张有51%以上的可能性即可。这便是典型的二元化模式。
正因为如此,美国实行了刑民分离的“一案两诉”制度,刑民判决不统一就成为一种常态现象。例如2005年,涉嫌杀妻的艾美奖得主、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8个月后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向4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当时就此案辛普森还接受了美联社的采访,批之为“双重审判”。他说,“我不明白一个人在宣判无罪之后,为什么又被以另一种形式宣判有罪,而获得惩罚”。辛普森的疑惑是否有理无人理会,不过诸如此类的“辛普森第二”案还有很多。
反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无证明标准的明文规定,但相关法条隐含有潜在的思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这十二字真言通常被视为刑民诉讼普适的证明标准。它反映了我国传统上奉行的“客观真实”观念,也奠定了中国特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推行了司法解释层面的证据制度改革。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行,一些人总喜欢拿其第七十三条说事,声称我国民事诉讼已转向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断言其实不准确,也是有害的。
2003年,辽宁省葫芦岛市就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件:一名歌厅服务员陈某因与有妇之夫张某单独在张家,而被张妻与岳父母等“捉奸”……后来陈某从六楼上跳下,虽未摔死但落下了终生残疾。陈某报案称,张某的岳父对自己进行辱骂和殴打,还用菜刀威逼她跳楼。警察勘查现场发现,张家有陈某的血迹,证明她遭受过殴打。而张某及亲属对事件却有另外说法:陈某是自己跳楼,没有人逼打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但同时判决张某岳父赔偿损失3.8万元。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这就是中国的“辛普森式判决”。然而,这一判决结果饱受诟病。老百姓评价,这是“糊涂官判糊涂案”;专家们则指出,这一判决割裂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整体性。
由此可见,在我国全面修订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前,证明标准不应以裁判者的意志为转移。具体到前述案件,我国法院当前还不能作出像“辛普森案”一样的判决。这既是制度不同使然,更受朴素民意的限制。如若不然,恐怕会有更多人提出新的质疑,“为什么副市长在民事部分被判赔偿,而在刑事部分却不起诉?”有问题就要解决,但切忌削足适履。
黄静案判决与辛普森案判决无可比性
2006-07-13 11:38:41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杨支柱
据《潇湘晨报》报道,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于7月10日上午对黄静案进行宣判:姜俊武无罪,但须赔偿黄静父母五万多元。
不少时评家把黄静案和美国的辛普森案做类比(真要类比就应该叫做“姜俊武案”而非“黄静案”),一些人借此表达对法院“疑罪从无”的肯定,另一些人则借此对姜俊武继续进行道德谴责;但是这种类比其实是建立在对黄静案判决进行歪曲的基础上。这两个案件除了被告被判决无罪但赔偿之外,并无任何其他相似之处。而判决无罪但赔偿的案件,在哪个国家都多如牛毛。
辛普森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警方在作案现场采集的唯一非受害人的血迹经DNA检测被证实是辛普森的血;但被检测的血液样本中有相当浓度的防腐剂,并且办案警察曾有歧视黑人的历史记录。辛普森在刑事案中被判决无罪而在民事案中被判决巨额赔偿,突出地反映了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证据“相对优势”标准的差别。辛普森案中的杀人犯罪本身是无争议的,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人是不是辛普森,结果因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刑事判决认为不能证明辛普森杀人犯罪,而民事判决认为可以证明辛普森杀人侵权。
黄静案的犯罪事实本身是有争议的,而法院在这个争议中认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恋人之间的特殊性行为引发潜在疾病导致黄静死亡,不构成强奸,当然更不构成杀人;并不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强奸、杀人者是姜俊武!黄静案判决根本就没有像辛普森案民事判决那样,暗示被告多半就是罪犯。辛普森可能因为真正罪犯(如果另有他人的话)的被发现而被彻底洗清自己并推翻民事判决;而姜俊武无须洗刷自己,在二审之后他的民事赔偿也无翻案可能。
在刑事问题上判决姜俊武无罪而在民事问题上判决姜俊武赔偿(其实只是部分赔偿),并非像某些时评家所歪曲的那样反映了刑事和民事证据标准的差别,而是反映了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本身的区别。譬如我在跟一个陌生人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打了对方胸部一拳,却不料引发那人的严重心脏病,结果是抢救不及而死亡——这种情况下我因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一拳能致人死亡,所以我是无罪的;但我打人构成故意侵权,仍然应当给他的继承人以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
从民众的反响来看,美国的民意测验表明尽管绝大多数人在判决后仍然怀疑辛普森就是杀妻凶手,但他们对判决结果是尊重的,对判决的合法性几乎没有怀疑。黄静案的判决公布之后,虽然有人表示赞赏,但网络舆论的主流倾向显然是对判决表示愤怒和质疑。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传统或中国民众对于本国法官素质、司法腐败的估计比美国民众悲观,也因为黄静案在诉讼过程中跟辛普森案有极大的不同。
在辛普森案中,公诉人站在受害人一方,辩护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对平衡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而在黄静案中,受害人一直就认为公诉人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这种内耗本身就使得诉讼双方的力量不平衡,法官如何能做出公平的判决?不告不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就是完全采信公诉人的观点,给只能给姜俊武定个“强奸中止”的罪名,这能让受害人家属和支持他们的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吗?
