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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互助 / 遇到这样的人,我该怎么办?
机
#211
柠檬 于 09-9-5 11:40 AM 写道: 该给就给吧,我们每年都有很多湖北旅游实习生,每月600还管吃住还要教会她们,然后老子每天还得忍耐90后无数火星人的想法,但是她再怎么样,人家还是付出劳动了,该给的就给吧
霹
#212
当事人如果能好好再谈一下,可能问题就解决了!但是谈都不想谈,那就不应该了!
霹
#213
海男 于 09-9-5 10:43 AM 写道: 我教你一招:员工始终用试用(不正式),试用到期就开掉.再去招试用.工资始终是试用(发不全甚至不发).老板始终得实惠.还能不交税和费(社保等)> 试用到期的工资加一倍,还怕招不到会办事的人,不用培训不用找 ...
吉
#214
哈哈 于 09-9-5 11:28 写道: 完蛋了。。您。。何来“拟录用人员”呀?
老大。‘拟录用人员’非法律名词,但也不是新名词。 例如:公司招聘活动中,通过初步测试,但又未有确定其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求,需要再进行下一轮选拔的人员。就称为拟录用人员。很多的专业岗位,社会直接招聘的新进人员,大多数都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在公司决定正式聘用之前,需要进行职前培训,然后考核其能力,符合要求的,才正式录用。
柠
#215
海男 于 09-9-5 10:43 AM 写道: 我教你一招:员工始终用试用(不正式),试用到期就开掉.再去招试用.工资始终是试用(发不全甚至不发).老板始终得实惠.还能不交税和费(社保等)> 试用到期的工资加一倍,还怕招不到会办事的人,不用培训不用找 ...
缺德,沦丧。
哈
#216
吉普 于 2009-9-5 12:03 PM 写道: 老大。‘拟录用人员’非法律名词,但也不是新名词。 例如:公司招聘活动中,通过初步测试,但又未有确定其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求,需要再进行下一轮选拔的人员。就称为拟录用人员。很多的专业岗位,社会直接招聘的 ...
哦,就是试用期人员! 呵呵,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发的最低工资标准”
蚂
#217
看到大海发的潜规则,偶终于弄明白这是咋回事了(大海就是高人,无声胜有声),这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纷繁万象发生的一个小缩影和小案例。偶给梳理小结一下。 一开始,双方当事人玩的是车友会的“面子”,彼此好说,怎么来都行。作为有几千年历史的人情社会,我们知道,纠纷产生的根源都是这样的~ 第二阶段:蓉蓉侄儿上岗,入了行道,猪头妹自觉不自觉的玩起“潜规则”,毕竟这是行规,大家习以为常,不至于为个新手坏了潜规则。 。 第三阶段:外人蓉蓉觉得不对头,要打破潜规则讨说法,遭遇到“潜规则门”——不理不睬。 第四阶段:蓉蓉找到组织,要求评理,车友们纷纷从人生阅历、行业经验、文化知识、性格喜好等五花八门角度热心支招、声援或劝和。 第五阶段:猪头妹及公司抛出严正声明,但漏洞颇多,毕竟潜规则上不了台面,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第五阶段:作为潜规则对立面的法律工作者登场,以跨界的思维和知识结构,劝说潜规则游戏者。在潜规则遇到法律的时候,应采取明哲做法,弃潜从法。 至此,从这件事情来说,无非是行内人与行外人的误会,是五千年潜规则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冲突,由于双方当事人行业不同、立场不同,思路不同,导致摩擦僵持不下。 建议:解铃还需系铃人。双方当初结缘于车友会,讲的是车友会的情,现在应该回归车友会之情,先把潜规则和法理放在一边,在车会领导的见证下,基于车友身份之名,握手言和,协商解决。 彼此皆大欢喜,不伤规则,不成仇人,也无损车友会之清誉。何乐不为?! [ 本贴由 蚂蚁上树 于 09-9-5 12:29 最后编辑 ]
吉
#218
哈哈 于 09-9-5 12:13 写道: 哦,就是试用期人员! 呵呵,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发的最低工资标准”[/c ...
幸好你不是法官,也幸好不是最高法院的释法部门主管。你什么时候去一家公司面试,通过一轮,就成了试用人员了?
吉
#219
刚才百度了一下。拟录用人员还真的是“法律名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里就有引用和说明(见第四章 录用)。所以,哈哈你的“拟录用人员”等同于“试用员工”的理解是错误的。:) [ 本贴由 吉普 于 09-9-5 12:33 最后编辑 ]
蓝
#220
整理一下各方观点,这会是一篇多好的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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