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221
路过到有结果
吉普 于 09-9-5 10:43 AM 写道: 有几个疑问: 1.贵公司有向社会招收电脑技术学员的资格?如果没有,现在你们向社会招收学员,不知道属于不属于非法办学? 2.新中国的劳动法里有学徒工这个名词?如果没有,那替贵公司工作的人,大概可以分为长期雇佣关系、定期雇佣关系、临时雇佣关系、项目合作聘用关系等。不知道这个“学徒”属于哪一种呢?还要提醒的是,即使是旧社会的学徒,师傅还管吃管住管生病的呢。 3.你前后应用了不同的对立逻辑,列举了不属于贵公司员工的“学徒”违反了许多”贵公司管理“规定的事例,然后在”学徒“犯错的时候不指正,事后来算账扣钱。合法吗?合理吗?有错不指正,履行了你培训”学徒“的责任吗?这符合一家有社会责任的公司经营理念吗?何况你还总把”看在车友会的面子上”这句话挂在嘴边,现在看来,车友会哪有什么面子。 4.你认为,贵公司为这个”学徒“提供了”没有任何薪酬“的学习机会是一种恩宠。但你多次提到的该“学徒”执行任务时,都是单独完成的。也就是说,没有这个学徒,你需要派出你的“正式”员工出勤,对吧?不知道这算不算为公司节约了人力成本,创造了价值呢?就这么简单的否认了?说得过去吧? 5.出了问题,避而不见,又没有给对方任何正式答复。这种行事风格,做你的“学徒”还算幸运的了,大不了损失个工钱。做你的客户可就惨了,说不定要跳楼呢。 6.闹腾了一番,总算有个双方都认识的热心人“米卡”出头当和事佬。这屁大的一点事,无论谁对谁错,也该结束了。你却蹦出这么一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补充说明”。朋友之谊,从商之誉,为人立世之德。皆在争得一口烂气之时,灰飞湮灭矣。。。 以上言论,皆为个人之见,请勿视作支持“学徒”一方。而我真实之见,乃双方皆有过错责任。但目睹问题根源一方之咄咄逼人,不吐不快。但凡有欲投砖头瓦片者,欢迎至极,也让鄙人效那愤青大海,于山巅海傍之地建一蜗居,逍遥度日也。。。哈哈。。是这个理 [ 本贴由 星矢 于 09-9-5 13:36 最后编辑 ]
海男 于 09-9-5 10:57 AM 写道: 不管是不是正式员工,用工就得发工资,不能白作工,至少也得按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发,这是每一个作老板都应遵守的法律,要不就先讲好,大家签个试用合同,不是明明白白地对双方都好,. 不要开始作高尚最后作小人,现 ...你说的是招体力活的吧?
哈哈 于 09-9-5 12:13 PM 写道: 哦,就是试用期人员! 呵呵,试用期人员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发的最低工资标准”[/c ...那我是不是要告我们公司。。前三个月试用期是没奖金的。。三个月到六个月奖金才50%