辛普森案“疑罪从无”的结果可以警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因为判决结果是他们所不希望的。但是黄静案有这个作用吗?黄静案控诉方本来就不想起诉,他们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起诉的,败诉说不定正中下怀呢!(编辑:付刚)
辛普森杀妻案将永远成为一个谜案
心语者 发表于 2006-11-17 03:50:31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十点,整个国家似乎停顿。人们全部停止了工作,没有人去教室上课,没有人去打电话,没有人去洗澡,也没有人去遛狗散步。他们全部在亲身听取对O.J.辛普森的最后判决。这真是美国一个千载难逢的时刻,千百万美国人在这十分钟,选择了同样一件事,要从各大电视网的现场直播当中亲耳听到世纪审判的裁决。克林顿总统在十二点五十八分放下手里的工作,和助手们一起到办公室里收看宣布裁决的实况。”
以上文字是选自一则关于11年前年辛普森杀妻案的报道。曾经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前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最终以法庭宣告被告无罪当庭释放而告馨。尽管很多证据表明辛普森就是杀害他前妻及男友的凶手,一只在辛普森家发现的血手套和DNA的检测结果全都明白无误的显示了辛普森的作案事实,一半以上的美国人也心知肚明辛普森的无罪判决,全有赖于他用天文数字的酬金聘请了一个被称之为“梦之队”的六人律师团,这六个明星律师在法庭上以出类拔萃的辩护,深深打动了12名陪审员的心,成功地将一场刑事案转变成种族歧视案,才使辛普森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是无法更改的,辛普森最终用金钱换取了自由。律师出身的克林顿总统在判决后向全美国人民发表了讲话,希望每一个美国公民都要尊重陪审团的最后判决。
时隔11年的今天,就在最近,辛普森写了一本叫《如果我做了》的书即将出版发行。在书中他描述自己“假想”如何杀死前妻及男友的情景,尽管辛普森表明一切都是“虚构”,但据说其想象的真实程度让人不寒而栗。此书的出现使已经沉寂多年的辛普森案波澜再起,美国的媒体评论说“只有350万这样的价钱才能诱惑辛普森最终说出真相”。
美国的司法制度有时候真的让人感到很奇特。在我们看来,纳入美国宪法修正条列的陪审员制度,更多体现的是民主而不是司法的含义。由12名经过法庭双方甑选的美国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审判上的任务,主要是认定事实,即认定嫌疑人是有罪或无罪,法律的适用最终则是由法官来行使。所以,陪审员虽然被称为“陪审”,但由于这12个人的最后事实认定就是可以决定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关键,所以陪审员才是法庭上决定被告命运的真正主角。
美国的陪审员制虽然体现了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审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等诸多功能,但在甑选陪审员方面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陪审员的个人喜好,种族观点等等都是造成错案的因素。拿辛普森案来说,在刑事审判的法庭上,12名陪审员有7名是黑人,明显的对同样是黑人的辛普森有利,而在同一个案子的民事案审判中,主要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则判决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并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种自相矛盾的判决本身就显露了陪审员制度的弊端。
但正如一个著名的美国律师所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和在美国行使了100多年的陪审员制度所体现的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的价值内涵相比,美国陪审员制度的瑕是不能够掩其瑜的。
辛普森的书出版后,尽管他在书中等于是“认了罪”,但美国法律界人士认为,辛普森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指控,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一旦作出无罪宣判,任何法庭都将被禁止重新审理这一刑事案件。
辛普森案将永远成为一个迷案。
华裔神探李昌钰讲述破获诸多奇案经历(实录)
中国广播网 04/02/06 17:30:05
华人神探李昌钰做客经济之声假日特别节目
中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 刑侦泰斗、犯罪克星,华人神探李昌钰为您讲述“当代福尔摩斯”的人生传奇。4月2日(星期日)10:00—12:00,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假日特别节目与新浪网联合邀请李昌钰博士讲述破获诸多奇案经历,以下是访谈实录。
中广网李昌钰访谈专题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央台经济之声,我是主持人徐强,我是小婷,欢迎收听我们假日特别节目李昌钰访谈,对这个节目大家已经期待已久了,我们请我们的李博士。
李昌钰:大家好!
主持人:这次中央台的经济之声的直播还是您第一次参加广播直播节目,您觉得参加电台的直播和参加记者的采访有什么不一样呢?
李昌钰:因为电台直播看不到观众的反应,心情有点紧张,尤其是经济之声,我对经济不太了解。
主持人:今天我们不谈经济,只谈李博士的经历和您的破案传奇。
李昌钰:但是经济犯罪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我想中国在未来几年对经济犯罪也是很注意的。
主持人:没有想到李昌钰博士居然有一点点紧张,但是至少目前看,李博士是挥洒自如。
李博士如此挥洒自如还有一个原因,他不仅仅是一个神探,还是我们的一个前辈,40多年前李博士曾经在一个报社工作,从记者做到了总编辑。您觉得做新闻和破案子有什么共同的地方吗?
李昌钰:两个职业很相同,因为做记者也是要调查,做编辑要写报告,写文稿,我们做刑侦的也是要调查,要给我们调查研讨的结果写出来,所以两个非常重要。同时,很重要的报道要客观、公正,我们做刑侦也是要客观公正。
主持人:您现在记不记得第一次发的稿件是什么?
李昌钰:第一次写的稿子是车子撞了一个枸。
主持人:还是和破案有关系。
李昌钰:交通事故,因为是一个小城市,没有什么大新闻,所以要写好几百字一个车撞了狗,所以要形容一下车、狗。
主持人:像我们做新闻要讲五个W时间、地点、等等,你们做刑侦可能也是要讲这个。我觉得很幸运的是李昌钰博士做了刑侦,而没有继续做新闻,他如果继续做新闻的话估计没有咱们的饭吃了。
主持人:没错,竞争会更加激烈了。
徐强:各位听众朋友,这里是中央台经济之声的假日特别节目,李昌钰访谈,我们节目的短信平台已经开通,欢迎全国的听众通过短信和我们的李昌钰博士做交流,移动用户请发3800800,联通用户请发9238800,小灵通用户请发99238800。
小婷:特别说明一下,我们这个节目是由中国广播网和新浪网提供支持进行同步的直播,您也可以登陆中国广播网或者新浪网选择在线收听的方式关注我们的节目。
徐强:稍候我们将和李昌钰博士一起进入破案现场,首先将为您带来的是李昌钰第一案。
第一起案件:分尸案 六天之内不想吃肉
徐强:刚才给朋友们播放了一段片花,大家知道李博士的从警经历是几十年前从台湾开始的,当然那个时候李博士没有这么多的光环,还记不记得您参与调查的第一起案件是什么样的呢?
李昌钰:那个时候我是一个很低级的警官,是跟在后面跑龙套的,是一个分尸案,尸体分成七块,包在里面扔在水沟里面,当然那个时候是下去捞尸块的,当然现在我是站在案上看别人捞了,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经验,当时看的时候饭都吃不下,睡都睡不着,六个之内还是不想吃肉。这个案子最后破了,是两个好朋友因为经济的原因,所以经济的原因是杀人的主要的原因,杀人主要是六种原因一金钱的纠纷,财色的纠纷等等,如果大家看破一点,对钱不要那么重视,社会治安就会好一些了。
徐强:我了解很多警官他们第一个案子可能是抓一个小偷,偷一个钱包,您第一次案件就已经是分尸案了。
李昌钰:我碰上了,只是在后面跑龙套的。
徐强:来到美国之后,因为所学专业的关系,李昌钰博士也是参与了一些调查,给我们讲讲您在美国的第一个最有名的案件。
到美后第一起名案:女中学生强奸案
李昌钰:这个案件是一个中学女生暑假的时候去游泳,通常是两点半应该回家,那个时候四点钟没有回家,他母亲很着急,到处打电话找女儿,打到学校,学校说走了,打到同学那里也没有任何信息,他就找到警察,当时动员了500个警察到处找,都没有找到,到了半夜,一个警察在树林里面发现了一个烧焦的尸体,马上打电话说李博士有请一个重大案件,能不能看一看,当时半夜,因为我刚从纽约到康州路也不熟,我说怎么走,他说是八号公路,12号出口,向右转,像左转,讲的一大堆,我就去了,他说经过汽油站到前面的树林,开进树林,我们在里面等你,我开进树林,里面黑漆漆的,里面什么也没有,我说你们在哪里,他说我们在树林里面,结果他讲错了一个出口,我出早了,到了树林,他们说不要动,我接你,我说你们不要担心,我的车已经卡在树林里面了进退两难了,到那看了以后很可怜,这个女孩子被杀了17刀,我们一看就是一个强奸杀人案件,很幸运的是在他的身体里面我们找到了精虫,早期的时候我们没有做DNA,只是做的血型,我们发现他是B型血的人,这个是怎么样的呢?在现场我们发现她是一个小刀刺的,我们就找小刀,另外她尸体被焚烧了,尸体焚烧之后,通常这个火会有助燃物,同时有火源,就像我们在树林里面当然不是火柴就是打火机。所以,当时我们找到了火柴,从火柴棒,我们知道是什么火柴盒,火柴盒是电器公司送的,我们希望这个是电器公司只送给了一个人就好了,结果他是几千个。我们找到这个小刀日本做的,我们给这小刀印了400个照片,我们就让刑警到每天敲门问有没有看到,另外这个火柴盒我们也做了分析,在这一城只有两家人家有这个盒,同时我们发现有绳索绑着,那个里面有鞋带,普通鞋带是53寸,这个鞋带是72.9,在鞋带上面我们找到了一些红油漆,我知道这个人刚刚漆过房子、车,我们就到小城里面找,果然找到了。
小婷:犯罪嫌疑人的形象也是逐渐清晰。
徐强:这个案子大概花了多长时间?
李昌钰:花了两个多礼拜,最后找到了一个16岁的中学生,他起初不承认,最后认罪了。
小婷:当时做这个案子的时候,是不是警方和媒体也采取一些比较置疑的态度呢?
李昌钰:对,当时我们开始做这个案件的时候,刑警队长说先抓一些人来审问审问,因为早期的时候都是先抓人,打打,灌灌水,但是那里没有人可以抓。所以,我们当时开始用科学证据的时候,这是第一件用科学证据,在70年代,当时也是州长邀请我做政府工作主要用科学破案的例子。
徐强:李博士是用两个星期的时间侦破的这个案子,得到了媒体的夸奖,但是据我所知媒体也不完全是站在你这边,比如说开始的时候说全球知名的李昌钰博士参与此案,两个星期没有破案,最后变成的著名的刑侦专家李博士,最后就变成本州的刑侦人员,最后可能就变成了实习人员了。
辛普森案件最新进展
徐强:刚才是美国第一起仅凭物证判嫌疑人有罪的案件,李博士也凭其精湛的鉴识技术成名,当然这个成名仅仅是在业内,但是真正让李博士成为家喻户晓的还是下一个辛普森案件。
徐强:欢迎继续收听中央台经济之声假日特别节目李昌钰访谈,我是徐强。
小婷:大家好,我是小婷,我们现在和大家回顾一下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说到这个案子我们还有一个印象,当时新闻媒体有一个录像是辛普森驾车逃跑,警察是在追。
徐强:那么李博士当时在干什么呢?
李昌钰:我当时在辛普森最好的一个朋友家里面,在他的律师家里面,辛普森因为没有办法在家里面住,就搬在朋友家里面的。那天早上我们在检查他的身体,看他的物证,同时警察下午到现场。辛普森和我们沟通之后就到房间跟他的女朋友进房间了,我们以为他进房间了,等到警察来的时候不见了,女朋友不见了,他也不见了,所以我们都很紧张,当时警察说所有在场的人都要被抓,包括我在内。但是,等到凶杀案小组一来他们都认识我,李博士,你不是嫌疑人,你可以走,其他人都要被抓。
徐强:辛普森这个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媒体美国如此重视呢,我想十几年前的事情,这里交代一下背景,辛普森在美国是美式足球明星,这个感觉有点像中国人眼中的孔令辉的感觉,这个人是自幼家贫最后成功,而且口碑非常好,是非常有名的人。
小婷:我们再回到这个是案件,他这样的行为应该是畏罪潜逃,您是不是觉得心里凉了半截。
李昌钰:不会,如果他要畏罪潜逃,他可能就要跑到国外了,而不在公路上慢慢跑,所以我猜想他这个人一定是心里上有很大的压力,有什么原因,假如他要逃是犯罪的话,他早就逃走了,他为什么不逃走,他为什么想自杀,他一定有隐情不能讲出来的。
徐强:这个就需要专业人员揭开这个隐情,我知道李博士出任大部分案件是出任检方证人,很少是辨方证人,而这是不是了,是什么原因呢?是不是为重金所动呢。
李昌钰:这个案件因为辩护律师,他是美国最有名的律师,同时也听过我的课,所以我们变成比较好的朋友,当时他们邀请我的时候是拒绝的,但是正好我们鉴定中心经费有了一点问题,我们要买一些仪器。通常因为大的案件酬劳不错,所以当时找我的时候,我说你们愿意买一个大型的电子显微镜给我用。
徐强:我听出来了,李博士还是用重金所动了,只不过这个交公了。最后这个案子是出乎大家的意料,因为大量的证据都指向辛普森,甚至现场的DNA都是辛普森,警察认为这是铁证了,那么您是怎么做的呢,您的鉴识的技术是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李昌钰:这个案件刚开始的时候,警方已经在没有到现场的时候,一到现场就已经说辛普森有罪了,先入为主了,在侦查中间他们犯了很多的错误,比如跳墙搜索辛普森的家,没有搜索票,污染了很多的东西,做错了。所以,他们在操作的时候产生了很多错误,有很多证据怎么来的,就发生了问题。到后来很多证据发现是伪证,所以这个案件有了伪证以后,陪审团就不相信了,DNA是辛普森的,但是血里面找到了EDTA,EDTA是防腐剂,人身上是不可能有防腐剂的,怎么在血里面有防腐剂的呢?这个侦探长当时拿了辛普森的血,拿了8个CC放在自己的口袋,照警察局的规定要马上放到鉴定中心,放到冰箱里面,他没有,他放到自己的口袋,又回到的现场,回来发现少了1.5CC,去了哪里呢?另外,我们在现场发现两个问题,一个是手套辛普森怎么带不下去,还有一个帽子,帽子上的毛发也不是辛普森。这些证据他们都没有拿出来,所以他们在审判中越来越少,而辩护律师的证据越来越多。
徐强:就是说我们到现在都无从得知辛普森是否杀了他的妻子,只是说警察的证据不足。
李昌钰:这个在去年的时候,整个案情又有了进展,当时晚上有一个凶杀案的侦探在现场处理,他说当时他和一般人一样听到媒体的宣传,100%是认为辛普森有罪。
徐强:打断一下李博士,尴尬的事情出现了,我们广告之后再回来。
小婷:广告之后我们回来继续我们的话题。
徐强:辛普森案又有什么新的消息。
李昌钰:当时的侦探最近来见我,就是写了一本书,他重新调查了这个案件,因为辛普森案件发生是十年之前,他花了十年的时间,他是洛杉矶的高级警探,他说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他也是以为他有罪,但是后来他发现很多的反证据。第一个,他发现为什么辛普森这么紧张,同时看到他儿子,一把就把儿子推开,又找了一个律师保护他的儿子,他的儿子就是他前妻的儿子。他前妻的儿子说跟他无关,他晚上十点半下班,就到他女朋友家里,整夜在那里,他女朋友也说是十点半就到了我家里来了,但是现在他们不是男女朋友了。当然,他的证词也就变了,为什么人证不可靠?就是常常可以变更的。物证,当时他说有一个在美国做工的都有一个卡片,有上班、下班,他说是打进去的,最终这个探员找到这个卡以后,发现是用铅笔补进去的,因为他这个儿子在餐馆做二厨,是九点钟就离开了。这个和这个案件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在现场我们发现了两个鞋印,两种鞋印在现场很明显告诉我们是两个人,手套是辛普森戴不下去,就是他儿子的,那个帽子,辛普森也从来没有戴过这个帽子,侦探找出多张照片说他的儿子戴这个帽子。同时法医说身上的刀口,一个人是8刀,一个人是27刀,是两种不同的刀,你想想一个凶手在一个现场拿两把刀要杀两个人,这个是不容易的,如果你们两个,假如我是一个凶手,我要杀小婷徐强你干什么?
徐强:我跑。
李昌钰:你肯定不会等在那里。小婷你会怎么样,你肯定会叫了。所以,这个案情从一开始就有了疑问,同时最主要的疑问是30分钟之内杀两个人,然后从第一现场回到家里面第二现场,你开的再快也要15分钟。
徐强:好像现在的感觉是新的证据是指向辛普森的儿子。
李昌钰:对,因为辛普森听说他儿子在现场,这个动机是什么呢,因为我对调查不感兴趣,我主要看物证,听说当天他们要在辛普森儿子的餐馆吃饭,儿子很高兴,第一次妈妈要带着弟弟妹妹吃饭,正好大厨休息,他花了很多的时间设计菜单,选了酒,到三点钟的时候她打电话不来吃了,再加上以前的一些积怨。
徐强:最终的结果没有完全揭开?
李昌钰:他这个书写了,把他的报告提交给了检查官,但是现在是一个新的检查官,旧的检查官因为辛普森案件落选了,新的检查官不想再打开这个问题了。
徐强:就是现在这个案件被搁置了。其实李博士介入辛普森案里面还有很多的花絮。
小婷:当时有一个女记者为了套出您口中的观点,一直把您堵在了厕所里。
李昌钰:男厕所里。
小婷:说您如果不说出这个结论的话,您就别上厕所了。
徐强:现在是李昌钰访谈欢迎继续收听。
小婷:我们的短信平台也同时开通,移动用户请发3800800,联通用户请发9238800,小灵通用户请发99238800。本节目由中国广播网和新浪网进行直播,欢迎听众朋友在线收听。
徐强:刚才提到的辛普森使李昌钰博士在美国成为了家喻户晓的明人,稍候带来这个案子使李昌钰博士的知名度扩展到了全世界,这就是克林顿性丑闻。
说实话,我对这个李昌钰感觉很差。
他水平真这么高?怎么看不出来阿扁的枪击事件真相呢?
被人利用的工具而已:cool:
美国是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从保证程序合法来保护人权。这并不能说是美国法律有缺陷
而中国是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所以不管这次程序上有何过失,只要真的是他杀的,一样判死!
哈哈 于 06-11-23 11:04 PM 写道:
美国是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从保证程序合法来保护人权。这并不能说是美国法律有缺陷
而中国是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所以不管这次程序上有何过失,只要真的是他杀的,一样判死!
我没研究过法律,但对辛普森案件很有兴趣,这个案件真是扑朔迷离。 要说实体法优于程序法,问题是你用什么来支撑所谓的实体呢?一样是要取证据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警察做了伪证,于是所有的证据被推翻。。。到了中国会怎么样,警察假如认定嫌疑人就是凶手,先实施逮捕,然后刑事逼供,用尽各种手段让他认罪,然后发布新闻说此案已告破。难道这就是实体法的优越性吗?
记得有个杀妻案(女的精神有点毛病),法院认定其丈夫是凶手,判了死缓,其丈夫在刑事逼供下只能认罪,他母亲在郁愤中病逝,女儿失学到处流浪。过了十几年后,这个女的又跑回家来了,才使得案情大白于天下。。。这个案件前段时间也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别的就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